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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思想控制与权利保护——中国版权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章一个概念的诠释
一
“沿着早期的类版权法制度到现在的版权法形式来追循其不断发展的轨迹是相当有吸引力的。透过时间的迷雾,我们就会发现,人类文化形式多样,人类文化一直就在不断地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共同繁荣,任何令其沿着直线发展的企图都是武断的。然而,在已经出现的各种文化形式中,通过一个口头和读写文化之间的显著差别来确定一些临时的秩序仍然是可能的。”据考古学家考证,几十万年前,我们的始祖便在移居生活中逐渐建立起相互传播的最初形态。爪哇猿人及其他的化石原人的颅骨,明示其脑中的语言中心已经发达,据此,人类学家推测史前的原人都是会说话的。事实上,有文化的地方无不有语言,因为正是语言型构了一个民族乃至一种文化的主要特色。从根本上讲,语言是一种最具有渗透力和控制力的社会现象,它在传统的传递、文化的延续和社会整合诸方面都具有首位性的重要作用。正如论者所言,“以最精细微妙的方式向人们施加力量并且最不容人们抗拒的一种社会现象是语言。这套与特定的思想内容相关联的符号系统有武断的性质,你要用它,就得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条件。……获得某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接受某一套概念和价值。在成长中的儿童缓慢而痛苦地适应社会成规的同时,他的祖先积累了数千年而逐渐形成的所有思想、理想和成见也都铭刻在他的脑子里了。”文化哲学家卡西尔将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正是强调人生活在一个由语言形式、艺术想象、神话符号和宗教仪式构成的意义之网中。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语言在共时性的层面上构成了一个文化式样的语言观,对于一个民族的历时性而言也具一定的意义,我们难道不能从语言的演变中看出一个文化传统的变迁么。职是之故,我们从语言的传媒功能的演进中便可探寻出与之相应的包括法现象在内的文化轨迹来。也就是在这里,我们在远古文化中寻求现代版权制度的对应物,这不单是因为在文化人类学者看来,语言即是文字,文字无非是写下的语言,其发生为语言发展的最后一段,是它建构了现代版权法保护客体的主要内容—口头一文字作品;而且还在于,经由语言而形成的知识成果不仅绣出了一个民族文化的特质,同时它还维护着一个社群内部的秩序。那一个个的传说不正是沉淀了一个社群内部成员的认同么?
二
在图书专营制度传至英国之前,这种特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某个个别的文本所授予的特权,另一种是针对行会(同业公会)个别成员之请求所授予的特权,后来又增加了针对某一特殊类型的书籍如学校用书、用希腊语写成的图书而授予的特权。这三种类型的特权授予在英格兰都有所体现,直至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版权观念。
在英格兰,王室授予图书专营之特权始于1504年。是年,亨利七世任命威廉·福克斯(willialnFacques)为皇家印刷商,授予其负责制作公告宣言书、成文法及皇家发布的其他文件的专有权。之后,这种特权的范围逐渐扩大至圣经和其他服务类书籍。事实上,这一授权给印刷商带来的是一种在业界内的优势,显然,这逐渐引起了非议。1553年,玛丽一世撤销了授予皇室印刷商印制普通法书籍的权利,而将之授予图书业的主要成员、作为法律书籍出版商颇负盛名的理查德·塔特尔(RichardTOttel)。这前后两个授权明显的不同在于:其一,皇室授权塔特尔印制普通法书籍的专有特权,同时它也明确地禁止别人如是做;其二,特权范围有了明确的扩张,它不仅授权那些既有的普通法书籍,同时这些权力也及于那些未来写就的书籍。〔切到十六世纪七十年代,特权的范围具有了一个广阔的领域,它涉及到初级课本、祈祷之书、学校用书、服务用书、历书、预言之书、圣经、入门课本,圣歌等。有人认为这些特权与1504年女王授予福克斯的特权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这种特权授予他人印制由第三人或者书业行会成员撰写的书籍以绝对的权利,而不考虑作者是否希望授予这种特权。阅获得特权的另一种方式是基于个人的申请,由皇家通过专利证书(L七ttserPatent)的方式授予其特权。这种特权最早出现于1563年。在这一年,汤姆斯·库柏(T五O1力ascooper)请求皇室授予其对某一词典修订版的专有权利,皇家经过衡量同意给予其12年的专有权利,并且规定,在这几年中,只有他自己或者经其明确授权的人方能印制该词典。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印制图书的专有权利,其法律基础在当时的英伦人看来都是皇家特权的行使。之后,皇室又授予了一些作者对其书籍译本的特权。
第二章郑和一李约瑟之迷——帝制中国没有产生版权法的原因
尽管宋代以来制止图书盗印的帝国地方檄文及判例证伪了中国古代没有版权这一论辩,但却不能否认中国版权法的舶来性质。无论是对晚清帝国以来的社会变迁坚持一种“冲击一回应”的立场,还是“传统,近代”抑或“帝国主义”的观点,我们却不能不承认包括版权法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最早立法是在英美日等国列强的敦促下完成的。既然“那些被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作是产生了18世纪英国工业的所有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几乎都已存在了”,按照经典作家的经济决定理论,为什么中国没有率先制定出知识产权法?即进而,在中国的首次版权法中,西方列强的压力是否是一种外在的决定性因素?
