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延生及其特征
【摘 要】法律论文帮写《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延生及其特征》由论文帮写代发中心整理提供,帮写论文就妨害司法活动罪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关键词】司法
妨害司法活动这一类犯罪的共同之处在于,其行为都破坏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妨害司法运作。鉴此,近几年有学者提出增设妨害司法活动罪专章的建议。论文帮写试图对妨害司法活动罪的概念、特征、类型、立法模式比较、处罚等问题,作一较为系统的研讨。
一、妨害司法活动罪的概念所谓妨害司法活动罪,是指行为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例来看,对妨害司法活动这类犯罪的规定在名称上不尽相同。论文帮写分析如蒙古刑法典第8章为妨害审判罪,前苏俄利法典第8章为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加拿大刑法典第3章为关于司法行政之犯罪,罗马尼亚刑法典第6编第2章为妨碍司法管理罪,意大利刑法典第3章为对司法之犯罪。
我们经过比较认为,如以妨害审判罪作类罪名,其内涵与外延过小,不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以伪证罪而言,既可能在审判中又可能在侦查中故意做虚假证明,不仅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侦查权的侵犯,故不宜对这类犯罪冠以妨害审判活动罪的名称。
而妨害司法管理、司法行政的概念又过于宽泛,如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也属于司法管理、司法行政范畴。因此,论文帮写中我们主张以妨害司法活动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名称。这里的司法活动,应明确为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中的司法行为。
二、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特征
1。妨害司法活动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活功句正常秩序,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法治的、良性有序的状态,司法活动必须在两个方面得以保障:一是依法运作,否则,即使立法再多也只能是徒有其名,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活动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基本条件;二是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即任何团体或个人对司法活动不得有意作错误诱导、设立障碍以及非法干涉。帮写论文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一个因家法治化的标尺。
这样,势必将妨害其他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排除在妨害司法活动罪之外,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认为不应将妨害司法活动罪中的司法活动仅限于刑事司法活动,而忽视国家司法权的整体权威性。妨害司法活动这一类犯罪中,有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如脱逃罪、窝藏罪,有些犯罪则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非法管制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就不仅侵犯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侵犯人权。
2。在客观方面此类罪表现为妨害各种司法活动的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首先,制造、酿成冤假错案往往始于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论文帮写诬告陷害罪是意图置无辜者身陷图圈,而编造他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刑讯逼供则是更直截了当地对他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往往屈打成招。
其次,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可能因其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构成伪证罪。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追诉无辜或放纵罪犯,或者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某类严重的犯罪分子,则构成询私枉法罪。论文帮写再次,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可能因拒不执行巳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
参考文献
[1]见:《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让,1989年版,761页。
[2]参见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卜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487一5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