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惊人的速度迅速提高。1994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不到 5 万亿,而 2017 年则超过了 82 万亿。然而,我国居民间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扩大。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自 2000 年首次超过警戒线 0.4 以来,总体呈现先攀升后稳定的态势。2003 年至今,基尼系数一直高于 0.46,而最近三年,逐年小幅度增大,由 2015 年的 0.462 升至 2017 年的 0.467。观察近几年的不同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发现高收入组收入增长幅度是所有收入组中最大的,富人越来越富,而穷人的收入几乎是在原地踏步,收入差距便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居民收入差距悬殊既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也是社会稳定的拦路虎,因此,调节收入分配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而其中政府通过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和相关财产税,具有很好的累进性,是许多国家调节收入分配重要的政策工具。借鉴他国的经验,我国直接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关注。但事实上,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仍需继续完善的直接税体系极大的限制了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虽然个人所得税已完成新的一轮改革,房产税的改革也已在筹备中,但改革成效不会立竿见影,且税制结构短期也无法实现以直接税为主的形式。直接税的累进性的实现也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如完全信息、完善的市场机制等,而我国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参照国外经验,削足适履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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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间接税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研究
国外对间接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研究比较重视,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学者们得到的结论却不尽相同。Kakwani(1977)利用澳大利亚的收入支出数据研究,发现只要征收商品税,征税对象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这种税收都是累退的,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而 Cremer(2001)、Rele(2007)采用方法评估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都认为间接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可以实现对贫穷者和富裕者的收入再分配。Albayrak(2017)利用 S 指数既通过标准税率还通过有效税率分析了土耳其间接税的再分配影响,认为间接税缓解了支出的不平等,但却增强了收入的不平等。Inchauste(2018)通过 K 指数和税收边际贡献衡量罗马尼亚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间接税是累退的,扩大了收入差距。
国内关于间接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研究相对较少,学者的得到的结论也不相同。最早对间接税收入分配效应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刘怡和聂海峰。2004 年他们用 S指数测算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认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具有累退性,但并不显著。2010 年他们将收入分为年度收入和终身收入,发现间接税接近比例负担,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接近为零。周小林、胡斌(2011)对 2009 年各收入组的不同货物劳务税税种的税负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低税率增值税税负的累退性完全抵消了营业税和消费税税负微小的累进性,使得我国货物劳务税税负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尹音频等(2017)通过对比间接税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发现无论税负是完全转移给消费者,还是生产者承担一部分税负,间接税均是累退的,对调节收入差距产生逆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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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税收入再分配的基本概述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基本概述
一、消费税的基本概述
(一)消费税的含义
国际上最早对消费税进行定义的是极力主张征收国内消费税的英国重商主义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他认为消费税是支出税(Expenditure Tax),征税对象是人们的消费支出额。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提出的选择性消费税(Selected Excise tax)的影响最为广泛,是众多国家现行的消费税制度的理论基础。选择性消费税也称为特定消费税和特殊消费税,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的销售额消费征收的税种。
各国消费税税制的不同使各国对消费税概念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异性,消费税有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之分。广义消费税包括所有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包括增值税、销售税等。而狭义消费税仅指以部分特殊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也就是布坎南提出的选择性消费税。由于选择性消费税是各国消费税税制的理论基础,因此消费税一般是指狭义消费税,本文所指的消费税也是狭义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类型
根据征税要素的不同,消费税可分为几种类型:
1、根据税负归宿的不同,消费税可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者个人实际消费支出,是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支出税,纳税人和负税人都是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直接承担消费税税负,这类消费税属于直接税范畴。间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者对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金额或消费数量,纳税人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纳税人可通过操控商品价格将消费税税负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间接承担消费税税负,这类消费税属于间接税范畴。
2、根据征税目的的不同,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性消费税和特殊性消费税。一般性消费税对日常生活用品普遍征收,比如增值税。特殊性费税,也称为选择性消费税,是指国家基于特定目的,选择部分消费品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如我国的消费税。其中特殊性消费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宽窄不同,又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展型三类。有限型的征税范围一般为特殊消费税的传统税目,如烟、酒、汽车等,税目一般不超过 10~15 种商品。中间型征税范围在有限型的基础上,
征税范围扩展至食品,如牛奶、谷物制品等,税目一般不超过 15~30 种商品。延展型征税范围最广,延展至更多的消费品,税目超过 30 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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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收入再分配的理论与机理分析
一、 消费税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分析
(一)传统最优商品税理论
1、拉姆齐法则
消费税作为商品税的一类,其相关的理论必然起源于商品税的理论。商品税最基础且最著名的理论就是拉姆齐法则,也就是传统的最优商品税理论。拉姆齐法则①是由英国著名福利学派经济学家拉姆齐于 1927 年提出,是以效率为出发点提出的商品课税原则。拉姆齐法则认为对价格弹性越高的商品征收更高的税率的商品税,相反,对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征收低税率的商品税,这样才能保证征税的超额负担最小,即效率最优。拉姆齐法则后来又被称为逆弹性法则,这一法则属于纯粹的效率准则,说明最初商品税并未被赋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现行各国的消费税税制的理论基础必然是传统最优商品税理论不断完善后的结果。
2、科利特和黑格法则
由于拉姆齐法则未考虑商品之间的替代或互补关系,也没考虑“闲暇”这类特殊商品,1953 年科利特和黑格对拉姆齐法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得到的相关结论被称为科利特-黑格法则。科利特-黑格法则的中心思想是对闲暇的互补品征收高税率的商品税,如对一些高档消费行为征重税,这样不仅可以对征收所得税造成的工作与闲暇的扭曲进行纠正,而且不违背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的目标。虽然科利特-黑格法则仍属于效率准则,但已经能看到税收公平原则的苗头了,为后面的学者对传统最优商品税理论往公平原则方向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为对高档消费行为征收高税率的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该法则对消费税税制的设计和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起了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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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消费税税制改革历程与现状分析 ................. 22
第一节 我国消费税税制改革历程 ....................... 22
一、 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确立和变迁 ........................ 22
二、 我国消费税税制主要改革的特点 ................... 24
第四章 我国消费税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 ..................... 30
第一节 数据说明及计算方法 .......................... 30
一、数据说明 ................................ 30
二、消费税额计算方法 ......................... 31
第五章 优化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政策建议 ............. 53
第一节 调整消费税税制的原则 ...................... 53
一、紧跟消费变化的节奏 .............................. 53
二、与财税体制改革相同步 ................................ 53
第五章 优化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政策建议
第一节 调整消费税税制的原则
一、紧跟消费变化的节奏
消费税,顾名思义,是对消费征收的税,消费随时代变化而变化,消费税税制也应因时而制,与时俱进。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繁荣,物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产品越来越丰富,消费方式也不断更新,消费税税制应根据这些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如果消费税不能适应消费的发展,那么消费税的调节能力必然会逐渐下降。消费税的调整对消费产生影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调整消费税税制还要考虑其滞后性,因此紧跟消费变化的节奏显得尤为重要。
二、与财税体制改革相同步
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是间接税的一种,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