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发起人和股东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在本文,我将前者称为发起人股东,以示区别。其实,即使在此阶段,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照样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发起人享有优先认股权,且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出资(如是股份公司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即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外负担的责任。〔4 〕资本充实责任为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属无过失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因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完善。这表现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