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行政法论文格式、行政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失信惩戒机制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71304519057 论文字数:20522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行政法论文,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失信行为会对招商引资工作带来潜在的风险,可能造成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严重后果或资金大量流失等不可挽回的损失。现阶段我国应完善招商引资领域的地方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当地社会经济实力。同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当注重长远发展,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基础,致力于保障投资者的信赖利益,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保证政策的稳定运行,对及时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加强在招商引资领域对地方政府的内部及外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的机制,充分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的引出

招商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优化区域经济的资源配置、增加就业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是影响地方政府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为投资的企业提供权威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政府作为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对社会多元化的意识形态具有整合作用,且政府诚信将成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中心,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中贯彻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社会营造诚信之风。地方政府同样应当承担监管和维护市场的角色,从而使外来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避免外来侵害,受到合理的保护。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其行为在社会中具有模范作用,公众的行为会一定程度的受到政府守信行为及公信力的影响,而各企业遵循诚信原则进行交易能提高交易成功的效率,也可减少企业和市场的运行成本。政府诚信是影响招商引资的重要因素,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没有法定根据和理由,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其已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如果确因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必须改变其行为或承诺,则应当给因此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公正的补偿。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很多当地政府会给予优惠条件吸引企业投资,地方政府应当对给出的优惠条件予以及时落实,做到执行上的诚信,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对作出的承诺不及时履行或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当地政府的诚信形象,同时也会影响到该地今后的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地方政府的权威及公信力。政府的干预行为对于社会运转失灵具有调解作用,因此,从某方面来说政府的行为支撑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在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的行为不仅关乎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乎到企业的发展,政府诚信的行为对企业的投资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因失信对投资企业所造成的信赖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政府始终如一的诚信行为能相应的减少投资者投资失败的成本。投资企业进入招商引资领域期待可以将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到最大,因此双方的诚信行为是招商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诚信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在协商阶段要保持诚信,也包括先行行为的诚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的优惠政策就属于先行行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近年来政府失信的现象日益显著,由于政府失信将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政府作出失信行为后,根据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无法完全解决该问题,造成行政相对人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在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政府失信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深入探究政府失信的原因,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着手,旨在提出政府失信问题的治理路径,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失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关注,加强对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治理政府失信的问题。本文将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政府失信的表现、目前我国政府失信司法规制的现状,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路径,以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2.2 研究意义

政府诚信也是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社会公众的诚信建设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自觉的学习养成,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进。地方政府作为倡导和推进社会诚信的主要领导,应当对诚信起到带头作用。自 2016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各省市都陆续发布了在招商引资领域要着重关注政府诚信问题的文件,重点任务是优惠政策方面的落实,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不仅失信惩戒行为有了依据,而且通过惩戒负面行为来教育公众,使惩戒行为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工作中都能起到引导和预警作用。政府在作出失信行为时,也应当和社会主体一样受到相应的惩戒,甚至更严重的惩戒,提高失信的成本,让政府慎重行使权力。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失信现象,划分出在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失信的类型为两大类,即行政失信和司法失信。并提出现有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领域失信惩戒所存在的问题有监督力度弱、责任制度的缺失以及政府失信惩戒措施立法不完善,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意见。本文旨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权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为民服务,也希望能为后续学者的研究提供微薄之力。

.........................


第 2 章 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失信惩戒的法理基础


2.1 国家行为司法豁免的有限性

2.1.1 国家行为司法豁免有限性的延伸

国家行为司法豁免的概念通常是出现在国际法领域,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司法豁免的属性,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有其他与之相近的概念,如法国的“行政处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德国的“行政行为”这些概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些概念的共同特征是针对具体事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有时也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措施,也影响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许多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所采用的形式都是一样的,如都使用通知、决定、命令等形式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级别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且通常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基础上,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则,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虽然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具有间接性,不直接对公民产生侵害,抽象行政行为对公民产生侵害的路径是行政主体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2.1.2 国家行为司法豁免有限性与政府失信惩戒

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权利和公共利益,而请求赔偿的主体一般为私权利主体,代表个人利益,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前,抽象行政行为完全属于司法豁免的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虽然抽象行政行为仍然属于司法豁免的范围,但新的法律规定表明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各抽象行政行为层次的不同,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具有司法豁免的性质,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仅限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赖于诉讼程序的启动。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认为不合法后,不可直接宣告无效,由此可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甚微,法院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仅具有拒绝适用的权力,即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仅不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最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仍然完全属于司法豁免的范围。

...........................


2.2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2.1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发展

政府信赖保护是发源于德国的一个术语、原则与制度,在德国,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规范的变化和行政行为撤销、存续的两个领域。①功利主义观念和非功利主义的道德理由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源头,功利主义认为避免资源浪费是保护信赖利益的根本原因,忽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而非功利主义考虑信赖而遭受的损失,就是考虑具有人格尊严的人的需求,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矫正主义来说,要弥补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通过使损害现状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原始状态,以此矫正。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仅是私法领域的帝王原则,也相当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的地位,是王牌原则,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中也是兜底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点是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要求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行为保持稳定,不随意变更,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过正当程序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也会严重损害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基于对行政权以及行政效率目标的尊重,行政行为通常是作出后即生效,在价值选择上行政行为作出后,即推定行政行为有效,据此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完全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有行政相对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内容,必须给予一定的保障。因此在行政机关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若发现该行为需要被撤销、变更但并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否则与法的稳定性相违背,必须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以重大违法或可能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且对因改变该行为导致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 3 章 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失信行为的类型化分析.......................13

3.1 规范性文件失信 .................... 13

3.1.1 规范性文件与招商引资行为矛盾......................... 14

3.1.2 规范性文件违法..................... 15

第 4 章 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