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也日渐明显。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愈来愈显现出诸多弊端,在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是:第一,会计相对于财政税务制度的被动和服从,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第二,财税合一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无法实现设计者试图固本清源的初衷。不法企业通过千方百计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隐瞒收入,截流利润,逃避税收之目的,从而淡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造成税款的流失。第三,会计核算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得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基于这些原因,造成了会计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改变现状的有效途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会计与税法切实分离和有效协调地发展。
一、会计报告体系的实质性分离
合法性模式要求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与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相适应,而不管这些法规是否与公司现实相冲突。我国现行的《 会计法》也一直强调税法与会计相统一的原则,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按照企业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实际要求进行揭示和披露的,税收的要求并不能决定报告的格式。目前我国的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转状况,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会计报告从“ 法律适用观”到“ 公平交易观”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原则,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因此不管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实际运作,会计与税法的分离是不容质疑的现实。
二、会计与税法的有机协调运作
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的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中去,杜绝两套账做法。税务会计就是以现行税制为依据,以经济纳税为目的,及时足额的计缴税款和为税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种专业会计,也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实来看,当前的许多中小型企业仍然存在“ 会计的设立是为了税收”的思想。鉴于目前现实情况,今后会计工作还必须强调税收处理方面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会计与税法是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的,只有二者互相协调才具有可操作性。会计账务处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际运作都必须和纳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会计上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使相关损益的确认有了依据。尽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但其公允合理,这是会计与税法协调的共同基调,也是二者顺着“ 合理”的方向不断地完善自己体系并协调运作的基础。
三、正确处理会计核算期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不再拘泥于税法的规定,相关损益的确定将是纯粹会计机制的产物。企业纳税的影响数( 不单单是企业当期税负的大小)要合理有效地进入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程序,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充分恰当的体现,有关账户的设置与核算就显得至关重要。会计与税法的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对于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口径和确认时间有不一致的情况,即二者之间存在所谓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企业开设的账户实际是会计与税法的接口,一方面使纳税申报资料的信息来源建立在清晰自然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又能保持会计的原则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对于永久性差异,一般是在某个会计核算期间内发生,通常是在发生的会计期间进行消化,这样税款费用与当期的纳税负担保持了一致。对于时间性差异,一般是发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某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会计核算上往往出于“ 收益均匀化”的考虑,而将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以实现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收益相配比。比如“ 应交税金”账户,会计上用以反映当期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情况,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账户。会计核算过程中其账面金额的确定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有所改变,如果变更也必须得到征税机关承认,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在纳税影响下的会计运行机制中,税款费用则是一个纯属于会计范畴的东西,它要按照会计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金之间的差额( 即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因其构不成当期的纳税义务,就要通过另设“ 递延税款”账户进行核算。“ 递延税款”账户借助于会计的借贷平衡机制进行运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会计损益与税收负担之间适当切换,这样既维护了会计原则的有效性,又保证了税收处理的合法性。我国新会计制度改革所体现的会计与税法相分离,使会计处理也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会计政策的选择改变了会计收益,但这并不因此引起企业纳税负担的改变。
四、完善企业财务业绩报告体系
我国现行的《 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格式及财务业绩报告模式都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就是希望这一模式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更为有用。学术界也围绕这个中心点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企业更多关注的是标准化盈余、现金盈余、息税前利润等财务业绩指标,因为这些指标对评价企业经营业绩而言更为有效,同时这些信息在帮助投资者理解企业财务业绩方面更为有用。表面看来,这些指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也能够为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提供有价值的分析基础。但现行的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信息量并不那么足够。如果企业的经营相对直接,那么寄希望于一个单一的数字指标作为决策的信息基础还算合情合理。但随着企业的经营越来越趋复杂,依靠单个财务数据来指导决策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一个成熟且复杂的企业而言,单一财务指标无法提供有关该企业经营状况的足够信息。基于以上原因,建立一种新的财务业绩报告体系来代替现有的损益表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完善企业财务业绩报告体系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新建立的财务业绩报告体系确实能够为经营管理者及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这项工作一般都是由准则制定机构来操办,来确定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怎样的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而言都应该具备决策有用性,他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预测企业盈利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进一步说,财务经济活动信息能将具有不同性质的事件区分开来,同时又能将那些具有相同性质的事件汇集起来。
第二,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必须使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能够区分企业经营情况与融资情况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可以将融资成本单独列示,把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亏损、盈余和费用项目如销售收入、产品成本等列示在一起。而那些与财务活动有关的如长期负债的利息费用等应列示在其他栏。这种做法表明资本回报率应和权益回报率区分开,应在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排除财务活动相关项目并最终得到权益回报率。
第三,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必须能区分由于当期事项产生的新项目带来的收入、费用、收益等影响和那些由于重新计量对报告产生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会计做法不能够很好地反映各会计期间发生业务的相互影响。现行的会计准则允许不同的计量方法,因此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对结果的影响也非常大。
以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方式为例,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企业须在各期确定一个折旧费用,确认这一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的消耗。它记录企业在当期确认的资产折旧估计值。如果在设备使用期内情况没有什么变化,该项资产在使用期后只有残值。但该期间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可能会确认资产减值,这将导致一笔额外费用,这一资产减值费用说明以前会计期间的折旧计提不足,因此这一费用应计入以前会计期间而不是当前会计期。二是资产清理收益或损失应如实确认。对于此类情况,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应将这类收益或损失与折旧费用区分开。这样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就能更好地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报表的列示、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以及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等内容也就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表中相关信息也必须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总体财务业绩,使这些信息的披露方式做到有用、可比和相关,最终达到企业资本成本的下降。
会计与税法分离与协调所要求的现实基础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谙会计制度和税法知识。会计相对于税法而言,分离是实质性的、内在的,协调则是形式化的、外显的,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对外部审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会计师们有了独立进行审计业务和提供广泛服务的机会。会计制度对于环境的灵活反应性特性,往往就可以通过这些独立实体的作用表现出来。注册会计师可以凭借其职业优势对他的观点实施更多的判断,即所谓的“ 公允表达”。这显然有助于弥补企业会计对于会计原则认识和税收法规知识的不足。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然会为会计与税法的切实分离和有效协调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也必然促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