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的三大功能分析
[摘要]因为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是指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它的具体形式一般有合伙制、业主制、无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以及股份制。而这些形式的企业制度同合作经济制度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合作经济 功能 败德行为 逆向选择
一、农村合作经济的性质合作经济是什么?
这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其中反映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的一些规定性是广为接受的,例如自愿,共同所有以及民主管理等。但是,将合作经济笼统地定义为“企业”则引起较多争论。因为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是指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它的具体形式一般有合伙制、业主制、无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以及股份制。而这些形式的企业制度同合作经济制度之间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对于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有型企业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唯一目标,而合作经济并不见得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普遍公认的一种说法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的动机。其次,在投资者所有型企业来看,所有者的利益是与组织的利益高度重合的。但在合作经济内组织本身的利益与各成员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偏离,通常组织规模越大则这种偏离越明显。第三,从运行方式看,投资者所有型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而合作经济所有权、经营权以及收益权高度统一。所以说,合作经济不是企业,至少不是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只是在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上借用了现代企业的某些管理方式而已。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大政府’和‘大企业’的第三种力量。……。合作经济是经济生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可视为资本主义企业和公共企业之间的中间道路”(苑鹏等,2002)。合作经济制度是对企业制度不足性的http://www.51lunwen.org/ncjj/一种有效弥补。笔者认为,农村合作经济首先是一种农民自愿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这种组织能通过将众多分散的农民个体行动变为协同的集体行动,使农民在市场条件下面临的高昂交易费用内部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经济福利的效果。其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合作经济是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合伙制、业主制、公司制)的替代和补充。第三,作为一个集体行动集团,它是与政府机构、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并立的压力集团,应与其他组织享有同等法律属性。
二、农村合作经济的三大功能
1·组织功能。
首先,农村合作经济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我国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但其中“统”的机制已名存实亡,农民在经济上失去了组织依赖,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变成了一种无组织行为。小规模、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仍在广大农村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已在世界范围形成“大一统”市场的今天,这种无规模经济性,商品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俱低的农业组织形态是很难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觅得生存空间的。可以预见,在21世纪初,对于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的中国农村经济来说,合作经济必然迎来它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
其次,由于分散的农户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因而在各种社会经济利益的抗争中表现为弱势群体,处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最底层,所以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单个、分散的农民集中起来,有利于在寻求政府保护和支持以及在同其它寻利性集团的博弈中形成强大的压力集团,从而使农民从根本上摆脱弱势地位。
2·经济功能。单个农户的要素拥有量是十分有限的,由此限制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扩大以及现代工业物质资本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例如农业机械技术,首先要具备购买力,其次要有足够的耕地资源供其耕作才能取得良好的设备运用效率(即资本回报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组织、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一方面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本实力去购买现代农机设备,另一方面也没有购买农机设备的欲求,因为一家一户的工作量全凭手工就可完成,买农机设备是一种浪费。再如农田水利设施、防洪工程以及乡村社区基础建设等都不是一家一户所能承担的。在当前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功能日益退化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农民走合作道路是切实可行的选择。因为合作就是要素聚集的过程。通过这种聚集,农民能取得要素边际收益的递增而不是递减效果。因为第一,在技术进步条件下,要素投入的一个相当大的数量范围内,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日益体现出规模经济性从而使边际成本曲线(MC)处于下降,而边际收益线(MR)处于上升阶段。第二,生产者的聚合使得原本各自面对的、为数众多的市场性契约变为单一的组织性契约,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不必彼此签订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市场合约的大部分费用被节省了下来。第三,通常而言,规模是与信息不完全、风险和不确定性成反相关的。通过合作组织可以在信息搜寻、防范和降低风险损失、减少不确定性等方面体现较强的规模优势。
3·社会服务功能。首先,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对于农村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能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其次,民主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唤起和培养农民的参与意识和平等意识,有利于农村弱势群体(老、妇、病、残、外来户等)处境的改善。第三,大量专业性技术协会的成长,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主要载体,有利于在广大农村形成科学致富的新风尚,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国际竞争力。第四,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向社员提供政策、法律、生态环境、营养卫生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向农民宣传有关农村工作的基本政策,消除抵制或对抗政府的偏激行为,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合作经济的绩效
只有合作经济组织才是真正意义上农民自己的组织,因为这种组织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农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只要我们不断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就可以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下从3个方面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绩效的影响因子。
1·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个人努力程度与其所得之间只存在松散的联系,组织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成员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由于理性的经济人都具有较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监督机制弱化或由于监督成本高昂而根本没有监督的组织内部,“偷懒”与“搭便车”现象是极为普遍的。这就必然导致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败德行为表现在,由于偷懒者的存在,使整个组织的劳动生产率下降。在没有退出权的组织(如社区性组织)内,对于勤劳者而言可以有两种选择:要么在熟视偷懒者继续偷懒的情况下,一如既往地勤劳工作;要么在偷懒者存在而其收益又不受影响(同其他劳动者没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自己也向偷懒者学习和模仿,由勤劳者蜕变成偷懒者。这两种情况下组织的效率都会受到损失。逆向选择表现在,在有自由进出权的组织中,如果有偷懒者的存在,则勤劳者有第三种选择———退出组织。由此,组织中的勤劳者纷纷退出,而仍留在组织内部的全是偷懒者,人们不可奢望一帮偷懒者组成的组织能提供高效率。
2·开放或封闭的成员许可。从合作组织成员政策的角度看,一般可将之分为封闭型和开放型两种类型。封闭型一般有严格的人员进入限制。而开放型没有进入限制,成员的名义费用低,组织的运行费用也是最少的。一般而言,在农业内开展合作应选择开放型组织。因为,众所周知,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但风险的发生往往具有局部性和强烈的产品针对性。同一种风险一般不会同时在很大的范围发生,或者不会在所有产品上同时发生。因此,让成员有一个广泛的行业和空间许可,则可以在组织内部减少风险损失或者化解风险。相反,如果成员选择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行业,则一旦该地区、该行业发生损害或市场波动时,风险无法转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可能是灾难性的。而且,大多数农民是风险回避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当市场中存在其他替代性组织时,他可能就会选择放弃合作经济组织。
3·组织独立性的法律认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形态的经济组织形式。关于这一点,应明确在国家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如果组织在法律上性质不明确,一方面会使其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同其它组织相比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或者根本就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权益,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往往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失去了法律保护,那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是一种松散的、非正式的组织形态,组织的绩效就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如果组织的独立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则政治权力进入合作组织甚至成为其主宰性力量就有了借口。尤其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政治权力进入市场,凭借垄断力量干预资源配置方式和各种经济组织的行为,组织的行为目标及其为达到目标而设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将受到严重扭曲,自然就不可能期望取得良好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