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概述
1.1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的内涵
1.1.1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的含义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就会产生法律冲突这一社会现象。[2]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当某种事实有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产生法律冲突时,按照一定的规则选择案件准据法。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就是在处理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案件的法律冲突时,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该案的准据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履行赔偿和进行贵任限制。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赖以确定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连接点主要有:人身伤亡案件的发生地、受理案件的法院地、船舶国籍、A事人fej所地等。
1.1.2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中的“涉外”因素
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案件的发生地点为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其中,“海上”包括本国的内海、领海、Bit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与海相通的可航”又称通海水域,是指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至海上的江河等内河水域。“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和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有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时,随着船舶所在水域的不同,其法律适用也会有所区别。当船员人身伤亡发生在公海上时,船舶被视为船旗国的领土,因而依据“船舶领土说”,大部分国家解决办法是适用船旗国法,美国法院曾在“The Klinghoffer"案中适当地考虑所有连结点,而不仅仅适用船旗国法或其他一种规则。而当船员人身伤亡发生在外国内水或领水范围内时,船旗国法和沿岸国法律是被大多数国家规定适用的法律。美国法院在“Lauritzen诉Larsen"⑹一案中综☆分析了侵权行为地、船旗国、受害人的国家或其住所地、船舶所属国、合同缔结地、外国法院接近不能(inaccessibility of foreign forum)禾口法院地等七个连结点在该案中适用的可能性,以确定船员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至今对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问题上有深远影响。
1.2.1责任竞合影响
法律选择涉外船员人身伤亡责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劳务合同下船员人身伤亡案件和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涉案主体之间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而船员在船舶航行中遭受人身伤亡又属于一种海上人身侵权行为,因而船员或其他权利人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既可以依据合同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依据船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受害方行使不同请求权将对法律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当受害人要求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适用相关合同的准据法;而当受害方选择追究责任人侵权责任时,则要造用调整海上人身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仍是,以不同的请求权索赔,其结果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诉讼管辖等方面都存在宏别。”其中二者不同的责任范围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有实质性影响。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受害人以侵权请求权进行索赔所取得的赔偿数额比以违约请求权多。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方往往会选择能够获得更多赔偿的请求权,向责任人主张赔偿,进而案件的准据法选择会受到权利人对责任形式选择的影响。
第2章涉外船员人身伤亡的法律冲突
2.1涉外船员人身伤亡的主要法律冲突
2.1.1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的沖突
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的冲突简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有时也被称作国际法律秩序与国内法律秩序的冲突。凯尔森较早研究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但是他认为“一个既定的剛示法规范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高级规范同低级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内法违反国际法的可能性并不影响包括两种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凯尔森是将国际法规范作为国内法规范的上位法概念来谈冲突问题的。事实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实践中是十分复杂的。原则上,除了发生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以致国家应负国际责任外,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国内法问题,即由各国按己的法律加以处理的问题。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具有本籍的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实践中,尽管各国之间法律规定不同,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国际民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基础,但是对于外国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反之,如果各国都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彼此都不承认对方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律冲突而言。一国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冲突的前提。在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涉案主体涉外时,海事句法实践中,各国通常承认外国船员法的域外效力。我国有学者提出:“法院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劳动法的域外效力,不仅不会损害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弱势劳动者的利益。而尤其在劳动合同中,绝对的属地主义并不利于国际劳动合作与发展,也不利于争议的合理解决。” [22]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会带来法律冲突,依据属人规则所能适用的法律,会与法院地法,行为地法或者其他法律的适用上造成冲突。
第3章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 14
3.1有关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4
3.1.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4
3.1.2最密切联系原则...........15
3.2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17
3.3其他原则........... 21
第4章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立法........... 23
4.1关于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 23
4.1.1主体之间有合同关系的船员........... 23
4.1.2关于海上人身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 24
4.1.3船旗国法的软化........... 25
4.1.4责任竞合下的法律选择规则........... 26
4.1.5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 26
4.2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 27
4.2.1主体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 27
4.2.2主体间无合同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 29
4.3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29
4.3.1实体法律缺失给法律适造成闲难........... 29
4.3.2我国现行冲突规范不够健全........... 30
4.3.3现行法律对于责任竞合下的法律........... 30
4.4我国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31
结论
在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法律适用上依据船员对责任人的请求权分别适用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的准据法。船员或其他权利人主张违约责任提起诉讼,在法律选择时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并应配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必要时选择最适宜具体案情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间无合同关系,或受伤亡船员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则适用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此种主体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如不能依据上述规则确定准据法,则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所致船员人身伤亡,如发生在领海或内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发生在公海适用船旗国法,如是非问一国籍的船舶的碰撞造成的他船的人员的伤亡,适用法院地法。同时,随着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意思原则渗透到侵权行为准据法选择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牛后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适用的准据法。属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耍充分考虑与被害人其冇关的行为地法,并应同吋适一保护侵权人的利益。如以上原则仍无法确定准据法,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确定。适用船旗国法时,要充分考虑其与案件的联系,适当时做软化处理。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着问题:一是实体法中对涉外船员人身伤亡律关系规定的缺失,二是我国冲突法中相关冲突规范的设定不健全,这使得我国在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的规则不尽完善。因此,我国在未来相关法律规则的修订,应当对船员及其雇主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计海上人身伤亡法律适用的一般冲突规范以及责任竞合下法律选择的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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