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欧美规制算法权力的立法例考察...................33
5.1欧盟规制算法权力的立法例考察........................33
5.2美国规制算法权力的立法例考察..................34
5.3欧美算法权力规制模式的评析........................36
第 6 章 我国算法权力法律规制体系构建
6.1 引入行政审查机制以全过程规制算法权力
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②为了避免政府利用现有的非专业性审查机构对算法进行管理而使算法相对人在审查过程中受到重复的侵害、算法源代码泄露与耗费巨额行政运行成本的现象出现,政府应设立具有专业性的算法审查机构并明确其职能对算法进行全过程监管,由其全面保障算法质量安全,督促算法健康运行。
专业性算法审查机构有权针对算法是否存在算法歧视等不利风险进行全过程审查,然而建立完善的算法审查制度首先应考虑披露程度与保密程度的平衡,因为算法在知识产权领域被视为商业秘密,所以算法的披露既不阻碍算法技术发展又要符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这就是说算法的披露应当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当涉及算法披露的限度问题探讨时,我们也能理解专业性审查机构面对种类与数量繁多的所有算法不可能用统一标准进行审查,所以我们需要对算法进行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参考算法的风险高低与算法相对人数量两个因素。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算法相对人体量庞大的算法我们称其为高风险性算法,应当在审查过程中从严审查。针对并未涉及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性较小的算法同时算法相对人体量也较小的算法我们可称其为低风险性算法,其在具体审查过程中的形式可以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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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算法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原始资源”、算法作为“生产流水线”、算力作为“支撑动力”成为推动算法应用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三要素。随着算法在各领域深度应用从而涌现出“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霸权”等诸多问题。算法权力的定义是算法控制者或算法设计者以治理为目标利用其自身算法技术优势在算法应用过程中调控国家机关、非法人组织、法人、自然人行为的一项技术性权力。算法控制者或算法设计者通过其庞大算法相对人数量、在数据处理和算法架构上的优势以及算法黑箱的存在将自己的意图隐蔽的嵌入算法之中试图形成新的行为规范而直接或间接调控算法相对人行为使算法权力最终得以生成。由于目前我国算法问责制度的缺位导致算法权力滥用的行为无法及时给予规制从而破坏了算法权力主体与算法相对人的利益格局,弱化了算法相对人自的由意志以及引起了算法权力的极度扩张。目前,我国关于规制算法权力立法过于分散化与简单化不利于对算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以数据保护为中心的欧盟规制模式和以算法责任为中心的美国规制模式为我国建立多元化算法权力法律规制的体系构建提供了可鉴经验。我国应设立专业性算法审查机构在事前备案、事中控制、事后矫正这三个阶段进行全过程行政审查,逐步完善算法责任制度对利用算法违法的行为追责,设置算法解释权与第三方独立机构,发展算法行业自律以求能实现全过程、多元化、全方位的利用法律规制算法权力,引导算法行业朝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发展。但法律规制算法权力不能仅靠法律工作者的单方面努力,而需要法律工作者与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实现从根本上规制算法权力。如何将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从而高效的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