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税收政策与征管论文,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例如,针对实物型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建议采用跨境电商平台扣缴责任制、应用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来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针对数字服务跨境电商的避税问题,建议我国不开征新税,而是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比如增设虚拟常设机构条款、实施逆向征收和非居民税务登记制度等措施。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目前全球贸易规模增速放缓,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进一步开阔市场,许多商家开始转向跨境电子商务(或简称跨境电商)贸易。跨境电商凭借扁平化、数字化的交易模式在外贸交易中脱颖而出,已成为目前最受青睐的外贸交易方式,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也让滞后的税收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
国内视角下,我国对跨境电商的改革如火如荼,如 B2C 零售进口税收改革,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以及 B2B 出口监管试点改革。诸多改革政策的落地表明了国家助推跨境电子商务腾飞的决心,但改革过程中也引发了新的税收问题,如税收优惠不均衡引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税负不公、不法商家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刷单走私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等问题。
国际视角下,数字经济不断发展,跨境电商已不再局限实物商品的交易,已逐渐扩展到非实物商品交易的范畴。非实物商品的无形性和交易场所的虚拟性导致境外的跨境电商很容易建立起避税机制,使得我国对境外电商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不确定性,造成难以估计的税收损失。综上,传统征税的基本理念已无法适应现代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
1.1.2 研究意义
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在不断摸索中前行,跨境电商的发展取得了亮眼成绩,也产生了新的税收难题。如何为跨境电商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空间,以促进跨境电商又好又快发展成为亟需思考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保证我国税收收入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基于跨境数字服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现有税收制度都造成了巨大冲击。以虚拟常设机构为主要避税安排的跨境电商已呈普遍之势,对此,国外各组织和国家已积极开展应对跨境数字服务的反避税实践,比如英国、法国已陆续宣布征收数字服务税。反观我国,尚停留在数字服务税收的理论研究阶段,因此研究数字服务跨境电商的避税问题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完善我国数字服务跨境贸易的反避税措施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晚,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跨境电子商务可税性的探讨
2007 年跨境电子商务刚刚兴起,主要以海淘、海代等个人商业活动进行。以该方式进口的商品通常不征税或征收少量行邮税,税收成本较低。同一商品市场价格普遍低于以传统外贸方式进口的商品价格,由此受到境内消费者热捧。但随着跨境消费热潮兴起,对传统跨境贸易产生的税收不公平效应逐渐显现。因此,国内专家学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展开探讨。郑爱萍[46](2016)强调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活动,可税性无可争议。如果对传统贸易征税,对跨境电商不征税,则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意味着对另一类纳税人的歧视,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赵可阳[20](2019)就电子商务整体而言:电子商务与实体商店唯一的区别是交易方式的不同,但两者的销售实质一致的,都属于同种经济活动。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应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以此平衡电子商务与实体商店之间的关系。经深入探讨,我国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跨境电商和传统贸易一样都具有可税性,应该建立相关的税收制度对其进行征税。
(2) B2C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探讨
自 2013 年来,我国陆续发布跨境电商税收改革政策。专家学者对其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展开激烈探讨,尤其以 B2C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的讨论为主。覃艳[14](2020)指出自我国出台 B2C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以来,海淘免税时代已成为过去式,这对跨境电商的发展造成了冲击。同时,网购的税收制度开始向传统零售税收制度靠拢,电商企业的跨境购物税负有所增加。而佘健明[42](2016)提出不同观点,他认为 B2C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可以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引导海外消费回流,避免冲击传统贸易进口。另外,在对个人自用购物给予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的同时实施单次限值和年度限额的监管,使假借个人自用名义,实际从事贸易进口的活动受到遏制。有利于维护贸易秩序,实现不同贸易方式的平等竞争,促进传统进口贸易与跨境电商的共同发展。
2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理论分析
2.1 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2.1.1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意义上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交付实物商品,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但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能够跨国交易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实物商品,跨境数字商品交易屡见不鲜。和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相比,现代跨境交易商品数字化、虚拟化特征显著,因此,本文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实物商品的跨境交易,应被进一步拓展为:不同关境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模式达成的交易活动即可构成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现代跨境电子商务具备以下新特征:
(1)交易范围具有全球性。互联网技术消除了消费者和商家彼此的距离限制,商品交易范围由关境内扩展到全球,从税收角度而言,商品交易范围扩大更意味着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扩大。
(2)交易主体具有隐蔽性。基于信息电子化,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信息已不再通过纸质文件呈现。交易信息仅以网络数据存在时,交易主体可以轻易通过互联网技术更改交易信息或交易场所,使得交易内容和交易主体较难追踪,隐蔽性较强。
(3)交易场所具有虚拟性。跨境商品交易中,商家不再依靠实体商店陈列交易商品,仅需构建一个虚拟交易场所,通过放置图片、视频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消费者产生购买意向后点击商品链接完成电子支付即可达成交易。相较实体商店,虚拟交易场所的管理成本低、客源广,从而更受商家和消费者青睐。
2.2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
2.2.1 有利于拉动我国经济增长
当前全球经济疲软,叠加新冠疫情影响,我国传统外贸交易持续低迷。跨境电商破除了国际市场间的地理障碍,使商品无国界流通,已成为世界市场内商品流通重要载体,这样高效的交易方式对当前稳住我国外贸基本盘显得尤为重要。从宏观层面上看,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发展跨境电商可以刺激我国出口贸易。从中观层面看,国内跨境电商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加之物联网技术快速提升,跨境电商可以将制造、销售、运输等环节有机结合,形成更完整的产业链,有利于稳固经济结构。从微观层面看,发展跨境电商可以刺激个人消费,扩大市场需求,从而拉动经济增长。
2.2.2 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促使更多民族企业有效参与到跨境电商形成的全球化销售网络中,借助跨境电商打开国际市场,助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使更多外国消费者体验到中国民族品牌的商品,比如华为手机、小米智能家电等商品已受到国际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其次,跨境电商不仅能帮民族品牌“走出去”,还可以将国外优质商品“引进来”,跨境电商扁平化的交易模式省去许多中间环节,降低了进口商品价格,深受我国消费者欢迎。国外优质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可以促进消费升级,在海外商品竞争下,倒逼中国企业不断提升商品质量,最终利好消费者 。无论是中国商品走出去还是境外商品引进来,都将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
3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征管现状 .............................. 14
3.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14
3.1.1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 14
3.1.2 出口规模大于进口规模 ................................... 15
4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 24
4.1 实物型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问题 .................................. 24
4.1.1 税收优惠政策不均衡 ..................................... 24
4.1.2 行邮税政策弹性过大 ........................... 24
5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国际经验借鉴 ................................. 33
5.1 实物型跨境电商税收国际经验借鉴 .......................... 33
5.1.1 减少 B2C 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 33
5.1.2 量化行邮物品入境标准 ......................... 33
6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和建议
6.1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
在实物型跨境电商方面,税收政策上要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征管上要重视税收效率原则。B2C 跨境电商要发展,B2B 跨境电商也要发展,同属跨境电子商务范畴,在税收政策上不应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应逐渐缩小 B2B 跨境电商和 B2C 跨境电商在税收优惠上的差距,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