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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0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6251403412995 论文字数:1478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传统经济理论为基础制定的, 这个理论是 : 消费具有广泛的领域和范围, 包括所有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如正规的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费用。 因此, 在有关资本和收入的国民收入核算中, 包括教育费在内的各种人力资本投资统统被排斥在了国民收入核算之外。 这种传统的经济理论, 不仅反映在国民收入核算中, 也反映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课税对象在纳税前可允许首先扣除800元的费用, 这一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对于不同收入量的个人而言, 实施统一的税率和起征点, 表面看非常公平合理, 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当我们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考察时, 它的缺陷即不公平性就表露无疑了。我们知道, 物力资本所获得的收入在纳税前, 要先扣除社会必要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 可是, 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 却没有扣除受教育程度不同其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的 “人力资本折旧费”, 而仅仅扣除了完全相同的基本生活资料费。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舒尔茨和贝克尔认为, (1) 为了提高劳动能力而对人所进行的投资就是人力资本投资, 投资的范围由正规的学校教育、 在职培训和迁移等形式构成, 其中, 教育费用是最主要和最关键的人力资本投资。 (2) 人的劳动能力像机器一样, 是耐用的 “固定资本”, 积累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额也有折旧和磨损, 工资、 薪金和劳务费等形式就是人力资本折旧费的周转额。 但是, 依照传统理论所制定的 “赋税法在各方面都歧视人力资本。 尽管这种资本的存量已经日益增大, 尽管人力资本显然与其他类型的再生产性资本一样有折旧, 有报废, 而且必须加以保养, 但我们的赋税法却几乎对此视而不见”。 ①

    可见, 依照人力资本理论, 把个人收入中所包含的人力资本折旧也当成了课税对象, 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对象应当是扣除人力资本折旧额(类似于 “固定资本折旧” )和必要生活资料费(类似于 “流动资本” )之后的纯收入部分。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忽略人力资本折旧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因为, 由于生产力不发达, 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能受高等教育的人很少。 同时, 各级各类学校所需要的办学经费均由政府承担, 对于个人近乎免费教育。 在这种教育体制下, 人力资本及人力资本折旧自然属于国家, 对个人收入课税也就不需要预先扣除人力资本折旧 (在传统体制下, 企业固定资本折旧费也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财政)。 现在, 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 一方面, 由于我国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和教育事业空前发展, 各行各业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大幅度提高 ; 另一方面,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 非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政府和受教育者分担, 对于个人来说, 教育费是一笔数额巨大的费用支出。 因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在对个人收入课税之前, 不扣除人力资本折旧, 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即容易产生新的个人收入倒挂现象, 以及不利于人力资本扩大再生产。
    笔者认为, 依据人力资本理论, 应当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1) 在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 剔除人力资本折旧额, 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成为名副其实的纯收入。 (2) 根据上述原则, 对于学历层次不同的纳税人,规定不同的纳税起征点 ; 为了简化操作程序和过程, 可以按不同的职务或岗位设置起征点, 因为, 职务或岗位能够反映劳动力的素质或受教育程度 ; 劳动复杂程度越高的职务或工作岗位, 要求其劳动力素质或受教育程度也就会越高。 (3) 国家给每个纳税人在银行设置 “人力资本折旧” 账户, 从个人收入中强制性提取人力资本折旧费, 并将提取的人力资本折旧款存入专户之中, 专用于人力资本者继续教育和子女培养, 结余资金在其退休后转入“养老”或“医疗保险” 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