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知识产权法论文格式、知识产权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知识产权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8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81259351246 论文字数:32633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在法律规则体系中,具有抽象性和灵活性的法律原则有着重要作用。《布莱克法律英语词典》将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为“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是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具体到知识产权法领域,其基本原则是贯穿知识产权法始终,对知识产权法运行的各个方面均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根本准则。对任何一个部门法而言,基本原则都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考察我国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客体、历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相当丰富。但与民法、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无论是知识产权法教材或专著中都鲜见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往往是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与发展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的诞生是为了解决行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是当法律赋予了公权力的执行者以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时候,如何保证其裁量是适度合理的。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公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公权力是为私人利益提供保护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公权力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因此,就要寻求公权力对私人利益进行干涉的合理界限。为解决这一问题,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了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必须与其特定目的的实现成比例。学界通常认为比例原则起源于 19 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在 19 世纪末期的普鲁士一般法对警察职责的规定中就有“警察的职责是采取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要的措施”的表述。16但事实上,类似的立法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 1215 年的英国“大宪章”,其中就有关于人民不得因轻罪而受到重罚的规定。可以说这是比例原则思想的最早雏形,其后随着立法和判例的不断发展完善,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比例原则。

根据学界通说,现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被认为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1.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或妥当性原则(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Geeignetheit),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第一个层次。它要求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法定目的,行使公权力采取的特定手段必须对其目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相反,如果采取的手段在限制或侵害他人私人利益的同时,对其法定目的实现不具有任何意义或具有阻碍其实现的反作用,则该行为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二)比例原则向私法领域的延伸

随着比例原则的不断发展,其逐渐向其他法律领域延伸。尤其是西德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将比例原则上升到了宪法位阶,认为合比例性以及禁止过度的思想是对所有国家行为进行指导的基本准则,应当具有宪法层级的效力。23一旦认为比例原则是宪法层级的基本原则,就意味着这一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以及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虽然这一观点仍然存在争议,但实践中,比例原则已经在向国际法、社会法、私法等不同法域进行延伸。由于本文讨论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比例原则,而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领域,本部分仅就比例原则向私法领域的延伸进行探讨。

1.比例原则向私法领域延伸的实践

实践中,比例原则向私法领域的延伸并不是近期出现的新现象。事实上,在比例原则起源的德国,就早已将其应用于私法领域。二战以后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将比例原则作为解决复杂的利益衡量问题的工具,尤其在运用“诚实信用”、“违反善良风俗”这样的民法基本原则时,常按照比例原则的思想对其进行解读。其中曾有案例运用狭义的比例原则解释何为违反善良风俗,法院认为“假若对方不利因素的增长与己方所追求的利益不成比例,则己方为追求该利益所使用的手段是违反善良风俗的”。24类似的,在同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日本,比例原则也早早被运用于私法领域。自 60 年代以来,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民法解释方法论风靡日本,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是,“衡量”的具体方法则常常是依照比例原则的思路进行的。

在我国也已经有学者就比例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可能性进行了探索,十分典型的是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其中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是一个同时包含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综合判断过程,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导。26对此,该学者总结了无效合同认定中的六大要素,详细论述了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对不同要素进行判断的具体思路。虽然我国目前合同法立法中暂未明确将其作为判断合同无效问题的法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思路已经体现了比例原则思想。

.......................


二、知识产权法中比例原则的正当性


(一)知识产权法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1.法律制度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恒久存在的哲学问题,正如奥地利哲学家凯尔森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恒存在的。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为此绞尽脑汁,然而这一问题依旧悬而未决”。42虽然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众多卓越的哲学家都未能明确回答究竟何为公平正义,但人类社会对于正义的追求从未停歇。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制度里举足轻重的一环,其与正义更是自古就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

西方正义一词“Justice”起源于拉丁语中古罗马正义女神的名字“Justitia”,它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正等一直沿用至今的基本含义。43后来,“Justice”一词的含义逐渐丰富,包含了法、权利、大法官等含义。类似的,西方语言中表示法的词汇,包括英语的“law”、拉丁语的“jus”与“lex”、法语的“loi”,除了表示“法律”、“法学”等与法有关的概念以外也都同时包含有正义、公平、权利等含义。44从法与正义的词义演变之中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法律与正义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如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首的乌尔比安曾经做出的关于法律的经典论述:“法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将区分正义与非作正义为己任,将公平正义作为其终极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在我国历史上,考察其词源,“法”字本身也包含了公平正义的词义。根据《说文解字》的考据,“法”字古体为“灋”,被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5所谓“平之如水”就是说像水一样平,反映出古代律法在定纷止争惩罚不法行为的同时有对公平、公正价值的强调。而“廌”则是一种传说中的神兽,也叫獬豸,据传其有分辨是非、明断曲直的异能,相传古代会以獬豸来辨明罪犯,双方相争时獬豸会以头上的犄角碰触理屈的一方,后被人们视为法的象征,称为法兽。从法字古体的构造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古代法律重刑罚,但古代造字者对法的理解在刑罚之外就已经包含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


(二)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解读

公平正义是法律制度乃至人类社会的最高追求,但上千年来也没有学者能够对“何为公平正义”这一朴素又复杂的问题给出准确无误的答案。在众多关于正义的著述里,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观,是关于“正义”问题论述最为系统、影响最为深远的观点之一。

1.作为公平的正义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他开宗明义地阐明“正义”就是公平,“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体制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他延续了洛克、卢梭等人所开辟的“契约论”的道路,假设了一个“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意图排除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让人们在平等的状态下互相交涉得出正义的原则。

在罗尔斯的阐述中,人们在原始状态下订立的契约并非是为了加入某个社会或建立某种形式的政府,而是为了就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达成一致。48换言之,人们订立原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就如何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这一问题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之上,这些正义原则会对进一步达成的关于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合作、建立什么样的政府的契约内容构成限制。罗尔斯认为,这种在原始状态下不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影响,所有理性的社会成员在摆脱自身偏见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的方式是最为公平的,因此以这种公平的方式所订立的契约也是公平的。他将自己这种关于正义的观点概括为“正义即公平观”。

........................


三、知识产权法中比例原则的来源………………21

(一)劳动理论学说……………………………21

(二)功利主义学说………………………23

四、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26

(一)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中的体现…………………………36

(二)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中的体现……………………30

(三)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体现………………………33

五、比例原则视角下知识产权法的完善………………………………41

(一)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原则………………………41

(二)审慎对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认定…………………………44


四、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一)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中的体现

1.专利法中的“三性”要求

我国的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客体,即特定的技术方案;另一类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即特定的设计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欲在我国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中相应的产品或技术方案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项实质性标准。即使是获得授权相对容易、技术性相对较弱的外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