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结构失衡、利益分配不公,诉求渠道不畅,导致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二是群众法治意识不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救济渠道欠缺;三是政府部门执政理念落后,社会管理方式不科学;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串联、煽动、诱惑,试图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相信在今后的社会进程中,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暴露、不同利益群体的对抗冲击,群体性事件仍会长期存在并面临高发风险,成为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概论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定义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心理上相互认同、相互依赖、相互感染的人群,为了实现某种目标或满足特定需求,在较短时间内突然聚合,越过政治体系提供的法定渠道,以组织游行、静坐、集会、示威、上访等缓和方式或聚众闹事、围攻、冲击党政机关,甚至发展为械斗、纵火、打砸抢烧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破坏性冲击的不良行为。
突发事件,顾名思义是一种突然发生的事件,往往有让人触不及防、意料之外的含义,既可以是人为引发的,也可以是自然现象或灾难事故。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性为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应对的事件,处置失当将会在一定程度影响社会稳定。在具体应急处置方面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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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1.背景原因的多样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断发生的利益冲突逐渐发展成愈演愈恶烈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情况下会阻滞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爆发是问题积累和矛盾爆发的最直接、最极端表现。
从本质上讲,一切社会事件的发生都有其深层的社会发展及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
(1)经济制度及发展模式与现实状况冲突
从 1978 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各项事业也全面进步,实现了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然而,过分追求发展速度却忽视了现实经济基础结构的复杂多样性,导致部分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与现实状况发生冲突,诟病不断出现。如:为加速推动城市化进程而不断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过分追求经济指标而忽视民生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罢市、上访等事件,互联网金融在尚未完善的经济制度下快速滋长引发的维权冲突等。
互联网金融改造了传统行业,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和多元化发展,提升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一些另有企图的金融平台与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其隐秘性及低门槛准入制,频频打出“金融创新”的旗号行犯罪敛财之实。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制度更新缓慢,滞后的经济制度导致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为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涉众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沃土,而此种涉众型金融犯罪往往容易激起相关利益群体的对抗,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其后果危害之大,波及范围之广,远远超过其他行业风险。
(2)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所实行的是符合基本国情的国体和政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当前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小平同志生前一再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改革的总体目标,主动改革上层建筑领域中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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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处置方式
(一)以往警察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处置手段
1.约谈劝说及民主协商
我国 2007 年开始实施约谈制度,这也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行政制度,主要是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部门通过约谈方式及早介入,可以在群体性事件发酵期充分掌握相关信息,提前预警、预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避免出现被动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在对待事件参与主体方面,一方面是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保持容忍、理解、克制的态度,耐心倾听,真诚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说、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有群体代表或者具有法律意识的群众,采取公开谈判、民主协商的方式平息矛盾,实现互利共赢。
2009 年 10 月西安丰镇发生一起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名幼儿园幼师下班后骑车在回家的途中被卡车撞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为了让政府帮助解决与幼儿园的有关赔偿事项,披麻戴孝跪在镇政府大门口,并称事件得不到解决将到上级部门上访、集访。一旦处置方法不当导致局面失控、事态升级,后果将不堪设想。镇政府最终采取了约谈、劝说方式稳控事态,化解了矛盾。诚然,无论是预防、还是化解工作,都需要我们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平息事端维护稳定的目的。并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能通过上述方式加以解决,基层职能部门应当树立全局意识,建立完善信息收集、核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诉求表达途径。
2.控制抓捕主要分子以解散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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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定位和作用
1.决策的参谋者和秩序的维护者
我国人民警察法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经层报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对拒不服从管制的事件参与者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据此,警察应当从有利于生产、维护稳定和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这个大前提出发,及时掌握了解清楚事件的起因、性质、规模、对抗程度及发展态势,密切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决策参谋、维护秩序的作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发,维护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性质复杂、涉及面广,事件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必须在现场针对非法行为甚至是暴力行为,敢于依法采取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措施,维护好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控制局面,防止局势失控或扩大,把握主动权。
2.法律的捍卫者和舆论的引导者
在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是正常的维权行为和各种矛盾激发的客观表现,属于法律事件。在处置过程中,警察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的政策方针,一旦群体性事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就应该及时制止、处置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一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捍卫法律。这样,既能让执法者摆脱左右为难、动静失措的两难境地,也使群众行为有章可循,减少非理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爆发大规模冲突的严重后果。同时,在“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总体原则的指引下,坚持运用和管控好网络媒体,因势利导网络舆论向预期方向发展,极力促进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行为实施,制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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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环境下警察如何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15
(一)充分发挥大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15
(二)顺应“互联网+”发展形势打造舆论引导平台……………15
四、警察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权责……………………16
(一)警察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中的法律适用…………………16
1.重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警示作用……………………………16
2.适当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17
3.有效结合反恐怖主义法………………………………………18
五、结论…………………22
四、警察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权责
(一)警察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中如何适用法律
1.重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警示作用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其参与主体因事件背景、性质等因素的不同而复杂多样,行为危害程度也各不相同。在群体性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有时候并非我们观念中的普通群众,其中也不乏懂法的人知法犯法、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政权。如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间,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召集黄力群、王全璋、王宇、刘四新等“死磕”律师,已锐锋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与一些推手、民众相勾连,通过要求律师在法庭内以及网络上公开对抗法庭、幕后指使挑头滋事骨干组织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来滋事,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包括庆安民警击毙农民等 40 多起引起社会热议的敏感事件,滋事扰序,制造社会混乱。在“死磕”路上,这些律师除了在网上募集款项以外,还接受境外资助,利用“维权”的幌子误导舆论、撕裂社会,刺激了一些不明真相者对政府的不满,这已经是带着明显政治色彩的寻衅滋事。最后,面对此猖獗行为,公安部在全面收集掌握证据后严厉出手打击,组织多个省市彻底肃清以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