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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态移民的社会网络关系重构研究——以贵州省 H 移民点为例

日期:2018年01月26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2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512271126233063 论文字数:28347 所属栏目:城市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历史上的移民现象有很多,如为了生存而“逐水草而居”的移民现象或为逃避战乱而进行的移民活动等。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由于修建水利水电等工程的需要进行了多次大型的工程移民,如“三峡移民”等。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保护环境而进行的移民活动逐渐增多,被称为“生态移民”。中国最早的生态移民是“宁夏吊庄移民”,之后的生态移民也多集中在西北地区,但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进行,西南地区的生态移民也受到了更多的重视。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长江和珠江上游,生态地位重要,但与此同时,贵州的发展相比于其他省区,呈现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贫困问题突出的特点。为了改善贵州的生态问题和贫困问题,贵州省从 2001 年开始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到 2010 年的十年间,共投入资金 24.2 亿,迁移人口达到 38.27 万。但按照 2300 元的扶贫标准,全省还有 1149 万贫困人口,其中 85%以上分布在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因此,贵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 2012 年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并制定了《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 年)》,决定从 2012 年 6 月起,拟筹资 1600 亿元,建成 1041 个集中安置点,对全省 47.7 万户 204.3 万人实施搬迁,移民总人数将超过三峡工程。

笔者在参与导师有关西南地区生态移民社会适应的课题时走访了贵州的多个生态移民地,发现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将使移民离开原本生活的地方,搬到离原住地或远或近的新环境中,他们的社会网络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而社会网络是人们获取各种社会资本,得到社会支持,重新开始新生活的重要保障。2因此,本人萌生了对生态移民的社会网络关系进行研究的想法。同时,贵州还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有世居少数民族 17 个,占全省人口的 39.7%。少数民族大量分布在生态条件相对恶劣的地区,使得少数民族占了要进行生态移民的相当大一部分。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文化,这使他们在移民过程中将面临比汉族更加复杂的情景。目前,基于社会网络视角对少数民族生态移民进行的研究并不多。因此,本人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的建议,希望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生态移民的实地调查,了解贵州少数民族生态移民社会网络的演变和重构过程,以及这种变化对移民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索促进少数民族生态移民社会网络关系的重构,改善移民的社会网络关系的具体方法途径,以更好的推进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提高移民的生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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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研究回顾
(一)有关生态移民的研究
1.国外研究
“生态移民”最早被称为“环境难民”,20 世纪 70 年代由莱斯特首次提出。3国外关于生态移民的研究集中于它的定义与分类、移民的起因与驱动力、移民与环境的关系以及移民数量的预测与分析上。4虽然由于对生态移民定义的认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难以对移民数量做出普遍认可的预测,但是由于它对评估生态移民的影响及辅助政府决策等方面至关重要而一直受到重视。5目前,由于全球气候的恶化使得全球性生态移民的数量预测得到了众多国际组织的关注,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2.国内研究
我国的生态移民运动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宁夏吊庄移民,但在 1993 年“生态移民”这一概念才首次被任耀武等正式提出6。随着生态移民在全国范围的快速铺开,生态移民也引起了众多学科的共同关注,比如社会学、民族学、经济学、法学及政治学等。其中,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移民的定义及分类。目前,学术界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但无论是哪一种定义,都不可否认这种移民活动与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为了人的发展,将生活在环境不利于人类发展地方的人进行迁移;要么是为了环境,将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化地区或重要生态保护区的人口进行迁移;也有的是为了兼顾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而进行的迁移活动。包智明于2006 年发表的《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分类及若干问题》中提出的观点是目前学界接受度比较高的一种定义。他认为“生态移民指的是因为环境恶化或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发生的迁移活动,以及由此或从而产生的迁移人口。”7可以看出,生态移民这一概念包含着生态移民过程和移民本身两层含义。同时,他还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移民分为了四大类:一是按是否有政府主导,分为自发性生态移民与政府主导生态移民;二是根据移民是否对迁移有决定权,分为自愿生态移民和非自愿生态移民;三是根据迁移的社区整体性,分为整体性迁移生态移民与部分性迁移生态移民;四是根据迁移后的主导产业,分为牧转农业型、舍饲养畜型、非农牧业型和产业无变化型等。8这些分类方式对学者进行生态移民分析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移民在迁移过程中是否自愿、是否为整体搬迁以及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移民在安置地的适应将产生重大影响。

