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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硕士论文---探讨农民工行为失范的法社会学解释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2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9231757102509 论文字数:4729 所属栏目:城市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在转型期,中国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推进了中国乡村“城镇化”以及城镇“城市化”的步伐。在城市化、生存压力和城市生活机会的驱动下,大量农民开始涌入各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由于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趋向差异性小,导致就业机会相对短缺,竞争压力激烈,生活环境恶劣,其结果是,进入城市的农民并没有因为地域的流转而发生经济意义上的改变,大批的农民在缺乏工作机会,或从事着低报酬高强度劳动,缺乏法律保障,缺乏城市生活保障和没有“城市名片”状况下,沦为城市的新贫困群体和新的弱势群体。生活境遇的剧烈变化、巨大的心理落差和城乡的文化差异,导致一部分农民工选择了与社会断裂的行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并借以获取生存的资源,农民工的行为失范由是产生并进一步扩展开来。这一系列问题,是我们在考虑“三农问题”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 农民工的行为失范
行为失范,或称之为失范行为指的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和行动”[1](P11-12)。行为失范按照其偏离法律规约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序,可以分为一般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一般越轨行为如:打架、偷工减料、短斤少两、随地吐痰、助人行为缺乏、做出偏离常态的举动(如穿着奇异、招摇过市、骂骂咧咧)等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偷窃、抢劫、打架斗殴、绑架勒索、卖淫嫖娼、非法传销、团伙犯罪、贩毒吸毒等等。
在城市生活中,城市农民工游民化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暴力型或类暴力型。如:流氓、诈骗、讹诈、殴斗、偷盗、抢劫等等;第二,四处乞讨类。如:江湖卖艺、托辞乞讨、利用自身残疾或制造各种凄惨景象乞讨、死缠烂打硬乞强讨等;第三, 沦为性服务者,严重者如娼妓等;第四,巧舌如簧做术士(如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2]。近几年来,农民工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违法和犯罪性的越轨行为,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因素之一或者是第一位的不安全因子。城市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占居各个城市不同人员犯罪率的首位(见下表)。部分省市的农民工的犯罪率不仅体现在绝对数量上的惊人,而且体现在犯罪率增长速度和犯罪类型的变动程度上的惊人。比如,广东1999年因扒窃被抓获的外来人员,比1997年增加了61%;在甘肃省全部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1997年农民占58.4%,1998年占68.97%,2000年为66.14%。  


二、 农民工行为失范的法社会学解释
对于农民工的失范行为这一社会问题,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从宏观上看,许多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产业的结构性调整、社会结构的缺失、农村经济发展的失衡、社会价值的失范、城乡文化的差距等是导致农民工城市化流动,并促成其城市生存行为失范的主要因素。
从微观上看,农民工自身城市生存能力不足、获取城市工作机会的资源不足、城市致富的高期望动机与艰难生存境遇的对比产生的落差感、农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相对剥夺感、农民工群体中违法敛财行为产生的模仿效应、城市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或严重不足,等等,是促成城市农民工行为失范率攀升的中观和微观乃至现实性因素。从法社会学视角来看,农民工的失范行为不应笼统的归纳为对社会有危害或者构成对社会的犯罪,社会相当性行为理论为此提供了很好的解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不充分、法律教化的不当,为农民工失范行为发生预设了不良的法律环境。
(一) 社会相当性行为与农民工的失范行为
依据威尔•兹尔《刑法体系研究》一书的观点:“社会共同生活系在一定范围内不断地限制行动自由而成立”,但是“如法律对所有法益侵害都认为客观的违法,而加以禁止,则全部社会生活都不能不立刻停止,仅留下只允许观览的博物馆的世界”,所以,不应当对一切法益侵害的行为都加以制止。也就是说,尽管只有对行动自由加以限制才能形成社会共同生活,而缘于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动的而非静态的特征,为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就应当在历史所形成的国民共同秩序内,将具有机能作用的行为排除于不法概念之外,并将这种不脱离社会生活的常规行为,称为社会相当行为( Social AdaquanzBehavior)[3](P183)。换言之,行为若合于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使存在法益侵害,也不应在法律禁止之列。而对于犯罪的界定,则应当在充满生机的社会生活中全面权衡,慎重对待。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总是发生某种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行为,既系无以避免,如属社会相当行为,仍不是违法。现实社会中法律所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并不能概括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3](P183-187),也就是说,生活中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表面看来非正当的、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缘于此事由而产生的行为,从当时来看具有法益侵害性和不受社会认可性,但从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来看,它们可能是历史性的,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机能性,因而要重新加以评价和引导。
