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主体...........................14
1.人工智能的编程者........................14
2.人工智能的使用者.......................15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设计
(一)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特殊的作品
人工智能创作物与普通作品相比较来说,二者除了在创作主体方面、创作效率和作品的形成方式不同外,就其外观而言,人工智能创作出的小说、音乐、绘画等,对于受众来说,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并无差异,因此,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类别时,仍可以通过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等方式进行归类。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方面,与普通作品相比仍存在特殊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确定的,其背后的权利人可能涉及到人工智能的编程者、使用者以及所有者(投资人)。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权利内容也是有限的,一些涉及到人格精神的人身权是无法享有的,财产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其著作权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享有。而普通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当然的归于作者,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完全享有不受限制,著作权也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对职务作品、汇编作品等特殊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特殊作品,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含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且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的 15 年,最后明确相关的权利人和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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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著作权保护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指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33。因此,为鼓励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保护期限,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一般作品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 50 年。人工智能创作相较于人类创作而言,有着效率高等特点。由于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很多的脑力劳动,为了保护其智力成果,故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作者权利 50 年以上的保护期。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在创作上具备极大的优势,可以在短时间内创作出海量的作品,若与人类创作有着相同期限的保护期,则会有大量的作品充斥在市场上,扰乱市场的秩序,造成作品膨胀,这并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故应当对保护期做出相应限制,自登记之日起,以 15 年为宜。保护期过后,人工智能创作物便可进入公共领域中,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使用,使更多的公众可以获得因人工智能发展而带来的收益。
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但在面对人工智能可能对我国著作权法造成的改变和冲击,我们对此不应持有回避的态度,而是应该迎难而上,学界也为此在进行激烈的探讨,由此可见,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地位指日可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会更多的应用到文学艺术领域当中。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作品属性,也未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责任分配等问题,这都是因为与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悖,基于此,我们更不应一味的坚持传统著作权法,应当根据时代,科技的发展,适当的做出改变,以应对科技进步对法律带来的制度挑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