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自治行为中不作为行为以自治救济优先
受现有法律只对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为时有明确规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限制,在自治行为尚未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情况下,司法救济无法审查自治行为。村民执意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权利的救济收效甚微。而目前的行政救济程序止步不前,责令村民委员会作为时还是需要落实到村,事务办理依然需要经过村民自治的运行才能完成。且行政机关不可干预村民自治的事务。因此,对于村民自治行为中的不作为将自治救济置于首位可减少村民在救济程序中的循环往复。
村民自治救济追求矛盾在自治组织内部化解,达到“小事不出村”的效果。确定自治救济优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维护国家设立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初衷,尊重基层自治制度。村民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对基层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这是我国在基层农村最广泛有效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途径之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①其次,减少外部因素对基层民主自治的干涉,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执行,以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同时也是出于对农村礼俗社会的特性考虑,自治救济的实际操作性较大。自治救济对村民之间的邻里关系损害较小,付出的维权精力、维权时间和费用较少,村民选择的可能性较大。最后,因村民委员会在履行部分职责时,村民自治程序始终是不可回避的。既在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或法院的判决村民委员会确实需要履行职责,因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村民委员会只是决策的组织者,决策的结果依然需要村民会议等来作出。
............................
结语
为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乡村的战略部署,推进乡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为乡村全面发展提供法治的制度环境,对村民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予以重视,需要全方位多手段来预防与治理。文章主要介绍了村民委员会在履行不同职能中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村民的救济途径,通过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问题所在,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在现有的救济途径中有针对性、有顺序地选择救济方式可针对不同不作为行为现阶段选择一项最合适的救济方式,形成差序化的救济格局,并对这种救济方式进行针对性完善,以更准确地保障村民权益。村民自治行为中的村民委员会不作为以村民自治救济优先,但不排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可能;受行政机关委托中的不作为可先进行村民自治救济,后以行政机关救济为主导;法律法规授权中的不作为可先进行村民自治救济与行政机关救济,最后以司法救济终局。至此构建不同类型的不作为行为差序化的救济方式,进而为优化救济格局提供指导。未来应当逐步确立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扩大行政救济的种类与方式、扩大法益保护范围,以提升自治行为中不作为行为和委托行为中不作为行为的救济层次。同时就不同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予以针对性完善,以求最大程度保障村民权益。对夯实自治救济、健全行政机关救济和完善行政诉讼救济以构架三重化救济体系提出一些建议,力求破解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救济困难的局面。在公共行政扩张的背景下,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中的重要一员,构建与完善其不作为行为的差序化救济体系,可对其他社会组织的不作为行为类型化救济促使其他社会组织法治化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