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文本连接技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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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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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612242043541845
论文字数:6641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超文本连接技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生活打开了新的一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的海洋中漫游,但越来越多的参与使得原本纯净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也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万维网是网络技术的新高峰,它不仅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protocols),而且发展了三个新的伙伴,即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指在远程服务器与用户计算机之间导引信息的协议;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指在图形和以文字为基础的文件中埋置导引信息的文件格式;通过资源定位符(URL),用于分辨远程服务期或服务器上文档的位置。超文本连接就象是网络空间的神经,它将整个万维网络连接在一起。从而将千万个信息源连接成一个巨大无比的信息库,并可以无论信息源的地理或物理位置,均可以自由的实现信息间的跳跃和切换。超文本传输协议改变了此前文字、图形、声音、活动影像在因特网络上分别传输的情况,使万维网上的多媒体传输成为可能,而超文本制作语言(HTML)则制造了超文本链接(hypertext links)的奇迹,存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被连接起来。包含超文本制作语言代码的文件是万维网文件,要在万维网文件里创造超文本链接,就必须将该被链接文件的通用资源定位符(URL)嵌入该文件的文字和图形中。三个协议使得网上的每一个网站,每一页网页,甚至是网页的一个部分,都能在网络空间中有一个确切的“地址”,使得所有的信息都有可能被链接起来。超文本链接大大推动了网络的发展,但它也给许多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例如,纵深链、埋置链技术的使用,使得传统的版权、商标权的许多概念和理论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讨论超文本链接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不但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对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将就用超文本链接为手段的侵权问题做出一些讨论。一、网络环境下有关超链接技术的几个概念在就该问题作出法律讨论前,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1)正常链 正常链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链”用户可以看到这种链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所引导的文件的转换,这就是网上我们最常见的那种链接。2)埋置链 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它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浏览器去连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也就是说,这些网页的内容可能是虚拟存在的,只不过是一种截取,而并非网主的创造。从理论上说,一个网站可以完全由其他网站的图形和文字组成,并且事实上这种“反射”网站已经存在。3)纵深链(“deep” link) 所谓纵深链,即通过找到网站的分页的地址从而设置链接,略过所在网页的主页,直接将用户导致某个分页。4)传输权 1996年《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将网络传输排除在发行之外,于是创造了一项新的权利棗传输权(Rights of Communication),“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已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5)权利标识权 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删除或更换由版权人合法加在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版权保留”等等的标识。在数字或网络的环境下,包括了公众应该从作品本身知道的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如权利人网页的地址等。6)复制权 这是一个传统但在不断发展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在《WIPO版权条约》草案讨论时,对“复制权”中的“复制”的定义为“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对作品进行永久性或临时性复制。”这真是针对网络中大量出现的短暂的电子复制所提出的概念。但遗憾的是,这一草案最终未能通过,仅在“议定申明”中一般规定了“一切以数字形式在电子介质中存储物品,应属于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称的复制。但在超链接中,即使是这种短暂的临时复制都不曾存在,有这种复制行为的往往是不知侵权行为的服务商(ISP)用户,而设置这种链接的网页和网主并没有复制行为,所以传统的复制权理论在超链接侵权上是说不通的,而新的复制权和权利标识权在解释这个问题上页有许多勉强的地方,笔者尝试提出了一个“准复制权”的概念,将在下面谈到埋置链时具体阐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