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写财政博士论文定制:完善原有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策略分析
摘要: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国内金融业市场,对外资金融企业的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等的限制会取消,我国金融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税收政策是影响金融企业发展和竞争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税负过重、税负不公等问题。为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完善原有的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企业 税收政策 税负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五年内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在这种日益开放的市场化进程中,我国金融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从有利于中国金融企业的发展,提高国内金融企业的竞争力,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客观分析现行的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并加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讲,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直接税上基本采用与其它行业一致的税收政策,而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的“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
OECD的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美国除外)(见表一),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
当然也有个别国家的金融税收政策比较特殊,如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还有在美国,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但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也是免税的。
二、我国目前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需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因而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金融企业目前激纳的主要税种(见表二)。企业转贷外汇业务按利差征税。②2001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企业8%的营业税税率分三年逐年降低1个百分点,降至5%。③纳税人在市区的、在县城或建制镇的、在其它区域的分别适应7%、5%、1%的税率。④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⑤印花税是对立据双方或交易双方征收的。⑥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从另一方面看,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金融企业实行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中、外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房产税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见表三)。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可不低于原价的10%等。
(3)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缴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
·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偏高。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2000年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0%左右,其中银行业税负最高,为69·71%;证券行业次之,为59·03%而保险业为55·93%。税收负担水平明显高于OECD国家②。
2·流转税税负偏高,营业税税种不当。我国目前对金融保险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是营业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因而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额,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这就使得金融保险行业的税负要高于实行增值税的工商企业,不利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所得税税负偏高,存在不合理规定,加重了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最近几年,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还有就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不合理,间接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限制过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扣除标准低,如金融企业的员工工资支出和坏账损失明显高于其它一般行业,但税前扣除却与其它行业一样,从而加重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4·内外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内资银行。从所得税看,由于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两者的收入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都不一样(见本文第一部门),且外资银行享有较多的优惠。因此,外资银行税负要比中资银行要轻。此外,外资银行免交城市建设税、房产税。
5·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按照现行税法,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的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金的效益。
四、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统一税制,平衡中资、外资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税收减免;统一税基,对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方法作统一的规定,包括统一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
(2)统一其他税负。应当对外资银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这样不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公平竞争。撤消外资金融机构不适用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教育费附加。我国实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一方面要求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歧视性待遇,另一方面,应取消现阶段外资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中外资银行享受同等待遇。从步骤上讲,不能采取一刀切模式来立即实现同等待遇,而应当有步骤地取消优惠和限制。为了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不合理税收,例如,从国外筹集资金的预提所得税。
2·借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做法,降低税负。
(1)降低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实行33%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由于优惠相对较少,其实际负担率水平在25%左右,而外资企业由于优惠较多,实际负担率水平在15%左右,与名义税率相差较多,有足够的下调空间。
(2)降低营业税负担,扩大征收范围。鉴于我国目前难以实行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现实,考虑到我国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实际情况,可选用逐步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的过渡办法,银行业的营业税率可在2003年降至5%,以后可考虑再逐步降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将金融机构往来纳入征税范围,从而扩大营业税税基。
(3)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扣税工资标准。金融业是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间接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竞争力。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并制定出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4)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减轻证券交易中的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为了抑制投机行为,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