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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清江基层司法状况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4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212191921443379 论文字数:23000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1章 导言


   本文以江西省档案馆和樟树市档案馆所藏的1946 —1947年清江县司法档案为主要资料,通过对案件中各种人物,事件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关系和互动进行考察,以期从法律社会史角度综合考察这个时期清江基层司法状况。司法诉讼档案既然有如此重要的内在张力,那么黄宗智的研究在方法上自然不同于传统教科书式的研究,而是更吻合与瞿同祖先生创的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黄宗智的最终目标是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总体研究,虽然并没有超越瞿同祖先生所开创的法律社会史研究的整体框架,但是就长期以来仅仅注重法律制度本身的法律史研究路径而言,无论在理论还是方法上都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有关于南京政府后期司法状况的论著。张仁善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为个案的分析》。

  作者对于民国后期(1946—1949年)的司法混乱与腐败的现象做了深入的分析,揭示了民国后期社会乱象的根源——司法腐败来源于不良政治,.而司法腐败又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司法腐败又引起民众法律信仰危机,致使社会秩序难以维系,民心丧失殆尽,加速了政治失控,进而导致社会失控。当然,作为一名法学领域内的学者,作者的目的还不仅仅在于重建这段历史,其还尝试反思司法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土壤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未有很深刻反思,并对本文的选题依据与资料来源作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清江县司法处的概貌,内部人员,经费收支状况,案件的数量加以介绍。第三部分则对诉讼判决档案中的某几类案件进行分析,着重考察法官对于法条的运用,以及量刑时的逻辑。第四部分将对于民众的法律意识、习惯与法律之间的碰撞作一个深入探讨,以期对司法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第五部分为结论,对于本文的学术价值及今后的努力方向进行了展望。


第2章 清江县司法处的设立及其司法实践概况
   清江县司法处座落在江西省樟树市的老城区的中心,它的旁边就是警察局,而与当时的县府仅仅才距离100米不到,可见当时的政府机构都是相对集中的。如今,这里已经变成樟树市的一个派出法庭的所在地,由于这里的机构职能一直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很多地方还是保留着当年的布局,仅仅是外观上作了一些装修。一个法庭最关键最核心的能动因素还是在于人,清江县司法处的司法实践,很大程度上受着司法官的制约。.根据《清江县志》记载:民国26年,清江县司法处成立,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会计室和看守所。全处21人:主任审判官1人,审判官3人,书记官4人,检验员1人,法警6人,录士 4人,庭丁 2人。

   另据1947年宜春地院的记录,清江县司法处的员额分别为:主任审判官1人,审判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执达员2人,录事5人,法警6人,庭丁 1人,公丁 1人,总共23人。①从上述两份材料来看,审判官的数量和书记员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审判官和书记员的比例是1: 1。不过这里值得讨论的是法官的人数:在《清江县志》中的人数是4名,而在宜春地院的记录中的记载却是3名。人数的多少会直接决定了每个法官所要承担的案件数,而这是我们分析司法处诉讼效率的前提。笔者通过查阅法院的人事调动记录,发现在这一段时期法院的确总共出现过4名法官,但是这四名法官并非是同时都在职位:朱希文1945年2月到职;舒政峰民国1945年11月到职;尹志恢民国1946年10月到职,离职于民国1947年5月;刘藥赐1947年5月到职。从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尹法官和刘法官并.没有在司法处共同共过事。换言之,清江司法处的审判官编制只有3名。


    2.1 司法处概貌
    民国时期基层司法经常被话病的一个地方就是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很高。《清江县志》对于这一情况也有相关的描述:民国36年《江西高级法院工作报告》:“江西法界少数不法之徒厕身其中,化名诬告者习相成风,撤销推事、检察官、主任审判官、看守、书记员、执达员16人之多。”本县主任审判官刘金麟舞弊停职,看守所长刘子炎因案革职。当时诉讼费用昂贵,诉讼者必经地方士绅转“笔刀仔”(土律师)具写状纸……平民无力缴费,告状无门,有冤无处申。受理和结案甚少。刑事审结案件:民国29年31件,30年37件,31年28件,32年23件,33年41件,34年33件,35年21件,36年24件,37年10件。民国时期,民事纠纷迭起,但是受案很少,而且久拖不决。审结案件:29年7件,30年16件,31年5件,32年5件,33年6件,34年3件,35年5件,36年15件。

  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1946年刑事判决的案件是21件,民事5件,1947年刑事24件,民事15件。按照这个数量计算的话,1946年平均每个法官一年断案8件,1947年则是13件一一客观的讲,这个数字真的并不是很尚0但是在江西省档案馆的相关资料中笔者发现记录的情况与上面所讲的有很大的出入。在一份1946年上半年的民刑事统计中,受理的民事案件为23件,已经裁决的则是21件;而刑事案件1946上半年的裁决则是34件。(1947年的档案馆中并没有收录)那么上述两者的真实性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呢?由于材料所限笔者并没有找到全年的民刑事记录,上述的统计也仅仅是半年的,但是通过另外的司法收入中有关于具体每个案件收费的情况或许能够从第三方的角度帮我们客观的看待上述两个材料:

 

 

 

由于材料的限制,笔者只能找到1945年全年和1946年上半年的记录。1945年全年所裁判的民事案件数量为50件,而1946年上半年为32件。从数量上来看,后者刚好差不多是前者的一半,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判决数量全年应该在大致在50件左右。①而刑事案件是不收取裁判费用的,所以我们很难从上表中看出每个月到底有多少刑事案件被审结。不过从绪状的数量上看,该月刑事的数量要占到了 58件,而民事只有12件,也就是说司法处受理的案件多数是以刑事为主。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知,民事每年的裁判数量是在50件,而刑事上半年的审结案件是34件,因此笔者推测刑事全年的审结数应该在60件左右。综合上面的统计来看,1946年全年司法处所审结的案子为110件,每个法官全年大约断案为36件左右。这个数量虽然说并不算很高,但是相对县志上讲的还是要好多了。那么为什么我们总会认为民国时期诉讼效率低下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少会去留意民众每个月到底有多少人会去告状。因此笔者将1946年上半年司法收入中民众起诉的数量做了一个统计,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在1946年上半年民事诉状就有94份,而刑事诉状更是达到了330份;而通过我们之前的统计,1946年上半年民事审结的案件为21件,刑事为34件一一这也就意味着:民事结案率为22%,而刑事只有10%,这显然是一个很低的诉讼效率。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要比刑事结案率高,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刑事案件要远远多于民事案件,从诉状的数量就可以看出(3:1)。2.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时间较长,需要更为谨慎的对待。3.民事案件有习惯法等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而刑事案件这种调解的难度会大很多。


    2.2 受案数量 .............................................................................13-18
    2.3 司法经费与收支 .............................................................................18-22
第3章 以司法处为视角............................................................................. 22-41
    3.1 赌博 .............................................................................22-24
    3.2 烟毒 .............................................................................24-26
    3.3 盗窃 .............................................................................26-34
    3.4 公务案件 .............................................................................34-41
第4章 民众的诉讼观............................................................................. 41-53
    4.1 法律与习惯 .............................................................................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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