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角度出发,对功能定位进行明确,这也是学界目前提及较少的一个问题。虽然之前也有不少学者曾对社会保隐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定位进行过论述,但功能定位的角度进行专门深入研究的甚少,有的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并未对所存在的现状提出改变的可行之举措。
第一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实地调研之分析
第一节调研情况概述与分析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实践情况的把握。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对贵州省験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实地调研基础之上的,调研对象主要包括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开座谈会、向工作人员和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以及针对部分人员采取个人访谈等形式进行。通过调研,发现了黔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功能履行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
在对黔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工作文件考察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黔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承担的几项功能。
(一)登记功能
黔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功能,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于首次参保的参保人,需要参保人提交参保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相关情况无误后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件,并且将参保人信息录入系统并申报缴费;同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一样,对于参保过程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工作单位等,需及时进行申请进行变更登记;若发生参保人死亡等彻底丧失社会保险权利的情况,则需要申请进行注销登记,上述信息审核无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录入系统。
(二)缴费结算功能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直接缴纳至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先打印出征缴计划表,在缴费单位到银行缴纳狂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的回单进行确认,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缴费到位,避免确认不及时或者流程操作错误导致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到位或者未全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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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从宏观上而言,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国各领域都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治化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直接涉及民生福利的重要领域,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实施的效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社会保障制度涵盖方方面面,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要求其内含的各项制度都要走向法治的正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上的不足,不仅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效果,同时也反映出社会保障制度各项立法仍然不完善、法治化程度仍然较低的现状。而这种状态的持续,势必会影响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立法上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进行明确,使其功能的履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实践中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更加顺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愈加完善,社会保障力度更强。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从宏观上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从微观上而言,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是完善世会保险制度的必要。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效果的达成主要也是依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因此,社会保陰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的最重要一环便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履行,作为直接接触人民群众、具体实施化会保险各项政策制度的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能力的高低、功能履行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参保的热情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履行出现困难,人民群众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所能得到的保障便愈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便无法实现,从而最终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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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规定和不足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唯一法律是201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在总则部分第8条就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九章W专章的形式从第72条至第75条分别就经办机构的体系和设置、制度构建以及支付待遇、登记和保管缴费信息资料、提供权益记录等权利义务作了规定。《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主要有:
一、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所需承担的功能包括:社会保险审核登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个人权益记录、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进行社会保陰审核登记的功能。对于依法申请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壮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件。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功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一方面要按时,即按照规定时间给参保个人准时发放保险待遇,避免拖延支付给参保人造成也理恐慌W及影响社会保险事业的形象;另一方面要足额,即不能少支、不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环,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作用不容小劇,足额支付也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性的直观体现。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权益记录功能。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详细记录其缴费和特遇领取情况,使得参保人对自己参保情况有详细的了解,保证社会保险缴费和轉遇发放的公开、公正以及透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针对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情况的咨询,有义务解答参保人的各种问题,不得推脱。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将参保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向社会公布,以形成化会保险事业的公信力,让社会公众对于涉及自身切实利益的狂会保险运行情况等有清楚的了解;同时,这也避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经办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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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社会保险法》虽然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作了基本规定,但是原则性规定较多,需要再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较多,部分条文需要法律本身进行进一步细化其操作方式和规范。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一直w来,《社会保险法》被广为诟病的便是其原则性规定较多,法律条文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社会保險法》的规定中,很多重要的问题都授权给国务院规定,包括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的相关功能的规定,如关于社会保险费由谁征收、如何征收等具体规定也都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在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时,从《社会保险法》中仍无法明晰我国目前关于其功能的全部规定,必须结合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才能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立法规定有着全面的了解。此外,各地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履行还各自出台了不同了地方政府规章,如《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这使得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所要检索的法律条文大大增加。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说,这种现状是不乐观的。一个完善的部门法,对其所规定的事项应当有着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而不是由诸多授权性规范填充。因此,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在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社会保险法》对于其功能没有做具体、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仍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填充。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定位的问题涉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性质定位的问题。在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这是因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就必须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而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也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它们是一体两面、互为答案的两个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其实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履行过程也顺理成章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正因为法律对于其性质定位不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也就不够明确具体,而这也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践中的管理模式、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自身的办事程序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功能履行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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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德国、美国、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