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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溃败原因及其前景分析》-税收论文网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0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0021554552213 论文字数:7531 所属栏目:税收预测与分析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溃败原因及其前景分析》-税收论文网

内容提要:关于《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溃败原因及其前景分析》的税收论文网:1998年OECD中的欧盟集团发起一场向有害税收竞争开战的全球运动,本想凭借其强势地位垄断国际反避税规则,但因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又因美国反水而溃败。此项“战争”虽已暂时偃旗息鼓,但未宣告结束,其前景据本文预测最大可能是被美国绑入全球反恐战车。对此,我国应持的态度和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静观其变,沉着应付;进一步加强国际反避税;对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争议主张由WTO处理;慎重处理国际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问题。

 

关键词:税收竞争;反避税;税收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竞争由来已久,因为一有国际贸易便有国际税收竞争。各国对此都有一套税收征管办法,而且普遍存在保护本国税收利益的种种利己而损人措施。此项竞争本来不足为奇,而近几年竟然有人小题大做地为它发起一场向有害税收竞争开战的全球运动,于是国际税务界不得不兴起此题的研究热潮,中国也不例外,不过目前此项运动基本上已偃旗息鼓,并有了转向。

 

一、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的“雄心勃勃”计划

 

为了消除有害税收竞争对投资决策、各国税基等带来的不良后果,1998年4月28日,OECD理事会通过了由财政事务委员会调查论证的《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概括了OECD成员国(及其领属地)和非成员国发生有害税收竞争的情况,并把实行有害税收竞争者分为两类:一是避税港国家(地区)。其特点是:1.对外国投资者不征税或征很少税;2.以法律保密为由不与其他国家交换情报;3.税法不公开,缺乏透明性;4.不要求投资者从事实质性经营,允许设立“皮包”公司。二是实行有害税收竞争优惠的国家。其特点除同前类1至3项外,主要是将税收优惠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有人称之为“篱笆政策(”ringfencingpolicy),如规定优惠只适用某些外国非居民等。为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报告》提出19项战略措施的建议,并分为三类:第一类,要求有关国家(地区)修改或废止有害竞争税法等。第二类,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和国际税收协调。如考虑与避税港终止或不签订税收协定,或在协定中增加限制有害税收竞争条款,或增加税收情报的国际交换,或加强税收征管的国际协调。如联合审计、合作培训等,以控制纳税人从有害税收竞争中获益等。第三类,建立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其任务:1.负责监督实施上述建议;2.公布实行有害税收竞争的避税港名单;3.与非OECD成员国对话,确保反有害税收竞争的建议为全世界各国接受。该《报告》受到1998年在法国里昂召开的西方七国首脑峰会的肯定。该会要求OECD寻求多种解决办法,以便各国可以单独操作,也可联合限制有害税收竞争。但当时OECD中的欧盟成员国专家提出的办法十分激进,如,宣称要对全球的有害税收竞争开战;2000年6月26日,公布了与OECD不合作的35个避税港国家(地区)的黑名单。另外,还为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定出时间表,要求各成员国在两年内消除这些措施,要求列入黑名单的避税港在2001年7月31日前消除其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否则将给以严厉制裁。再者,又宣称对承诺与OECD合作、但没有付诸行动的国家,随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二、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受到质疑OECD自称,反有害税收竞争可纠正市场扭曲,有利于投资决策;扫除税收壁垒,促进商品、资本和人员的流通;打击税收欺诈,保护各国税基不受侵蚀,并实现税收公平等。但《报告》出台后,有关各界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纷纷提出质疑。
(一)美国对此认为不合理许多著名学者、教授、国会议员,以及许多非营利性组织如自由与繁荣中心、美国传统基金会、工商企业咨询委员会等认为,此项反有害税收竞争实质是为保护欧洲低效的高税负税制而否定所有的税收竞争,是不合理的。因为市场经济需要税收竞争,它有利于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也使各国政府在财政开支中更加谨慎,促使各国创造良好营业环境,有利于跨国资源有效配置。
(二)避税港国家(地区)对此反对更甚除支持上述美国持有的观点外,他们还认为:OECD对避税港的划定标准是武断的;采取点名列举黑名单和制裁威胁等手段侵犯了他国主权,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霸权主义表现;也是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侵害。
(三)在制裁上,OECD对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实行双重标准OECD30个成员国中有15个是欧盟成员国,欧盟是反有害税收竞争的主导力量,但欧盟成员国本身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却十分严重。例如欧盟成立的由英国财政部主计长普里马罗洛领导的调查组于1999年12月发表的报告称,欧盟成员国中实行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有66项,其中荷兰10项,爱尔兰、卢森堡各5项,比利时、法国各4项,西班牙3项,奥地利2项,丹麦、芬兰、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各1项,其余发生于各成员国的领属地,如英国直布罗陀等。上述国家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绝不逊色于避税港小国,但未见宣称对其有什么制裁。以有害税收竞争标准衡量,美国才是真正的最大避税港。OECD发表《报告》时,除加拿大外美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交换税收情报,对非居民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利息所得不征税,尤其是美国长期实行的公司外销税法(FSC),据欧盟调查,6000多家美国公司每年从FSC中享受税收利益达几十亿美元,避税港国家(地区)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如果与其比较简直是小巫见大巫。FSC税法的有害竞争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但敢怒不敢言,直至1995年欧盟成立后才小心翼翼地建议美国废止此法。由于美方顽固坚持,欧盟才诉诸WTO,结果后者裁定美国败诉。2003年3月,WTO又批准欧盟对进口美国产品提高税率作为报复性制裁,尽管如此,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仍只字不敢提及美国。

