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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庭的命运—基本理念的识别、斗争与选择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1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7301105486136 论文字数:13505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一、 中国到底要实行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追求与形式主义
三、经济审判庭的现在与未来
    当前,法律界有关取消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观点开始时髦起来,而且似乎有一发不可收拾的迹象。尽管表述方式形形色色,归纳起来,人们持有这一观点的理由大致有三种:一是经济审判庭是与计划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取消经济审判庭,且现行立法也不支持维持经济审判庭的继续存在;二是经济审判庭的工作名不符实,且经济审判庭的设置不符合“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应当以统一的民商审判庭或者干脆设置商事审判庭取而代之;三是现行经济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分工不明确,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统一的民商审判庭或将经济审判庭改为商事审判庭,则可以一改这一弊端。表面上看,经济庭的去留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调整,但实际上,不仅涉及到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方向,而且从根本上涉及到一系列基本理念的识别、斗争与选择。经济审判庭的去留,已经成为一个不容沉默和含糊的重要问题。

一、 中国到底要实行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
    上述主张取消经济审判庭的理由,其核心问题是什么呢?
    早在我国选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最初几年里,就曾“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庭设置于改革开放早期,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故主张废除经济庭建制。”①不必讳言,由于我国当初设立经济审判庭的理念是同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实践需要以及经济法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分不开的,因而上述这种观点与认为“经济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民法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观点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对民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不仅企图把经济法与计划经济捆绑起来的错误主张不攻自破,而且法学界普遍对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及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作用达成了共识。例如,经济法学界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杨紫烜教授指出:“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②。又如,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民法学界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王家福教授在1997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厦门)年会上也曾多次强调指出:“经济法从来没有现在重要,它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重要。”③ 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学界的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应当说,取消经济审判庭的主张没有理论支持,并没有什么市场。然而,近年来,企图在我国复古商法,树立商法部门乃至制定商法典的观点却在逐步抬头。相应地,取消经济庭以及以民商审判庭取代经济审判庭的主张又开始甚嚣尘上。主张取消经济庭的一些学者的实质理由,与80年代某些一贯否认或者封杀经济法部门主张的理由几乎如出一辙。例如,有著者认为,之所以必须把经济庭改为商事审判庭,是因为“‘经济审判’在司法工作中是一个外延不清的模糊概念。”“‘经济’一词在法律中是最不经济的概念。……我们曾经理解的‘经济法’实际上主要是民商法的内容,……而新经济法至今仍处在学科基础重构阶段。”④“由于经济庭概念本身的不确切,我们认为最好采用商事庭的概念。”⑤ 等等。尽管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学者并未直截了当地披露自己关于取消或者改变经济庭设置的真实指导思想,但只要粗略地回顾事情的发展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其真正的指导思想无非在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企图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割断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现象的联系,从而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至少贬低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二是极力强调商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企图在司法体制上为人为地树立商法部门乃至制定商法典做好组织准备。众所周知,传统商法与特殊的商人利益阶层有不可分的历史渊源,经济法则与国家领导经济的职能或者说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能紧密联系,而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正在时刻体现着国家在国民经济领域对经济运行的协调。因此,归根到底,是否取消经济庭,或是否设立商事审判庭或其他类似诸如民商审判二庭的机构取代经济审判庭,在法学理论上实际上表现为是要经济法部门还是要人为地树立商法部门的问题,而在经济思潮上则无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要实行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理念。
