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可以将低保渐退制度写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低保渐退制度,实质上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制定的,指的是他们找到工作的初期仍然可以享受低保金,等他们的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后再退出低保。这个制度在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得到了实践,如广州市对于低保渐退制度进行了如下规定:“针对已经找到工作或者自己创业的低保对象,可以继续领取 6 个月的低保金,但是 2 年内只能享受 1 次这样的优惠政策”,“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低保对象,时间长达 1 年以上的,也可以继续领取 6 个月的低保金”,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低保家庭的成员在找到工作后主动要求退出低保的,政府部门继续给他们发放最少 3 个月的低保金以帮助他们实现过渡”。这些规定中都提到了保留低保对象找到工作后 6 个月的低保金,如此规定可以延长救助时间,不仅可以帮助贫困群体过渡,解决后顾之忧,而且更有利于帮助他们学习先进的知识和工作技能,激发工作激情。但是设置渐退的期限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不能很快地适应工作环境,政府也只能继续发放 6 个月的低保金,那么 6 个月后很容易出现工作不稳定加之失去低保金的情况。因此,在设计低保渐退制度时,必须根据低保对象参加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 6 个月到 1 年不等的渐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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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角度切入就业救助,在理论研究上是一个很大的进展。本文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视角,将经济政策与发展理念融入社会政策中,推崇多元化理论和社会投资模式,有效地避免了传统社会政策的弊端。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以及就业救助落实情况的探讨,总结出目前就业救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贫困群体就业质量堪忧;救助对象范围过窄,统筹层次低;就业救助制度供给不足,立法层次低;主管部门职能交叉,专业性不强;友好的就业市场尚未形成。
与此同时,通过剖析相关理论及国内外就业救助的成功经验并有选择性的借鉴,聚焦于发展型社会政策,提出完善我国就业救助的多方面对策建议:建立促进贫困群体就业的体系;强化主管部门的就业救助职能;提高贫困群体的综合就业素质;培育救助多元化的行动主体;完善就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关系等。
就业救助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规范、总结经验。当然,由于本人研究水平有限,在文献资料和访谈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与运用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就业救助的研究尚浅,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能够继续深入探讨此问题,从而得到更全面的认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