(2)生态移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对于是否需要进行生态移民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出于生态环境和人的发展考虑,很有进行的必要。如王培先在 2000 发表的《小城镇建设与西部发展》中提出,生态移民的实施有利于缓解西部生态环境的压力,实现当地人口、资源、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葛根高娃和乌云巴图在 2003 年发表了《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的概念、问题和对策》一文,他们指出,生态移民工程的成功实施,将“加速牧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其生态意义是积极而长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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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H 移民点概况和调查情况


一、H 移民点概况
(一)社会与自然经济条件
虽然 H 移民点所在地的整体自然和经济条件较好,但是该镇的 MA、LS、BD、YJ 等村寨的自然情况却相对较差,存在着山体滑坡、沙地、农民没有田土的情况,农民要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农业经济非常困难,使得这些地区很多人不得不外出务工。因此,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开始后,这些村寨首先被列为了移民村寨。
(二)政策制度条件
1.移民选择
H 移民点在移民对象的选取上,严格遵循了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点”上选取移民的要求,并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了移民的选择。具体步骤是:1、农户自愿申请;2、乡村审查;3、县级扶贫生态移民办审核;4、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备案;5、乡镇组织群众填写《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审批表》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公示。
2.制度保障

在确定为生态移民后,移民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多种支持。首先是资金及政策扶持。在 H 移民点,移民每人可获得各级政府提供的补助资金一万两千元,并在政府征收的土地上按政府的规划统一建房。对于经济条件较困难的移民,政府为其协调 3-5 万元的小额贷款,五年内由政府贴息。移民搬迁后可以自愿选择户籍性质,对于保留农村户籍的移民,其在农村的土地及房屋以及各种惠农政策仍然享受。对于移民的就业问题,政府积极拓宽移民的就业途径,一方面,积极向上争取和购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另一方面,对 40 岁以下的移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同时,对于创办微小型企业的,给予省里的“3 个 15 万”政策支持。在安置方式上,H 移民点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并在集中安置区实施“五个一”,即:每户一保障、一套房子、一个经营铺面或摊位、一个公益性岗位、一个孩子能免费就读职业技术院校的措施,以保障移民在迁出去后能够“留得住、能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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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情况介绍
(一)总体情况
H 移民点自 2012 年起,对生活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的 YJ、MA、LS、QS、BD 等村寨的 150 户 750 人实施了生态移民搬迁。据松桃苗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工作办公室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松桃苗族自治县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建设情况汇报》了解到,目前,于 2012 年开始实施的 150户生态移民搬迁入住的已有78户。本次调研原本计划对78户移民全部进行调研,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移民因为各种原因不在家、民族为汉族、年龄过小等多种无法或不适合进行调研的情况,以致调查的有效问卷只有 30 份。为了在宏观上把握 H 移民点的生态移民概况,笔者对各级政府主管生态移民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进行了访谈,之后也对移民进行了访谈,以弥补问卷不足的情况。本次调研访谈政府官员及居民共计 15 人,其中,铜仁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 人,松桃县生态移民办公室 1 人,H 点政府工作人员 2 人,移民 11 人。移民的访谈特征,从性别看,男性 9 人,女性 2 人;从年龄看,中青年 10 人,老年人 1 名;从民族上看,苗族 8 人,侗族 2 人,土家族 1 人。
(二)问卷样本特征
1.性别

如表 2.1 所示,本次调查研究的样本是 30 人。其中,男性 24 人,占样本总量的 80%;女性 6 人,占样本总量的 20%。由于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一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网络关系往往是共享的,同时,男性又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在入户后,多选择家庭的男主人来进行问卷调查,而男主人不在家的则选择女主人。

2.民族
本课题以少数民族移民为调查对象,H 移民点的人口中少数民族占 55%。由于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所有移民的民族成分进行相关统计,因而难以获得详细情况。在调研的过程中,对于汉族的户主,本人在调查时选择放弃,但仍找到了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尤以苗族居多。调查样本中,如表 2.2 所示,苗族 25 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 83.3%;土家族 2 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