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在了解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基础上,对部分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内外典型地区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后提出对策建议,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目前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很多老年人只是享受日常照料型的基本照顾,相对于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类服务的内容则十分匮乏。为此,哈尔滨市政府需组织专业调研人员深入农村,收集老年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需求,完善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目录,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专业、有针对性的服务。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进行转变,人民生活需求也逐渐由量的需求向质的需求转变,其对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也发生了快速演变,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公共服务中的养老服务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基于城市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地区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在生活得到保障且在其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人们会追求更高水平的服务。而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对比城市地区的各项政策的制定、发布以及落实都会相对滞后。在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尚未完全脱贫的现状下,养老服务的建设发展相对缓慢,老年群体疾病救治、孤寡老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国家制定完善的政策加以支持。
根据 GGSS2013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针对有子女的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中得知,49.6%的被调查者认为老年人的赡养应由子女承担,35.3%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由子女、政府和老人三者共同承担,9.6%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由政府承担[1]。而现实情况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年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生活节奏加快,职业发展加速跨地域流动,传统家庭结构不断小型化等一系列现状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式照顾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更多的挑战。这就使得照顾老人成为现代家庭的一项负担,并逐步演化成为社会问题。
哈尔滨市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受益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市场环境良性循环,经济社会不断加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严峻的老年人口的养老压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截止 2018 年哈尔滨市户籍总人口为 951.5 万人,60 岁及以上老人已达 204 万人,占比全市总人口的 22%,其中农村 60 岁以上老年人高达 98 万,占全市老年人口的 48%[2]。目前,哈尔滨市的经济水平与医疗服务水平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使得人口平均寿命得以延长,加之“二孩”全面开放之前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新生儿人口数量降低,伴随中、青年工作流动向城市转移,致使哈尔滨市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日趋加重。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家庭规模萎缩使传统的单纯依靠家庭式赡养老年人的观念和方式与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已不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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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以委托代理理论,供给需求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为指导,从现实政策、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层面对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进行理论探究。对哈尔滨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制约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益借鉴,尝试着提出符合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举措。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质量、丰富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可行性建议。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1)进一步丰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养老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已经对养老服务问题做出了激烈的探讨,但主要集中在城镇养老模式的选择及存在的问题上,而对养老基础设施薄弱、养老形势日益严峻的农村地区却研究较少,尤其是以政府购买的角度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探析的文献少之甚少。因此,本文将从行政管理学科中政府购买的角度出发,对哈尔滨市农村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进一步丰富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
(2)进一步丰富社会保障理论。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了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本文通过政府购买的角度向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提出组织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予以缓解农村养老压力,丰富了社会保障的理论成果。
图 1-1 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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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政府购买服务
目前学术界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界定参考于 2014 年由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对其描述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原有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事务,通过市场机制,按照规定的程序交付给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并按照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劳务费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43];承接主体是指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在工商部门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此外,政府购买服务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二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涵盖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等;二是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社区建设、社区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等;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包括行业职业资格认证、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四是技术性服务,包括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调查、行业规划等;五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领域;六是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可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其次,承接主体将与政府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等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再次,购买主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最后,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等合作方式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中应明确包含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和价格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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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一个或多个被代理人(也称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以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实现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服务的过程,同时被代理人要根据服务的提供情况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就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配套的资金将原本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提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层面的转移,这一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共服务供给转移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控制公共服务的成本,同时随着供给职能转移到更具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机构上,使得服务供给的效果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于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的购买行为,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特定老年群体进行消费,从而实现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行为的落实。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不再是一味地提供服务,而是以服务购买者的身份,委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购买者与社会组织等供给主体作为承接者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需要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文本,以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此外,委托代理理论指出政府与社会组织二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资金和决策,同时进行相应的监管,社会组织主要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向目标群体提供服务,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图 3-1 哈尔滨市农村老年人晚年的主要经济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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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概况..............................15
3.1 哈尔滨市农村养老现状.........................15
3.1.1 人口老龄化状况 .............................15
3.1.2 哈尔滨市农村老年人养老模式的选择....................16
4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分析...........................22
4.1 样本介绍与问卷设计....................22
4.1.1 样本介绍...........................22
4.1.2 问卷设计与调查对象概况 ................................23
5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34
5.1 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缓慢 ..................34
5.1.1 养老服务内容滞后 ....................34
5.1.2 养老服务对象覆盖面窄 ....................34
7 完善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7.1 拓宽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
7.1.1 丰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老年人口对养老服务的差异性需求,基本的日常照料型的养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多元化的、更高层次的需要。为此,哈尔滨市各级政府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老年人的最新的需求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其对之前享受的服务有哪些建议和肯定的方面,重新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进行整合分类。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目录的制定应不仅包含日常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