一
西方文明的形成却沿袭了另一种模式,在那里,社会的流动与混杂日益普遍,社会构成愈益复杂,旧的氏族组织几乎完全失去了旧有的社会职能。于是,依照地域原则实施统治的国家便起而代之。对于法律人而言,象古希腊、罗马这样的西方文明在向国家的迈进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有学者通过爬梳得出结论,认为古罗马的法律本身便是缓和社会冲突、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表现。这说明,法律是凌驾于社会关系之上的力量,它不但被用来分配和确定权利、义务,而且被当作权利的保障,它对立法者与守法者或者说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视同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统治者的治理术才能为被统治者所认可。显然,在这里,与其说法是统治者的治理手段本身,毋宁说它是统治者治理术合法性的保障。与此相反,由于华夏文明的出现并不是由于技术革命引起的人与自然关系突破的结果,它倒是导源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这样的结果便是:这个按照变化了的人际关系而非地域原则实行统治的国家必然要求保持一个可能不稳定的系统的稳定,不得不求诸一个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宗法制国家。这种宗法制国家通过在战争中强化的权力与族长传统相结合,构成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文明的奇特的国家形态。其结果是这种宗法制国家结合了之后的儒家学说,形成了中华帝国的伦理社会色彩。因之,二、三千年来,在中国只知有君臣官民彼此间的伦理义务,而不认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团体关系。因此,在中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分别,更无刑法民法的分野。导源于人际关系变化的华夏文明的另一个伴生物是青铜器的政治色彩,而非技术特征。一方面,青铜器更多地用于战事,而非生产领域,其结果是通过征服加深了社会关系的不平等,由此产生了财富的集中,近而推进了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中国,青铜器生产的开始表示具有能够获取与补充所需的强制劳动力的蓄水库的组织和力量的社会秩序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取得了武力的独占。有人认为,这种武力”即是法。与西方法律传统法与权利相通不同,在古代中国,刑、“合法的兵、是一致的。无论是对外的征伐,还是对内的统治,刑/法都是一种治理术。法倒青铜器用于祭器之上,又具有贵族威权的性格。青铜礼器是被国王送到他自己地盘去建立他自己的城邑与政治领域的皇亲国戚所受赐的象征性的礼物的一部分。青铜容器获得这种一样品格是因为他们在仪式上认可了建立在亲属关系上的贵族政治与祖先崇拜祭仪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青铜器不是宫廷中的奢侈品或者点缀物,而是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
二
韦伯在指出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城市同样都是王公贵族用于获取货币租金和税收的经济职能的同时,更是强调中国城市一一基本上—是行政管理的理性产物,在这里城市的繁荣并不取决于市民的经济与政治魄力,而是取决于朝廷的管理职能。而西方的城市是通过货币经济赢利的手段从不自由上升到自由的地方(重点为原作者所加)。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律亦是如此。正如论者所言,中国法律最初的动机既非宗教的,亦非经济的。尽管经济的发展确实于社会变革有重大作用,然而此一法律的产生既不是用以联系传统的宗教,也不是用来保护私有财产,它的主要目的乃是政治的,即对社会施以更为严格的政治控制。事实上,法律在中国自古以来就履行着一般行政工作中的部分职能。在法家看来,法是作为协助专制政府实行行政统治的工具,而在孔孟哲学看来,法律是在不断斗争过程中维系道德秩序的一种手段。总之,法律是政体的一部分,它维持着一种井然有序的秩序。正是法律的这种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品质,影响了私法的发达。法律的这种政治品格演变成了人们的意识形态,直至今天。90年代之前的教材在对法下定义时总是强调“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今关于法学的大学或者院系至今有的仍然称为“政法大学”或者“政法系”。
中国法的政治治理职能又与礼缠绕在一起。无论昂格尔关于中国“礼”的论辩多么武断,他所强调的礼在中国的重要作用还是可以接受的。叫最初,礼是周初确定的一整套典章、制度、仪节、风习的总汇。传说周公亲自厘定《周礼》,其起源和核心是对祖先的祭祀和尊敬。规定尊卑长幼、上下等级准确而严格的秩序是礼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远古氏族常常通过这种原始的仪礼活动将其群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