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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开放式立法模式适用问题及完善思考

日期:2024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162336289384 论文字数:24522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那么该智力成果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即使它可能符合作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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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自1991年首次出台《著作权法》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也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盗版的重要性。当今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的飞速进步,各种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我国修改著作权法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但我国在致力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注重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界定著作权法作品类型的界限范围,避免作品类型界限范围过大过宽损害公共利益是必要且合理的,是立法者、司法者不可避免的责任。本文对于司法实务中著作权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探讨,旨在完善实务中的适用方法。但本文对于立法过程中如何避免产生歧义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的研究较少,有待后续的进一步研究分析。此外,由于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时间尚短,可以搜索到的相关案例仍然较少,缺乏大量的相关判决通过统计数据的方式来佐证部分观点,所提取的案例可能存在不够典型,不能代表大多数情况的现象,在后续的研究中,对该问题可以加以完善和解决,以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来佐证观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