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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优化思考

日期:2021年10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3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182146097821 论文字数:29555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知识产权法论文
利相同侵权,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有效性的审查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并对此给予否定答复。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审理上的“回避”将司法、行政对专利效力的审查完全分离,严格按照职能权限对审理范围进行了限定。最后,从现有技术抗辩效果看,被诉侵权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据占比远高于现有技术抗辩。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仅有 12.5%的现有技术抗辩被采纳,且均是依据市场上在先产品而成立的。②因此,相较于现有技术抗辩,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数主体会选择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回归对专利效力的审查。

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优化研究

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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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启示...................................... 17

第一节 单行设置模式........................................17

一、德国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17

二、法国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18

第四章 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优化的路径分析....................................23

第一节 变更专利确权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现实性.................................... 23

一、专利确权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 23

二、变更专利确权行为性质的不足..................................... 24

第五章 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的优化建议........................................ 35

第一节 建立行政为主、司法为辅的二元制专利确权模式.............................35

一、保留专利确权行政程序.................................... 35

二、确立专利司法确权模式................................... 36


第五章 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程序的优化建议


第一节 建立行政为主、司法为辅的二元制专利确权模式

从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看,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政策新定位更加强调司法保护、“严保护”的政策走向。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价值的彰显不仅体现在权利授予阶段,更体现在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司法是化解专利权利冲突的有效方式,“当法官代替立法者完成对权利的划界之后,权利冲突也就不复存在”。①这种冲突解决方式在个案矛盾化解中起到关键作用,不仅仅是通过回答侵权是否成立来解决问题,还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合理划分达到釜底抽薪式的解决效果。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与现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利确权模式一起构建专利效力认定的二元模式,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一、保留专利确权行政程序

针对专利效力认定模式的构建,部分学者提出从历史角度看,最初专利行政确权程序是为了弥补司法制度的缺陷而设置,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渐完善,行政确权现已失去设立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因行政程序缺乏公正性且不具备终局性,过度介入容易浪费行政资源;而鉴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结合学界提出的专利确权民事性质理论,单独依托司法程序加以保障更加有利于平衡权利人利益。

我国现行专利行政确权模式运行至今已有 30 多年的历史,已形成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模式,依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优势在维持专利稳定性、降低维权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从无效案件的复杂性、所涉领域的专业性考虑,保留专利行政确权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发展。《专利调查报告》调查显示,2019 年我国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专利审查指南》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进行严格限定,同时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第 15948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开放、公平原则为依据对“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中“一般”进行解释,突出对公示性因素的考量。随着中国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日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金融和专利交易逐步形成,尤其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的产业结构更加倾向于低成本诉讼模式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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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效力争议解决始终是专利实施的难题,由于法院不享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导致现行专利侵权确权交叉案件审理存在侵权纠纷成本高、审判效率低等问题。随着我国专利发展进入新阶段,为加快专利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改革现行专利确权审理模式至关重要。对比德国、法国、美国、日本专利法对侵权案件中专利效力审查的规定,可以发现域外国家的制度选择更为注重司法审查的公平正义及效率价值,这一制度设计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趋势,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与现行行政确权模式共同构建专利效力认定的二元模式是未来交叉案件审理的主要模式架构。基于行政保护的灵活性特征以及司法保护的高效、快捷特点,我国专利确权模式改造是在保留现行行政确权模式基础上确立的司法确权模式。同时在具体配套制度设计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乐金电子案”一案的审判组织结构,我国可以采取建立诉讼参与主体对等、举证责任分配均衡的同一合议庭审理形式。此外,建议引进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并对“明显无效”情形进行具体规定,使法院有权直接针对当事人效力认定诉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非对世性”判决结果。总之,在建立健全司法确权配套措施基础上,构建行政为主,司法为辅的二元制专利效力审查认定模式对新形势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纠纷快速解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