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条文虽然未提及族群文化安全,但国家文化安全,或者称之为中华民族这一国族的文化安全必然包括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客家族群文化。故此,应当以《国家安全法》为赣州市客家文化安全立法的立法依据。除此之外,尽管我国存在若干文化领域的立法,并且或多或少均涉及部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但由于其仅从专业角度考虑,并非从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考虑,且均有细致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保障,所以不宜作为赣州市客家文化安全立法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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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留不住文化,留再多的文物也是“死尸”,缺乏灵魂。赣州是客家摇篮,是世界客家人发源地与最大的聚集区,是世界客家文化之根。维护好赣州市客家文化安全是赣州市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在文化安全立法上比较欠缺,赣州市应当运用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权积极开展《赣州市客家文化安全条例》立法,并辅助以《赣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赣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而形成以客家文化安全基本法规为统领,以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保护法规为辅助的客家文化安全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客家文化,向世界客属负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