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一下名称问题。《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可以代表西方学者的基本观点,在“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词条中,对其定义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关于法律创立、规则、实践、程序以及作为组成社会整体因素的人们的学科,它研究它们在特定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和效果。这一学科的研究重点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社会与法。”指出:它与社会学法理学不同,但对法理学有所指导。社会学法理学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概念、法规和程序的,通常把法律看成是在社会中和在其他社会及职能环境中的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社会学法理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对以下法律研究方法的总称,这些方法一般来说更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而不是其形式或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些方法吸收了法社会学、犯罪学的作用,有关法律规则在社会中(如在离婚或分期付款购买中)的作用的报告,以及它们改变的需要。
法社会学家从功能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学说和规则;法律规则的形式只是一种手段。”“社会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