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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探究

日期:2020年05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2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132155316785 论文字数:26995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张短视频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③,有人主张短视频内容的作品属性定性应当适用最低限度创造性的标准。

笔者认为,在对短视频创造性标准选择这一问题上,应该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追求作者利益与产业发展的兼顾统一,并结合短视频自身特性与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如果短视频适用体现作者个性的人格标准,势必难逃对表达艺术主观评判的藩篱。在短视频作品中,作者的个性表现为创作风格,创作风格是制作者人格的延伸。一部作品想要体现作者个性,则需要作品具有独特的创作风格,这种风格往往表现为与众不同性,但如果因作品不够与众不同而使得他人无法感受到其创作风格进而被排除于版权法保护之外,这显然不是版权法的本意。①此外,人格标准对创作高度严格要求,很难包容短视频制作流程简单、技术门槛低、内容多样、用户产出基数大的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工作量多以至于效率低下。如果众多优秀短视频因无法达到人格标准而被排除在作品保护范围之外,这可能背离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初衷。而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即最小创造力标准的观点会导致对公共领域的不合理侵占。瑞克曼教授这样形容版权作品的片段和公有领域作品的关系:如果很小的创造都可以获得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会将社会公共知识纳入到他人专有领域中,其结果必然会阻碍文化的发展。②短视频行业的一大特点表现为视频制作的技术要求低,制作方便,人们能够流水线式的大量产出短视频。随着短视频基数的增长,具备最低创造性的短视频也必将大量出现。如果对这种创造性极低的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势必会导致人们积极抢占社会公共利益空间,增加他人的创作成本,不利于版权法鼓励创新宗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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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智能手机和 4G 网络的普及,打破了视频消费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为短视频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用户内容消费需求从图文扩散到视频,而短视频具备的内容丰富化、表达个性化与形式互动化特点满足了用户当前的娱乐需求。①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凭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有想象力的商业空间和健康的商业模式吸引大量资本涌入。但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短视频也引发了版权法下的法律模糊和紧张。问题集中表现为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以及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冲突。因此,对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予以探讨以及对短视频创作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行为的分析和研究,无疑对短视频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具体的实际应用价值。

行业的良性发展必须有规则来定义和支撑。版权保护是短视频市场规范化与成熟化的关键。越是在短视频产业的高速发展阶段,越是需要规则保驾护航,以免产业发展后劲不足。就短视频产业而言,笔者认为可以立足短视频的特殊性,从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入手确定短视频的法律地位,将短视频分别归入具体类型的作品、录像制品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范畴。同时笔者希望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如合理使用判断的四要素标准,以解决我国当前短视频创作过程中的侵权与合理使用认识冲突,在准确把握短视频侵权行为界限的同时为短视频产业内容生产提供生存发展空间。最后,笔者认为应当鼓励技术创新,以技术手段为短视频作品提供版权保护。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纵深发展,短视频产业价值将继续扩增。健康版权环境将是未来形成短视频内容生态正循环、促进产业升级的关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