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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何去何从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7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1231403096637 论文字数:8555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死刑法律中国
3]《圣经》中就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话语。尽管教会法和王室法禁止血亲复仇,但进入15世纪后,这种做法在欧洲的许多地方仍然继续存在。不过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观念不同的是,古代西方受害者的家属可以选择是复仇还是接受赎杀金。“要么收买长矛,要么忍受长矛。”长矛和赎杀金之间可以做交易。赎杀金就是为达成和解由一方亲属偿付给另一方亲属的款项,它是一种血价。这种做法几乎盛行于五六世纪和十、十一世纪之间欧洲所有的民族的法。它不仅是处在11世纪晚期以前阶段的日耳曼民族的特征,而且也是从肯特到克什米尔的所有印欧民族各个发展时期的特征。与此同时,6到11世纪之间的部落法,地方法和封建法也都将更大的重心放在补赎、荣誉恢复以及和解方面,以之作为对复仇的替代。可以看出,从一开始,复仇的观念在西方人的心目中,就没有中国人那么强烈,没有所谓的“不共戴天”之仇。从观念形态上来讲,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复仇是因为孝不同的是,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应该由珍惜荣誉加以解释。因为在一个由战神和敌对,任意的命运支配的世界里,荣誉是赢得光荣的手段。荣誉意味着相互扯平,只有通过相互扯平,他才能征服包围其生命的黑暗势力。当一个人夺取了别人保护的东西时,他获得光荣。同样,当其他人夺取了他保护的东西时,后者就失去了光荣。对光荣的挑战在杀人的情况下特别巨大,因为死者永远无法恢复他们自己失去的荣誉。而固定的偿付则提供了使价值相等的标准,挽回了受害者家庭和亲属的荣誉。在西方传统法律中,复仇主义、伦理化远远没有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么强大并持久不衰,是有多种因素的。地理环境和商品经济的发达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关系。<BR>[14]诚然,地理环境在今天这个地球村时代对人类影响不大,但在人类社会早期,科学技术不发达,它对人类的活动还是有一定的作用力的。古代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