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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法律选择构想 - 税法写作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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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法律选择构想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2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9071422553901 论文字数:4660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税率设计不科学;税负偏低;实行价内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纳税环节的规定不尽合理;计税依据的确定不太规范,从而使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为此,必须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使其与社会经济适位;实行统一比例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逐步提高垄断性行业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增加其透明度;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为零售环节,规范其计税依据,以防止税收的流失,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BR>    关键词: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税负;价外税;纳税环节;计税依据<BR> <BR>    一、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BR> <BR>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选择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BR>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设定为非生活必需品和一些高档消费行为,不应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而目前我国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选择却并非如此。表现为: <BR>    1.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纳人了征税范围,造成征税范围的扩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轿车)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在这些消费品中,酒精类的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轮胎、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等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征税,不仅会增加这些生产资料的税收负担,影响生产的发展,而且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造成财政收人的减少,从而使消费税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与开征消费税的目的相背离。同时,现行消费税对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染发水、染发精、洗面奶、洗发水、护发素、各种香皂、浴液、发胶、摩丝等护肤护发品以及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征收消费税,也属不妥。 <BR>    2.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纳人征税范围,造成征收范围的缺位。现在社会上的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夜总会、歌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桑拿、按摩等发展相当迅速,且价高利大。同时,我国消费税也未把某些高档消费品如装饰材料、移动电话、高档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裘皮制品等纳人征税范围,影响了消费税特殊调节作用的发挥。 <BR>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税额)的设计缺乏科学性 <BR>    我国制定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价格差异不大、供求基本平衡、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固定税额进行从量征税。适用固定税额征收消费税,虽然计算纳税比较简便,但由于适用固定税额征税时不与商品价格发生联系,这造成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消费税税收不能随物价水平同步增长。从而使税收缺乏弹性,并使税收白白流失,进而使开征消费税、增加国家财政收人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BR>    (三)现行某些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偏低,影响了消费税调节收人分配和调节消费的作用的发挥 <BR>    我国在制定《消费税暂行条例》时,虽然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根据不同的税目设计了高低不等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消费税税负的确定仍有其不科学之处。这突出地表现为国家垄断性行业的一些应税消费品如烟草制品、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偏低。就烟草制品而言,由于其像白酒一样属我国的传统产品,历史源远流长,市场巨大,加之我国实行专卖,其垄断性极强,利润就十分可观,而且,对烟的过度消费不仅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还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本<A href="www.51lunwen.org">论文</A>由无忧<A href="www.51lunwen.org">论文网www.51lunwen.org</A>整理提供因而,应通过征收重税来进行调节,以此影响其生产,抑制其消费。另外,汽油、柴油作为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以及消费会严重污染环境的石油类消费品,世界各国都采取高税负的办法来限制其消费。而我国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负与世界水平相比却明显偏低。 <BR>    (四)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削弱了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限制某些产品消费的作用   <BR>    由于我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当其以与增值税相同的税基计算纳税时,虽然避免了征税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维持了税制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减少了必要的社会震动,但却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因为,消费税的价内税特征使消费者负担的税金具有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间接税和税负转价的性质,使消费者将自己负担的税金误认为是由生产者负担的,从而使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被削弱。 <BR>    (五)现行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规定不尽合理,使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BR>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选择在零售环节上,既可减轻生产者的负担,又可体现消费税调节消费的目的。而我国出于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动的考虑,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已由生产环节改在零售环节)。但由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不征税的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突出表现为:有些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然后再利用各种渠道取得返还利润;有的纳税人通过改变经营方式,采用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由纳税人以低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经销部、销售公司,再由销售部、经销公司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的低进高出方式进行生产、流通利润的转移,以逃避消费税。 <BR>    (六)现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易使纳税人规避税收 <BR>    我国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并规定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在此基础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虽然《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以及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完全可以利用现行税法的规定,不管是否将包装物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均向购买方收取包装物押金,并在1年内予以退还。这样,纳税人不仅占有了押金归还之前的利息,还减少了其缴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规避了消费税。 <BR><BR>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法律构想 <BR><BR>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消费税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调节作用 <BR>    1.取消现行消费税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工业酒精、医药酒精、工程车辆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轮胎、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以及作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征税的规定,以使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位,从而使消费税成为真正的特殊调节税。如果现行财政不允许,则可采用逐渐过渡的办法,即先对上述消费品采用比现行税率更低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待财政允许时,再取消对其征税。 <BR>    2.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变现行消费税不对消费行为征税的做法,将一些高档消费行为纳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可增加财政收人,又可限制高档娱乐业的盲目发展。同时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财政意义较大且征税后又不会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使消费税的税目增加到20一30个,收人增加到占流转税收人的20%左右,以实现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人的立法宗旨,进而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BR>    (二)统一适用比例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