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际关系
【关 键 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关系|蓝色圈地运动|海界争端|渔业纠纷
近一段时期以来,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文由无忧论文网帮写毕业论文中心整理提供。 www.51lunwen.org/]的生效而诱发的一系列国家间争吵和摩擦,引起新闻媒体的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其实,在国际政治学家看来,它们不过像广为世人谈论的“民族主义、种族分裂和‘文明冲突’“或“跨国公司、经济一体化和集团化”等现象一样,从特定的侧面透射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我们知道,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系统的国际海洋法典。这项《公约》的内容涉及海洋开发与海洋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领海和毗邻区、岛屿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闭海和半闭海、捕鱼及船运、内陆国的权利、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及技术的转让、国际海底、争端的解决等制度和规范。作为一部比较完整的海洋宪法,它对各国的海洋实践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应当说,《公约》的相对合理性和权威性得到了世界多数国家,包括绝大多数沿海国家的认可。一个事实可资佐证:当这项崭新的国际海洋法大典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贝开放供世界各国签署时,当天便有117个国家和另外两个实体签字;这是联合国历史上对一项国际条约在第一天予以签署的前所未有的最大数字。另一个事实也更有说服力: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公约》生效之后,依照新的规定调整或明确了本国或本区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范围。到1995年初,有128个沿海国确定了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捕鱼区。而在此之前,各国有着五花八门、大相径庭的几十种规定和说法,缺少可供遵循的、方便的标准。
为什么国际社会的多数成员愿意承认《公约》的合法性及权威性?原因可能有很多,从国际政治学家的眼光看,至少有一点是明显的:随着国际间沟通的加强,经济的更加相互依赖,以及信息和其他技术的扩展,造成了一种趋势,即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组织化、规范化、系统化。《公约》的出现及其过程充分反映了这种趋势。世界各国从盲目的、排他式的竞争开发海洋或者竟相以武力威胁对方的后果中逐渐认识到,适当的合作与妥协、适宜的法律与规则、适中的权利与要求,可能是在现有条件下取得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较佳途径。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机会较多的沿海国和机会较少的沿海国,富国与海洋大国与中小国家,进入了制订规则、自我约束(它的不言而喻的含义是对他人进行约束和使规则具有普遍性)的进程。这就是所谓现代社会的“组织化发展”或者“有序演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共同体这种组织化发展的过程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为明显和有力。国际条约的增多和国际组织的扩张是这种组织化进程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单就《国际组织手册》所收入的影响较大、比较稳定的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便有36 000多个。战后几十年时间内布雷顿森林体系对国际货币和金融秩序的规范化,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冷战后同一秩序的类似作用,伦敦“核俱乐部”对世界核原料和核技术的控制与管理,巴黎统筹委员会(“战略贸易控制统筹委员会”)对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质的监督与限制,西方七国集团对世界经济主要议事日程的确立权,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冷战时代国际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交往的影响,以及任何人不可能不见到和提到的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当今世界事务中日益增强的行动哲学和干涉范围,均为上述组织化、规则化过程的有力体现。
但是,必须指出,规则内容及其制订的公平性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尤其在一个由大小不等、实力不等、强弱不等的多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里。例如,我们知道,在《公约》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缔约国之间在公约的最终目标的认识上不一致,导致出现了所谓“绝对环保派”和“控制利用派”的不同观点。虽然各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问题在原则上是同意的,但究竟是彻底禁止所有海上的倾倒活动、还是有选择地控制海上废物的处置,不同国家有不同考虑和态度。从结果看,似乎是由于全球环保意识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绝对环保派”占了上风,并且使这一派的意志较多地进入了《公约》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不过,人们显然不能忽略背后掩藏着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与观念的差距。