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童工问题的生成
在我国,权威性的有关童工的基本统计数据从未公布,但这并不能证明童工现象在我国程度轻微,反而恰恰说明童工问题作为一个敏感话题而使社会选择回避。引起我国童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而要识别和杜绝童工现象依然困难重重。
(一)中国童工现状分析
1. 中国童工的规模
我国从未公布过有关童工的权威性统计数字,国内学者关于童工的研究也是成果寥寥。我国的童工问题呈现出一种普遍存在的状态。同时,一些间接性数据也许可以帮助了解童工规模。结合我国现有关于童工的研究资料显示,学校的辍学率与童工的规模密切相关。从初中的辍学率推断,每年我国有将近 300万辍学青少年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潜在劳动力,在这一庞大群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会成为童工。考虑到初中辍学青少年年龄应普遍低于 16 周岁,而童工的年龄界定也为不满 16 岁的儿童,因此童工的主要供源体为初中辍学青少年。若想准确知晓我国童工具体数据并不容易并且官方数据与学术界调查所得数据之间差距很大。《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对在 2005 年对 17 所学校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些学校中辍学率最高的可以达到 70%,平均辍学率也有 40%,而官方调查数据则远远低于此标准。虽然并没有直接数据显示童工具体数量但是从辍学规模也可以窥见一斑。
2. 童工分布概况
在我国,童工群体之庞大已经不容小视。据相关调查显示,在 2007 年的1000 万辍学儿童中有 500 万被认为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成为童工。这些童工大概呈现以下几种分布状况:第一,一些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利用童工群体易管理、维权意识弱、酬低廉等特点,大批量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十分普遍。在使用童工过程中其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恶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已经严重威胁童工的身心健康。私营企业雇佣童工现象的普遍性也体现在所涉行业范围之广,如纺织、造纸、烟花爆竹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城乡互动程度不断增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陆续进入城市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就业方向较无固定性,工地小时工、市民家中保姆、小饭馆服务员中都有他们的身影,承受着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工作量,拒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的万人以上外地保姆中有三分之一为辍学儿童。第三,在浙江省台州、温州等地存在一种特殊雇佣童工形式即一些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小商店、手工作坊剥夺自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将本应该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进行使用,使其未成年子女过早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童工、童商。第四,个别国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招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简单机械和手工操作,国营企业这一做法虽为个别现象但因其客观存在性而不可否认。
3. 童工的生存危机
本应是成年人承担的劳动量却由这些不足法定年龄的童工来完成,使这些童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这一特殊群体在生存和发展方面被迫面临的危机令人堪忧。第一,报酬低廉,工作环境恶劣。大多数非法使用童工企业往往采取隐蔽性极强的地下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童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都十分恶劣,脏乱差、维持正常生活基本设施不完备,此种生存条件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山西黑砖窑事件正是童工恶劣生存环境的真实写照,童工维权意识差,年幼无知,企业雇主利用童工群体的这一特点大肆进行压榨,这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童工生存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 童工的法律界定
什么是童工的标准解释,目前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结论,不同国家或领域的学者在认定什么行为可以归类于使用童工时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童工是在三种条件下工作的儿童:第一,被迫终日劳作,不可避免的丧失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第二,在极其恶劣的劳动环境下工作,如:地下矿井、化工厂等,人身安全健康受到极大的威胁;第三,卖身抵债、充当奴仆,丧失了基本的人格尊严权。总而言之,在一切影响儿童身心正常发育的环境中,从事雇佣劳动的儿童被称为“童工”。
(一)儿童与童工的法律界定
1. 儿童的法律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2 条规定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都为儿童,除非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的年龄低于 18 岁才不适用《公约》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清除最有害童工形式公约》中规定,“儿童一词适用于18 岁以下的所有人员。”我国的“儿童”一词在法律界定上国内法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刑法第 262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因此依据我国刑法,儿童的年龄为十四周岁以下。我国《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第 2 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务院在 2002 年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童工。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我国劳动法视野下,十六岁以下为儿童,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则为未成年工。
三、童工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14
(一)童工权利的内容........14
(二)童工权利实现的途径......17
(三)童工保护价值取向....18
四、中国现行童工法律保护的困境.........21
(一)中国童工法律保护立法体系......21
(二)中国现行童工法律保护困境......26
(三)完善童工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28
结论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对于童工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这与古代儿童参与劳动有着本质区别。翻阅历史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物质需求和自身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童工这一有悖于现代文明的现象并没有逐渐地消失,而且绝大部分童工出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之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逐步降低对童工的使用。长时间从事沉重的劳动,这严重超出了儿童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儿童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同时,从事劳动的儿童失去了获得教育以掌握基本的学习能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机会,从而失去了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也使他们失去了通过知识最终取得成功的机会。甚至,恶劣的劳动给他们带来剧烈的生理损害,导致很多儿童的伤残甚至死亡。
童工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虽然在各国共同努力下己经达成了一系列公约,但是,在国际社会解决童工问题尚存许多障碍,仍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而在国内,尽管反童工的法律体系己经基本建立,但是,受限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低、思想观念束缚的问题,同时也有社会行政管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因此, 完善我国童工法律保护体系,己经成为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护童工健康成长必须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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