 

三、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溃败

 

(一)避税港群起反对使OECD不再独揽反有害税收竞争的处理大权最先,OECD把避税港视为软弱可欺,对其横加指责,但避税港和跨国公司利益密切关联,而跨国公司在许多国际组织中有其利益代言人。于是在许多国际组织推动下,2001年1月19日在巴巴多斯召开反有害税收竞争会议,出席会议的除部分避税港国家(地区)和OECD成员国外,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加勒比共同体、美洲开发银行、美洲税务管理中心等国际组织代表。会上加勒比地区代表提出,OECD只有30个成员国,无权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负责处理有害税收竞争。这个提议获得会议代表的普遍赞成,OECD也被迫同意。于是会议决定由7个低税区和6个OECD国家代表共同建立全球的税收论坛来处理这个问题。论坛开始时设两个主席,分别由代表避税港的巴巴多斯和代表OECD的澳大利亚派员担任。国际舆论认为,此项论坛的建立,意味着反有害税收竞争由西方大国垄断时代的结束。
(二)由于美国反水,把19项反有害税收竞争计划砍为2项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计划,在克林顿当政时期得到美国支持。小布什刚上台时,对此态度十分暧昧,随着美欧贸易战冲突的表面化,美国对欧盟的态度日益强硬。2001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长奥尼尔在《华盛顿时报》上公开声明说,“OECD发起的严惩避税港行动实属干涉过宽,与布什政府税收与经济政策取向不一致”。2001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反有害税收竞争会议中,美国代表说,该国政府不支持对别国政府制定的税率或税制说三道四;不要求协调各国税率;不干涉别国税收主权。于是会议决定,对原来提出反有害税收竞争的19项要求削减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法透明两项,其余17项要求,例如不许避税港成立皮包公司,不与避税港签订税收协定,控制纳税人从有害税收竞争中获益,使反有害税收竞争被世界各国接受等都成了空话。OECD动辄表示要对不纠正错误者给予严厉的制裁,但时过5年,未见制裁一例。
(三)为掩饰败绩急急忙忙地为列入黑名单的避税港平反脱帽对列入黑名单的所谓不合作避税港,原先以“实质存在有害税收竞争”为标准,巴黎会议后改为只要对税法透明和交换情报作出承诺的就可脱掉“不合作”帽子。于是有26个避税港从黑名单中除名(其中25个是在2001年5月美国发表上述声明后作出上述承诺的),还有3个避税港(巴巴多斯、马尔代夫和多哥)说是经审查因原先列举不当,也给予“平反脱帽”,这么一来剩下“不合作”的管辖区只有6个: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利比亚、摩纳哥、马绍尔群岛和瑙鲁。OECD对此说是“绝大多数避税港赞成反有害税收竞争的税法透明和情报交换的措施,成绩十分巨大”。殊不知,上述表示“合作”的避税港普遍声称,同OECD谈判本着权责对等原则,旨在保护自已经济利益和税收主权,这与OECD原先那种颐指气使地提要求毫无共同之处,更不用说目前还有安道尔等6个避税港对其抱不理不睬态度。
(四)欧盟打算草草收场巴黎会议后的2002年11月27日,欧盟部长会议决定,反有害税收竞争必须于2003年7月31日前(OECD的规定限期为4月30日)基本结束,个别的案件经裁定可延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另外,2002年6月欧盟财政部长会议决定,对普里马罗洛小组提出处理成员国内的66项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只表示对其“削减”(rollback),而不提对其废止。至于采取什么办法“削减”,对不“削减”的如何制裁都没有说明。欧盟委员会2003年8月发表了对即将入盟的东欧10个国家(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税制评价报告,认为上述国家无一不存在有害的税收竞争行为,但又认为,因它们分别对本国有关法令已经或承诺修改,所以不违反欧盟的《营业行为征税法典》规定,也不影响其加入欧盟。这与当初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