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界定作品归属...................25
第四章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
(一)明确作品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是游戏画面,二者是不同客体,认定时不能采用相同标准。我姑目前没有将二者进行区分,没有规定二者的作品类型,仅仅靠《著作权法》不能完成对直播作品的认定,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能的到有效保障。实践中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主要是解决救济问题,不能再根本上解决作品的相关问题,因此明确游戏直播的客体,确定作品属性是解决后续问题的保障。
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网络游戏画面分为静态游戏画面和动态游戏画面,静态游戏画面是没有玩家参与画面,这类作品在认定时,当作计算机软件保护,其中的绘画音乐等可以单独作为文学艺术作品来保护,而玩家参与画面就是动态画面,它就是直播画面的一部分,游戏直播画面包括动态游戏动态画面和主播解说,确定直播画面的属性问题,涉及到一个是否为作品的先决问题,这考虑到作品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前文我们已经分别分析了玩家贡献大的情况构成新作品,玩家贡献小的情况不构成新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属性保护,直播中分清了客体,作品类型在不同游戏直播类型下进行区分。大型游戏类型下的按照《送审稿》采视听作品,玩家贡献大的作品可归为演绎作品,后按照《送审稿》都归为视听作品。
将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画面分别进行定位,确认它们的作品属性,将其纳入保护范畴。目前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2014 年的《送审稿》中建议将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类型认定为“视听作品”,笔者赞同此观点。考虑到互联网问题的复杂多变,《送审稿》将条文原本可复制性要件修改为可固定性,这样的修改更加符合网络创作作品的特征,类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这就刚给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为视听作品以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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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和网络游戏的盛行催生了网络直播行业,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形成著作权相关的系统性规定,网络游戏直播作品著作权属性,归属都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作品的认定采取传统的要件分析确定网络游戏直播的内容可以成为作品。不同直播类型下作品的类型做不同认定,PGC 直播模式下,游戏直播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在 UGC 模式下,玩家贡献较小时,比能形成直播作品,原游戏的开发商是游戏的著作权人,在玩家贡献较大时,构成直播作品,此时玩家为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对于合理使用做了分析,认为我国是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并说明了可适用原因,侵权问题也需要分情况讨论,主播侵权多为直接侵权,此时签约主播侵权,由直播平台对外承担责任,普通玩家侵权可按照避风港原则进行责任分配,直播平台中自己作为用户侵权的行为较少,出现时平台承担责任,间接侵权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目前《著作权法》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问题,《送审稿》中部分修订顺应时代发展,为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加快此方面的立法,最后对于解决问题提出了完善办法,以期网络直播领域著作权问题的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