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拟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对于给付对象、给付方式、给付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纵观国际情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且这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他们根据各自国家的不同国情规范立法,对于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责任机构、护理方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指导了政府行为,防范了社会风险。因此,我国应尽早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法律,为发展该制度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
2.结合国情制定适合的保险给付
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的选择,因此,选取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和韩国三个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给付进行分析,为我国的制度设计创建构想。
德国规定参保对象为具有法定医疗保险义务的国民。在给付方式上,将护理区分为居宅护理、部分设施内护理和完全设施内护理。[108]在设计给付类型时,综合考虑实物给付、现金给付的利弊,提供实物给付、现金给付或混合给付等方案供被保险人选择。居宅护理是护理需求人在自己的家庭中接受护理,在该种护理情形下,服务机构提供护理金、护理服务或者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是指护理需求者自己决定所需的实物给付以及现金给付的比例。部分设施内护理和完全设施内护理可以被视为机构式护理,包括日间照顾、夜间照顾、短时照顾和住宿式照顾,保险人提供的都是实物给付。[109]德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自立、自主、有尊严地生活,立法时将护理保险设定为部分保险,由保险机构支付部分护理费用,被保险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剩余费用。因此,德国鼓励人们选择在家中接受护理,确立了“居宅护理先于设施内护理”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护理需求人要优先选择在居所内进行护理,优先支持自己的亲属、邻居等进行护理,只有在居宅护理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将护理需求人送到护理机构。
结语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尊重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老龄化引发的护理风险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当个人、家庭因能力有限无法面对风险之时,风险即由社会承担。2020 年 9 月 10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 号),明确将试点城市扩至四十九个,在肯定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重要决策部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方式这一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尽己所能在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内分析法律关系,无救济则无权利,运用法律的视角也是为了在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提供制度设计的建议,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因受个人能力的限制,很多问题没有深入思考,理论深度显然不够。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