发达国家通过对议事日程的规则和先后次序的掌握,实际上占有了最重要的国际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能够使它们按照提高生活质量的总目标安排国际法和国际体制,而且可以将综合国力竞争的长远目标注入其中,因为技术和科学显著优势的国家有更大的战略考虑和选择余地。这一现象亦出现在《公约》制订过程中关于领海宽度和飞行自由的争论上。从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始,直至1982年《公约》的最后签署,处处体现着以工业发达国家为主体的海洋强国群体与以发展中的尚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充分开发海洋资源的国家群体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公约》的最后文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彼强此弱的力量对比。比如,主要海洋强国几乎没有例外地主张较狭窄的领海宽度,以及主张在领水内的无害通过权和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由航行权,它们担心领海扩大到原先在公海上的渔场将使它们各自的经济受损,或者担心沿海国家对无害通过权或自由航行权的抵制将危及它们的庞大舰队的“力量施展”。在专家们看来,虽然最后确定的12海里宽度比各海洋强国所建议的要宽,但比较200海里、100海里和50海里的诸多领海倡议来,仍然狭窄许多,特别是考虑到当今世界海洋开发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向深海挺进的情况。人们只能认为,主要国家或海洋强国对于《公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发言权。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可将事情看得过于简单、过于“平面化”。上述讨论并未排除实力较弱的国家和国家群体讨价还价的可能,只是说在最终决定权方面海洋强国和世界主要国家有更大的影响力。事实上,当代国际政治的一个特点是,除了公开的和隐性的支配和控制之外,许多事件的过程、规则、结局往往是妥协战略的产物,是恩格斯讲的“平行四边形之合力”。《公约》的制订及执行过程亦是如此。它们与主要海洋国家的较强作用有时并行不悖、一起存在,有时互相冲销、互相制约,构成当代国际海洋关系错综复杂、生动多变的景象。著名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教授在分析了60年代末以来海洋政治的微妙改变后指出,海洋政治曾经一直受武力左右,冷战时期亦能反映世界总体上的两极划分;但是,自从1967年马耳他大使帕多有关技术的突破将打开海洋宝库的大门的讲话之后,不仅加速了大国讨论海洋问题的进程,而且更多地从分配海洋资源的角度重新塑造了海洋问题:“海洋问题便既是由海军力量或海上能力所决定,同样又由平等主义的组织程序和富国与穷国的对抗所决定”。它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主张200海里领海权和专属经济区的拉美国家集团,对于《公约》这方面的条款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主张对不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进行改造的一些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再分配过程起着多种平衡作用;有时,甚至某些跨国公司,或者某些西方大国内部的不同利益集团(如美国的一些与政府立场有矛盾的矿业公司),也对设在日内瓦的洋底委员会进行各种游说并且起到了某种作用;联合国为制订海洋法公约而召集的一系列会议,也经常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暂时的或具体领域的某种申张正义、反对霸权、维护多数利益、抵制个别无理要求的“潜在联盟”。对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或者海洋领域的“地理不利国”来说,上述情势可能包含一定的启示:比如,它们证明,只要有理、有利、有节,弱势国家也有争取“双赢”局面的机会;只要巧妙利用《公约》的原则和条文,在不少情况下仍有可能达成妥协与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和经济区的规定,造成了两个最直接的后果:第一,是全球范围的“蓝色圈地运动”。[更多国际海洋法论文,可搜索本站毕业论文帮写 www.51lunwen.org/ba_degree.html]有的国家因此扩大的海洋国土面积几近上千万平方公里(如美国),有的微型小岛可按新规定获得周围数千平方公里的主权海区,许多国家把控制范围伸展到以往从未到过的海域。据估计,各国依照《公约》而合法扩大的海域,占去了原属公海的1.3亿平方公里面积,使地球表面36%的海面变成了沿海国的内水或管辖地。第二,是此起彼伏的海界争端和渔业纠纷。这方面的例子在近段时期的《海洋开发与管理》杂志上已刊载了不少,此处不必赘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冲突与传统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分野已无任何联系,冲突各方完全是依据各自的国家利益尤其是海洋权益行事,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如冰岛同挪威之间的“鳍鱼大战”,加拿大同美国、加拿大与欧盟的渔业争端,土耳其同希腊的海洋边界纠纷,日本与韩国的“独岛”(“竹岛”)之争等等。
到目前为止,各沿海国家的“蓝色圈地运动”仍在继续,由此产生的纠纷和矛盾仍然不断,但各种磨擦与冲突多半能够保持在一定的“度”以下,各方的克制、妥协和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在许多场合占了上风。它们证明冷战后的国际关系的大方向是趋向安定、缓和与合作。但是,它们同时也表明,当今的世界依然是由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的“无政府社会”,缺少像国内行政和立法那样的权威过程,即便最强大的国际组织和《公约》这样比较精细的国际法,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国家实力和国家利益为中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