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写论文:新颁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犯罪的改良
【摘 要】根据《红十字会法》第12条第1项和第14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职责或者妨害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人员、物质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权利的,才负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犯罪
一、 扩大了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83条的解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论文帮写《严惩决定》和《代表法》则将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分别扩大到对几种严重经济犯罪进行揭发检举作证的人员和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人民代表。这里的“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和“人民代表”,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由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
二、 扩大了犯罪方法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暴力或威胁方法是妨害公务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一般的采用纠缠、吵闹、谩骂、不服从处理等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述《严惩决定》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实施阻挠、威胁的,即按妨害公务罪处理。毕业论文这表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不再限于暴力和威胁,还可以包括其他“阻挠”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对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方法表述为“暴力、威胁等方法”,更是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犯罪方法的内容。
三、 改变了犯罪的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只能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时,如果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前或以后,行为人对之进行暴力或威胁性侵害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论文帮写但从《严惩决定》第l条第4款规定的精神分析,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实施阻挠、威胁的时间既可以是在对方正在执行或者揭发检举作证之时,也可以是在之前或之后。《红十字会法》第15条则限定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不是在这一特定时间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上述“阻挠”方法应如何理解?法条中的“等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迄今为止尚未见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事实来看,可以理解为包括侮辱、诽谤等手段在内的方法。这样理解也有外国的立法例可资借鉴,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41条规定:“凡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当面妨害其名誉或尊严者,处6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