    尽管无论按照宪法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都是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们看到,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界一直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思潮。一种是所谓中国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潮。这种思潮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在指导理论上与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遥呼相应,或者更客观地说,理论上以西方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弗里德曼、哈耶克、卢卡斯、弗而德斯坦等是他们信奉的西方经济学圣人;二是在处理中国经济问题上从根本上反对宏观调控,极力主张全盘私有化。另一种是中国目前的主流经济思潮,即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宏观调控经济思想。这种思想的具体流派和学说尽管也很多,但其共同的基本特征是在充分遵循市场配置资源规律的基础上,主张或者强调在人口极其庞大、政治形势和经济运行错综复杂的中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张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逐步达成了实现公有制经济作用的形式应多元化的共识。不言而喻,两种思潮的存在都必定有其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至于那一种总体正确,那一种根本错误,那一种符合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笔者仅凭有限的经济学知识和经验确实难以判断。但是,笔者注意到,尽管西方新自由主义在80年代初对美国的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的经济政策生产生过颇大的影响,但到了80年代中后期,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都重新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引导。再看看当今克林顿政府和布莱尔政府的经济政策,那还有新自由主义的影子呢?新自由主义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失败的代名词。然而,笔者还注意到一个令人十分费解的现象,那就是:尽管西方新自由主义在国外到处碰壁,但国内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依然十分强劲。原因何在?人们不得不探询其更深的根源。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上层建筑的理念和思潮,都不会有比社会经济生活根源更深的根源。笔者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国内如此坚挺,除了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前进中的重大困难一时无法根本解决从而给主流经济思想增加了很大压力这一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国内某种新生经济势力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循序渐进式的扶持和保护下,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步伐加快以来,私有经济成份的势力空前加大和巩固。在国家的前途、国家的繁荣富强、国家的政治制度等方面,私有经济成份的利益与公有经济成份的利益根本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与其他民营经济相比,纯私有经济成份无疑有大得多的复古绝对自由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能倾向。当它壮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便需要寻求和扶植上层建筑的代言人和表现形式,以体现自己的特殊地位和引领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在经济学领域,国内的新自由主义正是担当了这一重任从而得到这股势力的强有力支撑。那么,在法学领域,谁能担当这一角色呢?
    从根本理念上说,民法对所有的经济成份都是一视同仁的,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说,民法是所有经济成份、所有民事主体的中性法律规范。假如时光倒流十几二十年,民法的角色也许有所不同。但在现阶段,它只能被选择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性的法律理念和法律部门,不会有什么新异的理念被某一利益群体特别利用。如果以平常意义来理解古老的“商事”、“商人”、“商法”、“商事审判庭”等,这些概念倒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新异。然而,在当今中国的大的文化背景中,特殊的利益群体很容易并且正在将产生于特殊的商人阶层、活动的这些概念赋予特殊的含义,以体现这种利益群体的特殊身份和在经济体制上和法律制度上的特殊要求。如果80年代的“经济”一词的时髦,是由于一批有心人推动而适应了当时国家活动重心和经济体制的转变,那么,上述有关“商事”的概念正被时下的另一批有心人推动着去实现改变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换言之,这些概念既被普通的人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着,在特殊的背景中,更日益被特殊的人在异化的意义上加以利用。在前一场合,人们主张设立民商审判庭或商事审判庭以取代经济审判庭,其客观后果迎合了主张经济体制的绝对自由化以及经济体制内容的全盘私有化的需要,在后一场合,人们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满足这种需要。这是社会经济生活与上层建筑理念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如果顺着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诸如唯意志主义、生命哲学和存在主义等,对其权利观、经济体制观、市场机制观等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得出相同的分析结果。此容笔者另撰文探讨。
    也许有人会提出,在坚持民商合一的前提下强调商法的重要性,并没有脱离强调民法的基础性作用的范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法的作用不矛盾。其实不然。在中国当今特殊的文化背景中,树立商法的理念之所以应当视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想悖,除了前述分析外,还因为:即使将传统上的商法纳入民法的基础性作用框架内,但人为地树立所谓商法部门,实质是否认或者缩小甚至取代经济法的作用。某些力主取消经济审判庭的人(为叙述方便,下称取消派)容不得经济审判庭存在,就是一个严重的警告。商法本身无法体现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说,在中国,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树立商法部门,设立民商审判庭或者商事庭而取代经济审判庭,其理念和客观结果都是与我们必须实行的经济体制背道而驰。
    至此,结论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虽然不少人是从纯技术和效率的角度而提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