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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经济工作人员的活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7122115127632 论文字数:71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象自然人那样承担一定的职务、享有一定的职权,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关键词】社会组织;犯罪主体;大会常委
按照刑法总则第8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作的解释,帮写论文分析凡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本不存在所谓“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补充规定》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单列为职务犯罪主体之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分成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国家机关、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仍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一部分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既然如此,也就不能把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范围内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划到“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中去。“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呢?笔者认为,帮写论文分析主要是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刑法第155条第3款所指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长期委托的以工代干、代理会计、出纳;短期或临时的季节性收购员、记帐员等。这类人员原来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无权从事公务,只是后来由于公务需要才被委托代为从事某种公务活动。
他们所从事的是具体事务、工作的机关,以及所处的法律地位,同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并无差别,并且同样要严格依法执行公务。之所以把他们单列出来.主要是由于他们取得身份的根据与上述两类人员不同。
特殊职务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帮写论文分析而且必须具有某种特定公务人员的身份。无此特定身份,则不能构成某种特殊职务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按照刑法第84条的解释,“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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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3]明军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减少税收300亿[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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