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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的法律性质与诉讼问题探究

日期:2022年04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6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2241126364036 论文字数:38996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行政法论文
bsp; 典型行政收费的裁判要旨 ................................... 58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与启示 ............................. 59


第五章  行政收费行为的诉讼问题与反思


第一节  典型行政收费的裁判要旨

本文上述第一章中有关行政收费的案例,重点分析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在向行政相对人阐明收费理由时所罗列的收费设定依据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比如本文第一章停车收费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关于城市道路泊车位的使用是否属于“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就存在不同的认知。余某认为这本身属于政府公共管理中所应尽的职责进而不应当向普通公民收取停车费,而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却认为余某占用停车位期间比其他普通公民多享受了政府带来的服务,停车位的设置使用是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虽然法院没有认定停车费的性质,但在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上认定为是会影响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①再如之后例举的两个案例中均含有行政收费项目认定时收费依据的审查,虽然审查依据所反映的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阐述的较为清楚,但笔者还发现案例中所反映出的部分地方行政主体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收费、越权收费以及收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希望在本章中能够进一步发现一些在诉讼庭审中的问题。

在前述第一章的停车费案例中,初审法院将相对人余某提及的无权收费行为定性为政府在提供国有资源的服务中,享受了特定服务的相对方应当支付的特定合理对价,是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也是停车费缴费义务的来源,进而将该行为裁定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停车费的本质是使用国有资源的对价,这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①倘若不让余某进行诉讼,那么已经过行政复议的他似乎再找不到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途径。有权利就必有救济,行政诉讼的权利不是一张空头支票,对于促进政府合法行政而言,就离不开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不只是为了赋予司法机关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的权力,同样也是赋予了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具体影响到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救济的渠道。


现今我国对于行政收费的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发改委和财政部两个部门在行政收费的管理监督上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现象。发改委在宏观上进行了政府管控的价格制定以及收费改革方案的确立;而财政管理政府的非税收入,包括了行政收费。二者虽然管控的对象和方式不同,但行政收费都在两种方式的管控之下。二是以价格管理的思路混淆了行政收费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区别。特别是行政收费与政府经营性行为所产生的收入之间的差异。三是由于价费不分,造成了行政收费的征收机构较为混乱的状况。四是行政收费缺乏一套完整的监控管理机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临时性检查、年度专项稽查和根据群众举报调查等途径来纠正违规收费问题。同样的违规收费行为一再发生,对查出的问题也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收费管理体制的合理性,消除重复监管、交叉管理的弊端,把规范行政收费与加强税收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思路出发:一是明确行政收费的“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谁主管谁担责”的指导思想,重组行政收费的监督管理体制,划分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在行政收费法律制度中继续保持以各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但是要认真界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根据行政收费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特点,将行政收费划分为“收费行为管理”和“收费资金管理”两项内容,行政收费的立项、行政收费标准的制定、行政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物价部门具体负责,进而防止政出多门、重复收费,把住“收入”关;行政收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方式及财务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进而防止乱收乱支、浪费资金,把住“支出”关。三是让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对待有行政相对方提出的行政复议,特别是涉及行政主体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实行收费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鼓励有关行政收费的诉讼,尽管目前各地的做法不一,上级司法机关应当放出讯号,鼓励对于行政收费依据的司法审查,这不仅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目前已经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拓宽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