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行政不作为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典型案例,如上文提到的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行政相对人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意识已经逐渐觉醒,行政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观念和目标深入人心,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也有充分的群众和社会的诉求作为基础和支撑。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法》是具有完备依据支撑的,是具备充分可行性的。
.........................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使得上层建筑适应和带动经济基础的发展,我国也开始不断着力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但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政府机关的“拖后腿”现象,其中之一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赋予的责任,行政不作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引发了社会冲突,其负面影响是复杂和深远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去遏制政府的这种非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固然能够确认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重申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力量,给相对人带来对政府、对法律的信心,肃清社会的不正之风。但就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而言,是不够全面的。相对而言,相对人可以寻求救济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国家赔偿责任对公民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进行有针对性的赔偿。
正如本文所论述的,目前我国已经有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但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尚未完善的,在适用范围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明确原本规则存在的不清晰之处,使得国家赔偿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有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是一个理论上非常深刻、实践中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也仅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律法规中现有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并非尽善尽美的,行政不作为的程序设计、赔偿标准细则等还存在着很大的研究空间,需要在将来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本文仅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上一块小小的石头,本文提出的建议也期望能够为我国相关的理论和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笔者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崛起,理论界的不断研究和司法界的不断实践,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一定会日臻完善,以满足实践中的种种需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