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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追续权自 1920 年于法国诞生,至今已经历经百年风雨,虽然世界各国对是否应当创设这一项权利尚未达成统一观点,但从目前来看,追续权立法普遍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这一权利能够有效保护艺术家从美术作品的流转中获得利益,以此保障艺术家的权益,激励创作创新。我国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中选择增设这一权利,是一项正确的选择,是保护我国美术作品作者在海内外交易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一国艺术交易市场的兴盛与否受到多项因素制约,追续权的设立对其影响微乎其微。追续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得创作者可以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转售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这是基于著作权法理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对美术作品作者精神上的支持和激励。这一权利的设立并未违反“首次销售原则”,也不曾限制艺术作品原件在交易市场的流通,只是要求出卖方对作品使用行为支付对价。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及经济环境,对追续权的运行,如可克服艺术市场保密性等具体制度设计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包括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以及美术作品流转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的设计,以期能为中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及后期的顺利运行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