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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2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505035981 论文字数:31255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端用户合法权益。

尽管该条款载明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某种程度而言似乎为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等版权限制与例外留下了余地。而综观我国版权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制,在该条例中,对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也显少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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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不仅仅是版权人保护版权的工具,版权人借助技术措施及反规避、反交易等技术措施保护规则,不断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法律的认可来保护自己利益乃至扩大利益版图,终端用户正常享用作品、学习及创作、私人间分享作品等诸多合理使用行为面临着版权人通过技术措施予以限缩的威胁。

面对技术措施保护与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保护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之于恢复版权法利益平衡、保障信息社会基本人权、推动数字环境下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重要意义,在版权人不断利用技术措施进行版权扩张,而终端用户却仍然只能依靠公共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亟待通过立法推进对终端用户合理使用的保护。

为了保障用户创造内容的持续产出,建设文化强国;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我国公众的信息获取水平,缩小数字鸿沟,有必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在我国版权法中赋予终端用户规避技术措施以实施合理使用的权利。具体而言,要求版权人在运用技术措施时,应当履行两项协助义务:其一,要求版权人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时,为终端用户最低合理限度的自由接触、使用预留技术空间,以保障终端用户在数字环境中仍然享有以合理期待的方式利用自己合法取得的作品的自由;其二,为确保终端用户能够进行技术所难以预设的合理使用情形,要求版权人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时,应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无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版本或者规避技术措施的必要手段,使得终端用户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合理使用申请。而如若版权人在数字作品上设置了技术措施而未遵循上述义务的,则可认定该技术措施不符合版权法的规定而不予保护,终端用户可以为了个人非侵权的接触、使用而自由规避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