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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探讨

日期:2021年10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99
论文价格:2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271305466691 论文字数:125455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相关标签:行政法论文
识,诸如最广义、广义、较广义等之分别。有学者认为:2014 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其本质上并未有太大的改变,只是在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了行政协议的内涵。1由于行政协议对于传统“公私二元论”的产生了较大的突破,将之纳入传统行政行为之概念予以讨论并无益处,宜作为本文所讨论的狭义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的概念。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依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具体形成法律效果的行为。2在此定义下的行政行为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外部性。有别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内部行政,行政行为应当对外部产生法律关系的行为;(2)法律效果性。行政行为具有其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3)具体性。有别于行政立法等抽象行为,行政行为的具体性要求其必须是具体且直接的;(4)权力性。行政行为之动力源泉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之行政权力,即乃是公权力行使之结果;(5)单方性。单方性并非排除行政相对人之参与,而是指并非是合意所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许可中虽存在着申请的私人意思表示,但其法律效果是基于被称为许可的行政行为得以形成,申请只是其前提要件。

(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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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118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118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118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122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154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154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154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159

结语..............................189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政府监督论、行政效率论、权利救济论等都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均不能满足现今法治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一)行政效率论衍生的权利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六)在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上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12 条第 5 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本质上是否定了投诉举报的权利属性,与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乃是由法律法规中保护的其他个人性权益。这种权益与《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6 项中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是通过立法在法律中要求行政机关以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由此解决了“保护规范理论”中私人权益保护旨趣的要求。回溯于“保护规范理论”中严格的实定法要求,其不仅需要行政行为所依据之法律规范中具有投诉举报的条款,还需要该法律规范存在私人权益保护旨趣的要求,以建立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如上文所述,在《宪法》参与管理权的逻辑下,公民具有投诉举报权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这种确定的具体形式在于法律中是否具有投诉举报条款的规定。并且通过理论分析,投诉举报权作为一项由宪法和具体法律确定的权利,在法律规范的行政领域内,投诉举报权具体包含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和结果知情的权利以及请求行政机关正确将投诉举报分流至有权处理机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格保护规范理论”的立场中破除了实定法投诉举报条款的约束,承认投诉举报在行政法领域中的普遍性制度意义,但最终将投诉举报或者说将投诉举报权视为上述私人权利实现的必然过程,从而将整个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视野中,作为维护私人权利必然部分。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扩大了投诉举报权利的保护,实则本质上还是属于权利否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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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价值目的在于以权利义务保障参与方的主体地位,由浅层参与向深度参与推进,以参与促进行政效率提升,最终形成社会自治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投诉举报。保障参与型投诉件行政处理机制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其一,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行政单方的义务并不能直接推断出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因此,应当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法律行为;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特点。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其三,注重深度参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对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纠纷进行解决,体现对于多方利益的考量;其四,广泛的社会参与性。行政机关通过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耶利内克曾言:“虽然人们在现代国家中能看到形式上的权利范围被不断扩大的伟大历史进程,虽然引入由法律所规范的行政司法管辖权是这一领域内最为重大的进步,但人们无从得知,还有多少实质的个人权利亟待形式上的承认。激烈的人民思潮不断推动着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和认可承认,这是我们这个充满矛盾的时代之固有特征”。1在立法、司法不断扩大公民权利,缩小反射利益范围的今天,权利否定的方式并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且,权利否定也无法成为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式,这一点是已经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投诉举报,只能在承认其是一项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限制、要求投诉举报人正确行使权利。在行政上,改变一些不能体现行政效率的规定和做法,提升行政机关在信息化社会中的执法适应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资源不足所带来的问题。从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领导的党中央在社会治理理念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投诉举报所反映的正是人民群众切身关心的事情。因此,将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回归于“参与、协助、保障”理念之中,不仅是解决目前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问题的关键所在,更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此外,在广义的投诉举报之中,还包含了行政检举。在行政过程的视角下,因投诉举报人对行政处理行为产生质疑,从而将投诉举报演变成为实质上的行政检举。由此,在参与管理权和监督权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变动。虽然行政检举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但对于广义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构建,还需对这种情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