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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高纳税人税收道德与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的对策
第一节 提高纳税人税收道德与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的对策建议
一、促进税收公平,维护税收契约
征纳双方的税收心理契约是纳税人税收道德和纳税遵从行为的重要基础,税收公平则是维护税收心理契约的保障。在纳税人与政府层面,即税收贡献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首先是提升纳税人与政府之间交换公平度,突出纳税人与政府的互利关系,财政支出要向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民生领域倾斜,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要使财政预算和公共品供给透明化,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与问责,推进财政使用的透明度,保障纳税人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公共决策参与权和公共品供给的监督权。纳税人从公共品供给中得到收益或效用,税收主体意识得到强化,其纳税遵从度和税收道德水平就会上升。最后,在纳税人之间税负分布公平性层面,要改革现行税制对税负分布的扭曲,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控功能,特别是针对所得来源多元的高收入群体要重点管理与监控,促进纳税人群体税负的纵横向公平,实现量能纳税。
二、转变管理目标与征管模式,培养税收道德意识
我国个人所得税当前的税收管理仍表现出对抗式和控制式的征管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纳税人税收遵从意愿不高、税收道德意识薄弱,逃避税等税收不遵从行为屡见不鲜。加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众多,经济交易活动、涉税业务以及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且征管资源总是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将税收管理目标转向促进纳税人自愿性税收遵从,亦需要转变征管模式,使征纳责任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重新界定和明晰化,这有利于促使征纳双方各肩其责并相互合作的新型征纳模式的形成,也有利于纳税人税收道德意识的培养。具体体现为:逐步使纳税成为纳税人的自主责任,纳税人在无需税务部门积极干预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其纳税义务,完成申报和自主缴纳税款,并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税务机关的责任在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顺利地履行纳税义务,在发现纳税人存在明显的不遵从倾向或实际实施不履行责任行为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争议解决与惩罚机制。同时,税务部门还应为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教育、引导等服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