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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5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4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4291320309280 论文字数:32036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邻接权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认为只要是游戏直播就没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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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是这两年来最热门的行业,选择观看游戏直播作为文娱活动已经成了我国年轻人主要选择,这也同时刺激着游戏行业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随着游戏直播行业兴起,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也出现在直播行业的从业者面前,特别是其中的著作权问题更是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热议。现有的著作权法不能很好的解答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以及由谁享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这不仅给司法和维护权利带来阻碍,也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讨论已经对上述三个问题有了自己的答案,首先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通过以作品的三要性特别是其中的“独创性”为标准对各种类型的网络游戏的直播画面进行分析,不是全部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符合要求的类型主要是自由度较大的游戏、大型电子竞技比赛以及竞技类游戏。还望通过厘清其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具体类型为权利主体主张自己权利时提供依据法律上的正当性,也让司法者们有法可依。其次,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从已有的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引入新作品学说出发,通过对直播行为属于表演行为的论证,直播平台在游戏画面传播过程中扮演的传播者的角色来得出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纳入邻接权保护的范围。确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具体作品类型,能让权利主体更有针对性、更高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促进本行业的良性发展。最后,针对现在现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主体众多的现状,在论证直播平台通过广播组织者权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享有权利的过程中指出现有的广播组织者权主体存在的主体概念和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并且为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者权主体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让直播平台享有权利,拥有权利带来的利益正是符合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正常规律。鉴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文章中还有很多不足,以期通过本文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进行基础性的论证,还望得到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