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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大港头镇为例

日期:2021年05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3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5170957175379 论文字数:23669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主要以国内政府职能转换以及社会治理机制创新这一时代背景为写作背景,结合当下国内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对过程中可能存在及已经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深刻剖析,分析了群团组织、社会治理的具体概念,并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指出了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群团组织的加入对其产生的实际意义。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在当代中国社会团体中,有一类特殊的组织,它们既不是党委机关,也不是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但却和政府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是党和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它们就是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群团组织已经发展了近百年的历史,他们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经济、政治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组织形式等各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但相比我国经济、政治的建设进程,社会治理领域发展较慢,其中尤为明显的是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存在诸多不足,群团组织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和服务对象等方面都将会遭遇严峻的挑战。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内容要求来看,我国社会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将着重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建造,努力提高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性,与此同时,也会重点对由党委领导、政府部门负责、社会群体协同、公众共同参与、法制全面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以完善,确保社会治理满足社会化、智能化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社会治理的重心逐步移向社会基层,不遗余力地展示出社会组织的实际力量,进而更好的在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居民自治三大主体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时代的发展和变革对党和政府的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方面的要求与以往也大不相同,这也恰恰显示出了改革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变传统单一的基层治理体系,突出基层社会治理效果,这其中就包括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对群团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如何运作、如何发挥作用进行研究,进一步了解其特点和发展趋势,对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基层治理成效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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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 国外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群团组织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而在西方国家,类似我国群团组织的这类职能则由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考虑到非营利组织与群团组织有一定的联系,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国外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特别是最后的十几年时间里,在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兴起了“全球社团革命”,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或者也可以称其为“第三部门”(the thirdsector),以慈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主体,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壮大。“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曾经担任《哈佛商业评论》主编的现代营销学奠基人、美国学者西奥多 莱维特(Theodore Levitt)首次提出的,从具体的内涵来看,“第三部门”是指那些以服务公众为目标,强调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独立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的提法,简而言之就是将非营利组织界定为与市场以及政府部门平行的一种组织形态。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工业革命,社会积累了大量财富的背景下,为了弥补政府失灵而应运产生的一类组织。莱斯特 萨拉蒙教授(Lester M. Salamon)和海尔姆特 安海尔(Helmut Anheier)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两位知名教授,他们从对组织特征论述的角度定义了非营利组织,在他们看来,评判一个组织是否为非营利组织只需满足以下五大特征,分别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制性和志愿性,如果上述五项特征全部满足,那么就可以归属于非营利组织①。“五大特征”的说法直至今日仍在被学术界引用,它的提出有利于让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横向比对。著名学者约翰 威尔森(John Wilson)、乔瑟夫 布特勒(Joseph Leonard Butler)和阿诺德 古林(Arnold Gurin)等人称非营利组织为“慈善组织”,他们侧重强调这些组织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慈善性质的捐款。海德利 罗德尼(Hedley Rodney)则称非营利组织为“中介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非行政联结”桥梁作用,它们是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纽带②。美国学者拉夫 克雷默(Ralph M Keamer)和英国的学者大卫 比利斯(David Billis)等人把非营利组织称为“志愿者组织”,强调志愿者们在财力、物力和精力以及时间上的投入是组织运作与管理的主要依仗。肯德尔 杰瑞米(Kendall Jeremy)、纳普 马丁(Knapp Martin)把非营利组织叫作“免税组织”,强调国家依据相关的政策,给予这些组织相应的资金、技术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免税待遇。美国学者诺曼 卡曾斯(Norman Cousins)、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弗 胡德(Christopher Hood)称非营利组织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主要强调其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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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分析


2.1 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界定

2.1.1 群团组织

群团组织是“群众性团体组织”的简称,是当代中国社会团体的一种。群团组织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党的直接领导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人民团体,是写进宪法的群体性组织。一方面,这些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团体,且被依法纳入依据公务员法实施监管,已经成为国内行政组织序列的一项重要构成元素,组织中的在岗人员具备对应的行政级别,有正式的编制,承担一定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和自治性,是代表各自群体利益的群众团体,举办各类活动以及完成组织运作过程中都会依照相关的章程规定,在社会管理中所产生的实际效用也越发明显。“群团组织”在国内党和政府召开的相关重要集体会议上出现的频率较多。对国内当前已有的学术作品进行查阅,可以发现有关“群团组织”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并不多见,学术界及政治界对其都有着不同的解读。《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由我国 1951 年出台,该《细则》称“群团组织”为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共青团、妇联、中国作家协会以及工会等都属于群团组织。截止到目前为止,由我国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出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共计 22 个,具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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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2.2.1 治理理论

上个世纪 80 年代,公共管理理论出现了“治理”这一概念,各个学科从不同的视角解读了“治理”这一词,1995 年,借助《我们的全球之家》,全球治理委员明确指出将个人以及公私部门管理自身事项的所有方式全部叠加起来,其总和即为治理;治理指的是通过协调使得利益冲突得到明显缓和,同时运用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政府与公民共同合作来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是治理理论的一大特征,一方面,政府大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以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大力提升服务型政府的创建,加大政府的工作引导和监督者的职能,减少强制性的手段,同时,多措并举协助公民对其自身的自治意识以及自主加入社会治理的意识进行提升,进而提升公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治理理论建议公共事务的处置并非是对政府部门的“言听计从”,而是需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其中,由于存在多种局限性和缺陷,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同样会存在失灵的情况,也会出现政府行为效率不高,出现信息不对称、官僚主义、搭便车、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策频繁变化等不良影响,以及配置不高、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等情况。

治理理论对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起到的指导意义: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治理主体过于单一局限这一问题,实际进行基层治理的主体,除政府部门以外,其他的主体,比如企业、第三部门、社区、社团、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等,都可以像政府部门一样扮演起基层治理这一社会角色,要引导基层群众积极加入到基层治理队伍行列当中。另一方面,要加强合作共治,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建立高效率、方便快捷的信息传递网络以及数字化信息交流平台,完善基层治理合作体制机制,以达到实现信息共享的初衷,开创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全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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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以大港头镇群团组织为例......20

3.1 大港头镇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情况..................... 20

3.1.1 大港头镇群团组织