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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5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261403141965 论文字数:19899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互联网和网络游戏的盛行催生了网络直播行业,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形成著作权相关的系统性规定,网络游戏直播作品著作权属性,归属都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作品的认定采取传统的要件分析确定网络游戏直播的内容可以成为作品。不同直播类型下作品的类型做不同认定,PGC 直播模式下,游戏直播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在 UGC 模式下,玩家贡献较小时,比能形成直播作品,原游戏的开发商是游戏的著作权人,在玩家贡献较大时,构成直播作品,此时玩家为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属于演绎作品。


第一章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属性


一、网络游戏直播相关概念

(一)网络游戏直播与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属于网络游戏比赛,它是以电子设备为依托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技术、智力等方面对抗的运动①,2003 年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网络游戏竞技为我国第九十九个体育项目,而网络游戏直播是在网络游戏盛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游戏直播是指以手机电脑等为载体,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比赛过程为素材,玩家实时展现或者主播解说自己或他人的游戏过程②,游戏玩家通过网络直播,将在网络游戏中的竞技表现进行展示,达到一定规模吸引商业赞助,从而形成如今众多直播平台竞相发展之局面。网络游戏直播根据直播媒介不同分为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鉴于目前纷争集中于网络,因此本文讨论网络媒介下的游戏直播。

网络游戏直播中,直播平台是指能够提供网络游戏直播服务的 APP 或者网站,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游戏直播的素材,对其素材实时解说并于观众进行互动,互动通常采用发送弹幕或对话框模式,和观众进行语言文字的沟通,观赏者通常有免费的道具或付费道具打赏主播。网络游戏直播分为竞技直播和主播用户自制直播,两种类型的制作过程不同,用户的独创性不同导致直播节目的权力属性不同。学者依据内容来源不同将视频分成用户生成模式(user generated content 以下简称“UGC”)和专业生成模式(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 以下简称“PGC”)③,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生成方式与网站视频制作过程高度相似,因此参考上述分类模式将游戏直播分成专业生成 PGC 模式和用户生成 UGC 模式。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与网络游戏画面

目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文献和司法实践中均有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混为一谈的情况,如冯晓青学者在其文章中所提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实质是“玩家运行游戏时的动态画面”,并非真正意义的游戏直播画面④。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画面并非相同客体,而是一种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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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直播作品认定

(一)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据和基础,法律概念上的作品没有统一标准,各文件中的表述也是不尽相同。立法文件中的作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穷尽列举作品排除不可能情形;二是通过作品概念分析定义。我国《著作权法》包括其他法律文件并没有规范的界定,《著作权法》通过穷尽列举方式规定作品类型包括文艺、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并且设定兜底性条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科学文艺等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只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我国 2014 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①第五条将智力成果修改为智力表达,对于作品定义的定义做出更明确的表达,肯定了作品的可复制性和独创性。

综上所述,无论穷尽列举方式还是定义参考方式,都肯定了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可复制性和独创性。所谓作品独创性指,创作过程中,作品应具有最低标准的独立性与创造性①。独立性是作品独创性的主要表现,要求作品的创作流程具有创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他人智力成果,创作过程也展现独立思考的方式。创造性指作品的特点或者通过独创方式而形成,创作过程中作者围绕设计理念将编排、感情、思路等融入其中,这是作品的最低限度,创作过程是事实行为,只要完成即合理的将自我感情投入,理应符合作品属性。可复制性是指,通过一定技术将作品固定在某种媒介传播与社会公众之间。《著作权法》规定了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诸多方式,作品从抽象化转化为客观具体事物以多种方式被感知,而且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再次复制表达。由此可知任何情感、艺术、思想如果仅停留于大脑中,没有传播介质,就不足以构成作品,更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送审稿》中将可复制性改称可固定性,相对于可复制而言,可固定更能符合作品性质。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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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归属


一、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PGC 直播著作权主体

PGC 直播模式以网络游戏为基础,通过网络直播将选手、主播、导演等的独创性活动剪辑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作品,参照前文论述可将这种模式下的作品视为类电影作品。《著作权法》为避免分割著作权人的权利,将著作权归于影片制作者,而词曲作者、导演、编剧、表演者享有署名权,无著作权但可以获得酬劳。由法律推知,网络游戏直播作品著作权应归于“制片人”,即赛事主办方。《送审稿》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对现有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修改,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对待著作权,有助于激励创作者的缔造热情。

《送审稿》否定了将作品著作权全盘交由制片人的规定,它规定词曲作者、编剧、导演、等均应成为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收益方面仍然是通过协议方式协商。若多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影视作品的财产性权益归属于制片人,但词曲作者、编剧、导演等仍具有署名权,仍可以获得财产性利益。与《著作权法》相比,《送审稿》使类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更加明确,否认制片人全盘的著作权,代之以各个主体的权利,并引入意思自治。

大型网络游戏直播中,除了众所周知的比赛选手、直播平台和赛事主办方主体,还有主体间的责任和性质也是需要明确的。网络游戏竞赛的主办方是游戏直播的组织者,同时也是直播投资者,它通常负责直播的组织,摄像,编剧,导演等的统筹,向观众呈现竞赛过程,扮演着影视制片人的角色①。因此,PGC 直播模式下作品著作权属于赛书举办方所有,如果选手的独创性要求已经达到标准,选手可以成为创作者。直播平台作为传播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传播过程中的直播画面都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预设并非直播平台的独创作品,甚至不受到直播平台的限制,直播平台仅仅作为传播媒介存在,因此不能理解直播平台为直播作品的主体。同时,即便直播主体可以实现对镜头的自由选择,但选择空间极小,直播进行时镜头自由选择空间和机械摄像之间几乎无差异,此时不会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直播平台作为传播媒介,通常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由游戏开发商授权独家直播或联播,简而言之,直播平台仅仅是直播媒介,不属于著作权主体,但是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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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专有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营利活动,甚至不是营利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除著作权另有规定外,都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网络游戏直播的行为到底通过哪种著作财产权保护?能否作为广播权或网络传播权?这些问题引起很大争议。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广播权

广播是利用电磁波等方式将声音画面进行传播的方式,广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性权利,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①。最初广播权来自于《伯尔尼公约》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当时并没有国际互联网,时代背景的限制,广播权并没有将网络传播包含在内,并且没有规制无线传播,而是规定了有线传播与有线转播。《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较,前者规定了更加广泛的有线广播权的范围②,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了《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广播权,并且将其限定在无线方式的初始传播,因此,《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不可适用于网络游戏直播。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如凤凰转播一案中,法院认定直播画面符合作品要求,认定擅自转播画面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并没有以侵犯广播权论处,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直播不适用广播权。

(二)网络游戏直播的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初概念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中③,强调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形式,通过将自己的作品上传于互联网服务器,公众可以反复且不定时观看,《著作权法》移植了这些规定。我们知道普通视频是“交互式”的,用户上传的视频,公众按需查看,按照需求可以快进后退等方式播放,但是网络游戏直播是“非交互式”的,主播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进入直播界面,实时播放内容,这种情形是单向度的,观众不可以按照自己喜好拖动进度条快进或后退①。网络游戏直播在互联网基础之上,与观众实时互动,以直播界面、解说、互动等形成了时下流行的网络游戏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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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15

一、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15

(一)合理使用制度概况...................................15

(二)域外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和借鉴............................16

第四章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完善建议........................24

一、立法完善....................................24

(一)明确作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