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何去何从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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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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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1231403096637
论文字数:8555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 Abstract: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at over a hundred countries have done away the death penalty,and againstthe background that the penalty in the world is becoming less severe,what course the Chinese death penalty willfollow? Instead of directly answering this question,this paper,from the angle of legal culture,particularly fromthe comparative angle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discusses the factors that hinder the abolition of deathpenalty in the eyes of Chinese people.Finally,it concludes that only by enh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ul-ture,changing the value basis of Chinese peoples legal practice,trying to eliminate the revenge consciousness ofthe average people,improving the legal awareness of respecting the citizenship,esp.that of respecting the right tolife,can we lay a foundation for China to fulfill the transition from gradually restricting the death penalty toeventually abolishing it.Key words:legal culture;revenge;right to life;death penalty;abolition</P>
<p>一.<A href="http://www.51lunwen.org/criminallaw/2011/0609/lw201106091558271830.html" target=_blank>死刑</A>,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它既是起源最早的一个刑种,同时争议也较多。自从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在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质疑了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后,世人对其一直争论不休。在中国,也形成了两派,一派是以邱兴隆先生为代表的废除论,一派是以陈兴良先生为代表的保留论。两派对死刑问题争议较大。前几年,在我国第一次召开了以死刑为中心的国际研讨会。截止到此次研讨会召开之际,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中国法学家们在此次会上也达成共识:中国应先限制死刑,再逐步达到废除死刑。最近,据《新京报》报道,在2005年1月16日举行的全国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减少死刑的适用。那么,对于中国普通民众来说,阻碍其认识死刑废除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为限制死刑打下基础然后达到进一步废除死刑呢?本文试从法律文化,尤其是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来谈一谈这个问题。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研究,已有不少。</P>
<p>[1]但从<A href="http://www.51lunwen.org/fllvfw/2011/1119/lw201111192131575518.html" target=_blank>法律</A>文化的角度来认识死刑,还较少。当然,这首先涉及到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由于法律文化和文化的定义一样,聚讼甚多,因此,笔者不打算在此过多地讨论这个问题。)所谓法律文化,就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以及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思维活动。支配这些活动的价值基础,是人类一般性价值观念在法律活动领域中的具体表现。<BR>[2]人即文化之人。每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种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文化。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认为一种文化的法律源自某一民族之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观念和法律一样古老。法律和文化中的传统主义是最强人的力量。<BR>[3]而法律文化不是一代人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BR>[4]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中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就是价值观念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因此,认识阻碍中国死刑存废的因素,也应该从传统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中去探求。二马克思说过,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BR>[5]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影响人们废除死刑的第一障碍,当推血亲复仇的观念。复仇在中国古代是指父母、兄弟等被人枉杀或被人侮辱,其子弟可以寻杀加害人的一种法律制度。<BR>[6](P169)它是古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众所周知,中华法系是礼法相结合的法,是一种伦理化了的法律。这已得到不少学者的公认。杨鸿烈先生说,中国法律有三大特殊之处:一,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之地位,为手段不为目的;二,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礼教而不以权利。各国宪法所以保障人权,民法则以物权、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次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之;三,法律既立于辅助道德、礼教、伦常之地位,故其法常简,常历久不变。<BR>[7]当然,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有一个过程。在秦朝时,还属于法家独霸时期,汉朝,是儒法相争时代,魏晋以来,至于唐朝,是儒家思想真正落实于法律的时代。<BR>[8]法律既然已经伦理化,而中国封建帝王又标榜以忠孝治天下,三纲五常遂成为其立法原则。那么它必然会产生复仇这种现象。孔子曾宣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BR>[9]父子相隐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在惩罚制度上的反映就是复仇。复仇离不开孝,离开了孝,复仇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复仇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尾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也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BR>[10]复仇问题在整个封建统治时期都没有得到解决。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未受儒家复仇主义思想影响的少数民族地区,血亲复仇观念就不是太浓厚。如景颇族,对杀人案的处理大都不要求偿命,一般由山官、苏温等人出面讲事解决。在不少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以物抵罪、以钱换命的方式比较常见与突出。许多民族连死刑都没有。那么,复仇问题历经几千年不衰,是为什么呢?它与中国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农业文明有密切关系。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标志性工具是铁器。铁器与农业文明相一致。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生产活动经历了以家族为单位向个体家庭的转化。封建统治者的重农抑商、农本商末的政策具有使社会内向性、封闭性的趋势。把人口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抵御商品经济的侵蚀。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的团结,这势必又强化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BR>[11]这是复仇存在的经济上的原因。当然,经过三次法律革命(即1911年,1949年,1978年),中国当代法律文化中的传统因素正逐步淡去。但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社会基础和深层心理背景的思想观念,一俟形成,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性质和自我连续的功能,即使当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消灭,它仍然能发挥作用,在无形中左右人们的行为。<BR>[12]央视2003年9月9日今日说法的题目是:“从追凶英雄到袭警凶手”。案情叙述的是,某公民的儿子被一犯罪团伙所杀,他悲痛欲绝,多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抓获这个犯罪团伙多名成员,并受到表彰。到后来,就只剩下一名主犯未归案。多方打听到该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他并未通知警方,只身前往,却与该犯罪嫌疑人擦肩而过。此事对他刺激很大,而报仇的观念占了上风,于是他产生了搞一把枪,把凶手的两个儿子也杀死的念头。后来悲剧便发生了。他欺骗了一名他熟识的警察,袭击了他,并夺下他的配枪,制造了震惊一时的袭警案。最后遭到警方的围捕,自杀在其情妇家。与古代中国一样,西方也存在血亲复仇。在西方,如果一个人为暴力所杀,那么他的亲属随后就有权对杀人者的亲属进行血亲报复。已知最早的盛行于北欧和西欧诸族之中的法律秩序主要是部落性质的。每个部落或血亲部落都有他自己的法律。外来者侵害家庭的安宁,将导致血亲复仇形成的报复,否则也会导致家庭之间或氏族之间谋划阻止或平息血亲复仇的谈判。<B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