社会转型期,农民工大规模的涌向城市,抱着发财致富梦想的农民承付着“脸面”的负担,不甘心理想的破灭,因而滞留于城市或者由此城市流动到彼城市。如果城市拥有足够的能够容纳农民工自身生存技能的工作机会,那么,农民工将做出符合常态范式的行为,即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所认可的社会相当性行为。然而,生存需要经济来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自身人口就业压力的增长,以及农民工低技能的同质性群体数量太大,使得城市不可能提供足够多的相应的就业机会和足够强有力的经济支撑。现实生活中,那种与农民工身份相称的,满足生存经济的社会相当性行为不足,导致农民工被动选择了社会的越轨行为,来达到个体生存这一最低级的目的。
更有甚者,这些失范行为已经使农民工发生了职业转移,因为在这些失范行为当中,相当一部分行为具有非主流的职业性特征,比如,卜卦、卖艺求财、乞讨等等。安徽某县出现的职业乞讨乡镇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这些行为虽然是时下社会所不认同的行为,但对于社会转型所要求的社会结构和技能的组织性改进、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延伸、个体对未来正当职业机会之期待等等,均属于有社会相当性特质。某些失范行为比如卜算、异性正当服务等等,只要控制在一定程度范围之内,加以引导型控制,则能够使其社会溢出的负效应达到最小化。若以现有法律条文来解决这些社会生活中看似简单的失范行为,将必然出现刑法上超法规的犯罪阻却现象[4](P252)。
为数不少的农民工在城市谋到一份工作,然而,处于资本积累阶段的企业主和怀有严重社会歧视的雇主,对农民工高强度的劳动压榨以及克扣他们用心血换来的微薄报酬,把农民工的生活逼入非反抗无以平衡,非抗争无以争得利益的境地,因此,许多农民工选择了或者被人利用选择了以“自我救济”式的违法甚至犯罪方式,解决自己与雇主的利益冲突或矛盾纠纷的道路。这种“自我救济”式违法行为或犯罪多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或作坊,多因雇主长期拖欠或克扣报酬或其他侵权而发生。国家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尚不充分(近来,国务院颁布的不准扣发外来务工人员报酬的条例和城市最低报酬保障的条例可以视为这种法律、法规缺少的弥补),而保证农民工有限的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更不容乐观,那么,农民工不得已只能以越轨行为来达成正当目的,尽管这种行为已构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
总之,对农民工失范行为乃至犯罪之判定不可以以现有法律条文千篇一律贴标签,而应在动机、正当事由、行为对象、作用范围、影响力、法益侵害程度等各方面全方位考量,仔细研读,慎重判定。
(二) 法律调控不力加剧农民工失范行为的发生
农民工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固然与社会学理论所界说的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但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缺乏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法律教化的不足和法律调控的不和谐性等尤其是法律调控的不力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也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力、执法手段疲软、社会保障不足是一大原因。尽管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使这一局面有了较大的改观,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了《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明确肯定,在有的城市里,还开始为外来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却没有任何改变,而且在短时间内也不可能有改变的迹象。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如何安排,对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影响极大。城市外来民工实际上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是临时工,说解雇就解雇,即使签了合同也无济于事。目前,各类新闻媒体所披露的城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譬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合同上订有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解雇相威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费,超负荷加班不付加班费,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报酬,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拒绝为受伤民工支付医疗费及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民工,等等,不一而足。出于特定目的,除了把农民工长期排斥在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也时常成批地清退外来民工,在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了行业用工限制性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当失业增多而失业者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增多,抢夺、抢劫的增多最为明显。
其次,农民工法制教化的边缘状态和法律调控的不和谐性,是重要因素。我国法治的现实是:在一个农民占人口70%的农业大国,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一直备受忽略、一直处于半边缘状态的却恰恰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一直是被忽略的弱势群体。相当多的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常识缺乏,对事关自身劳动安全和合法利益之获得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明白。他们在由乡村流动到城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