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不仅仅是版权人保护版权的工具,版权人借助技术措施及反规避、反交易等技术措施保护规则,不断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法律的认可来保护自己利益乃至扩大利益版图,终端用户正常享用作品、学习及创作、私人间分享作品等诸多合理使用行为面临着版权人通过技术措施予以限缩的威胁。面对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保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于恢复版权法利益平衡、保障信息社会基本人权、推动数字环境下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重要意义,在版权人不断利用技术措施进行版权扩张,而终端用户却仍然只能依靠公共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亟待通过立法推进对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保护。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研究目的
数字时代技术的迅猛发展,颠覆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数字作品的复制件不仅容易获取而且质量几乎不受损。面对技术发展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技术措施这一有效的事前私力救济手段受到了版权人[1]的青睐并被广泛运用于数字作品之上。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在有效保护版权的同时,也使得版权人对作品拥有了完全的控制权,终端用户合理使用受到威胁。
然而,我们知道,版权保护只是手段,版权法的根本目标旨在繁荣社会文化。终端用户在进行合理使用等行为时,既是在行使其在版权法上的合法权益,也是繁荣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传统环境中一直为版权法所允许。在版权人日渐增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甚至超越版权保护的当下,为维持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数字版权语境中探寻协调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路径。
二、研究意义
就自然人在数字版权语境下的合法权益而言,综观国内既有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加以保护。然而,学界对此的研究大多要么集中于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个人使用,要么集中于以转换性使用为代表的合理使用,要么停留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吁上。事实上,无论是消费性使用,还是转换性使用,之于版权法宗旨的实现均有重要意义;而社会公众利益只是一个抽象概念,没有具体的指向主体,难以真正体现和落实相关利益。因此,不同于学界既有观点,本文不对使用的消费性、转换性进行区分,并将合理使用落实到作品的实际使用者上,以充分体现和保护版权人之外的自然人在数字版权语境下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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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自我国对技术措施进行版权法保护以来,诸多国内学者均注意到技术措施保护给合理使用带来的挑战。郑重、熊琦、杨述兴、罗明东等多位学者均指出我国当前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水平过高,版权人得以借助技术措施扩张版权、排除合理使用[2],有必要对技术措施的异化及版权的扩张加以规制。但是,国内的现有研究停留在对公众利益保护的呼吁上,尚未关注到版权作品实际利害关系人的具体权利诉求,也即,国内现有研究均着眼于“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而未将合理使用落实到具体的主体——终端用户之上;同时,国内现有研究对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分析多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未就实践中技术措施给终端用户合理使用带来的实际挑战进行深入分析。
在规制技术措施排除合理使用的法律对策上,龙井瑢提出:“应考虑反规避条款如何与传统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协调[3]”。对此,梅术文指出传统合理使用在技术措施领域的不适应性[4]。笔者认同该观点,一方面,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难以完全套用滥觞于传统环境的合理使用制度;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版权法,规避技术措施和版权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违法形式,分别承担的是违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和版权侵权责任。因此,终端用户即使出于合理使用等版权例外实施了规避行为,基于合理使用例外的局限性,其也仅仅只能被豁免版权侵权责任,仍然需要承担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而杨惠玲、郑重、郭鹏、姚鹤徽[5]等学者则支持扩大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例外,将合理使用纳入其中,正确认识到技术措施保护例外与版权例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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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终端用户合理使用概念的诠释
一、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提出
作为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之法,版权法始终致力于维持二者的利益平衡。其中,合理使用作为公众理应享有的自由,是版权法维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在版权人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扩张版权利益版图的数字时代下,社会公众的利益空间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挤压,众多学者提出应加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然而,“社会公众”只是一个抽象概念,没有具体的指向主体,并没有相应的团体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反映其合理使用诉求,长期以来,其利益的主张主要依赖于部分学者的呼吁和立法者的自觉,话语权的缺乏,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在版权架构中得不到应有体现。
因此,在数字时代,从抽象的社会公众利益中,分化出能够作为版权例外制度具体权利义务承接者的主体,以真正体现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成为必要。而终端用户是指作品的最终使用者[18],也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人在作品上实施技术控制的直接对象。换言之,终端用户是数字作品的实际利害关系人,能够代表版权人之外所有实际使用作品的自然人,体现社会公众的具体权利诉求。因此,本文提出了“终端用户合理使用”概念,以在数字环境下真正体现版权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在版权例外制度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厘清版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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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价值分析
一、终端用户合理使用是恢复版权法利益平衡的重要内容
版权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在于协调版权人和终端用户的关系。一方面,版权人与终端用户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版权人需要作品受众,而终端用户需要获取信息;另一方面,版权人与终端用户存在利益冲突,版权人希望从作品中最大化地获取利益,而终端用户希望以最低成本获取作品。如何促进版权人和终端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维持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版权保护是手段,通过版权保护推动文学艺术创作,繁荣社会文化才是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不可否认,数字环境下作品复制的便捷性和传播的迅捷性,给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数字信息技术拓展了作品利用方式、给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技术保护手段。版权人可以通过技术和立法游说不断扩张自身利益,而终端用户不仅缺乏有效的手段行使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甚至在版权法应对技术变革的修订中也难以有效表达出其利益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终端用户在版权法系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用户在版权法系统中主要扮演两个重要角色:一是接受版权作品,二是其中一些用户成为作者。这两种角色的互动进一步发展了版权系统,以促进知识的进步[38]”。尽管社会文化的发展需要作者创作作品,但是,作品的传播,根本上需要通过用户对作品的接触、使用来实现。终端用户个人对作品的使用与社会整体的文化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同时,当越来越多个体意识到知识的力量,充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火花得以碰撞,将有力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反过来也将会使社会公众获益。更进一步,作品的创作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所有的作者都是从用户角色的转换而来,版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实际上是鼓励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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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冲突.........................15
第一节 技术措施的版权法保护...........................15
一、技术措施的含义.....................15
二、版权法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主要制度.....................16
第四章 主要国家(地区)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分析借鉴................23
第一节 主要国家(地区)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制度分析.............23
一、美国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制度分析......................23
二、我国台湾地区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制度分析.......................24
第五章 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协调........................32
第一节 我国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制度检讨..................32
一、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未充分体现终端用户合理使用........................32
二、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缺乏可实施性.........................33
第五章 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协调
第一节 我国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制度检讨
回顾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我国版权法律法规在规制技术措施排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问题上存在以下不足:
一、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未充分体现终端用户合理使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有第四十八条第六款涉及技术措施[102],但也仅仅是对未经许可故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至于何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禁止规避的行为是指直接规避行为还是包含间接规避行为、是否存在允许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况等具体问题均未体现。而且,根据该条各款的不同规定,规避技术措施和版权侵权是不同的违法形式,分别承担的是违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和版权侵权责任。因此,终端用户即使出于合理使用等版权例外实施了规避行为,基于合理使用例外的局限性,其也仅仅只能被豁免版权侵权责任,仍然需要承担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可见,在对技术措施概括保护框架下,合理使用规定形同虚设,未能有效保护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