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毕业论文润色:《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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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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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2041755502080
论文字数:6358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税法毕业论文润色:《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建议》</P>
<p>Abstract: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s of 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in terms of principles, tax systems and tax rates, <A href="http://www.51lunwen.org/doctor_degree.html" target=_blank>帮写博士论文</A>accordingly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hina mainland' 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re pro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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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ey words: 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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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摘要] 通过对海峡两岸<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法在基本原则、税制和税率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大陆<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法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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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关键词] 海峡两岸; <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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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净收益进行征税的税种。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均有开征。海峡两岸也不例外。由于两岸的经济、文化、历史原因等诸因素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也极不相同。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大陆<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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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海峡两岸<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法的差异<BR>(一)对纳税人的身份界定及其意义的不同<BR>纳税人的身份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在不同的税法原则下,他们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台湾地区税法采取单一的属地主义原则。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都仅就其来源于台湾境内的所得,负缴纳综合所得税的义务,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在综合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而大陆税法则采取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课税原则,对居民个人按属人原则对其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个人则依属地原则,仅就其来源于境内部分的所得征税[1]。比较而言,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要比台湾地区更宽广。<BR>由于两岸在征收<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uifa/2011/1122/lw201111221157492568.html"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A>时所采取的课税原则不同,因此,税法上对居民与非居民的界定的法律意义也就完全不同。台湾地区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的意义主要有2个方面:其一,对两者所采取的征税方式不同。对非居民适用源泉扣缴法,对居民则采取源泉扣缴法和结算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式。所谓源泉扣缴法也称代扣代缴法,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额时,代国家(或地区)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行为;而结算申报纳税法又称自行申报纳税法,是指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向纳税机关申报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与数额,如实填写申报表并计算纳税额的一种方法。由于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历史传统、个人诚信与道德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采取不同的征纳方式,其社会效果是不同的。其二,对两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同。就居民而言,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享有各种减免或扣除额的优惠。<BR>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净额时,应从综合总额中减除法定的免税额、宽减额和扣除额。其中,免税额是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基准数额,其具体数额由台湾地区当局每年度加以公布;宽减额主要是指抚养亲属的费用。值得一提的是,此处的“亲属”,按台湾地区税法的规定是相当宽泛的,既包括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血亲,也包括年满60岁或无谋生能力而受纳税义务人抚养者,还包括纳税义务人同胞兄弟姐妹中未满20岁或虽满20岁以上但在学校就读或因身心残障、无谋生能力而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等等;扣除额是指个人所得中的可扣除支出,如已缴税款、捐赠、保险费、医药费、财产交易损失、购屋借贷利息等等。上述种种优惠,仅及于居民个人,而非居民个人则一概不得享有[2]。<BR>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的意义则与台湾地区完全不同。(1)确定居民和非居民的身份,决定着是否要对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因此,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个人,确定其是否是“居民”身份就显得尤其重要。大陆税法从住所和居住时间2个方面对居民身份进行了确定,并在这一界定的基础之上,对居民和非居民就其境内外的所得应纳税部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2)居民和非居民的应纳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是不同的,甚至相差极大。大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大陆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在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津贴、补贴差额后,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800元(人民币,下同);而对非居民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000元。这一规定和台湾地区税法的规定正好相反。非居民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反而享有比居民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策略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这样的规定有明显缺陷的。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若长期实行,则将造成税负的不均衡,在大陆目前已加入WTO的情形下,不仅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不符合WTO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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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税制和税率方面的不同<BR>首先,大陆税法将这一税种称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并行分立;而台湾地区税法相应地称为“综合所得税”,与其税法上的另一税种“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分立。从台湾地区税法的沿革及历次修订情况来看,其“综合所得税”的名称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使用直到现在均未更改过。表面上看来,综合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只是使用词汇上的不同,其实不然,两岸的具体做法也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如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按月按次征收;而台湾地区的综合所得税则按年度征收。比较而言,按年度征收由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来考察纳税人的所得和生活所需,因而更能体现公平负税合理负税的原则。而按月按次征收,则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税收征管造成困难,导致税款的流失。<BR>其次,大陆税法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即按照同一税种对不同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进行征税。具体的税率适用上采取2种标准。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累进税率,幅度为5%-45%。个体工商业、承包租赁经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二是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均适用单一比例税率,该税率固定为20%。台湾地区税法则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于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不问来源或类型,一律汇总求和,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统一计税[1]。具体税率也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大陆不同:它在每一个档次内均规定了一个定额部分和超出比例部分。根据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所得税分为5个档次:(1)全年综合所得净额3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课征6%;(2)超过30万元至80万元者,课征1.8万元,加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之30%;(3)超过80万元至160万元者,课征8.3万元,加超过80万元以上部分之21%;(4)超过160万元至300万元者,课征25.1万元,加超过160万元以上部分之30%;(5)超过300万元者,课征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